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兴安盟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6月5日
兴安盟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精神,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推动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创业成功率。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增强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工作能力。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范围,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弥补技能短板、提高动手能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深入实施农牧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牧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鼓励农牧民工在我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对退役军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面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困难职工家庭和残疾人,开展技能脱贫攻坚行动、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对服刑期满后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全面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支持企业结合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开展岗位培训、学徒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技能竞赛,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对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作用,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从失业保险金中对获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采取“校企双制、工学一体”即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方式,对企业新招用和转岗的技能岗位人员培养中、高级技能人员,培养期1—2年,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突出做好高技能人才培训
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面向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力争到2020年,全盟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7万人。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力度,对盟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力争到2020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达到2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达到2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达到2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达到4个,盟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达到6个。
四、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
依托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意愿、创业者特点和不同阶段的需求开展创业创新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并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将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实践活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在毕业年度可享受一次2000元培训补贴。实施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积极培育打造盟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对盟级创业指导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项目资金支持。继续打造创新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对入选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给予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
五、拓展技能人才评价选拔通道
大力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搭建平台。鼓励和支持参加赛事活动,加大表彰奖励和荣誉激励力度,对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优秀指导教师(团队)和选送单位,给予奖励。对获得全盟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对其优秀指导教师(团队)给予同等资助。对选送世赛、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全盟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
六、加强就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开展职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有效期为一年,定点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职业培训任务,享受相应国家职业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结合市场和企业需求,兼顾学员意愿、特长和文化水平,合理安排培训内容,打造培训品牌。属地就业部门要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项目就业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指导协助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生源,制定教学计划,统一培训标准和使用统一教材,培训要与就业相结合。
七、保证就业技能培训时间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2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目录》中A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260课时,B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200课时,C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56课时。
八、实行开班审批备案
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每次培训开班前5日向属地就业和人社部门报送开班申请,受理开班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核实和批复。旗县市审批的培训班须在开班3个工作日前,报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备案,同时定点机构应完成对培训人员实名制模板录入,就业局负责及时导入就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子系统。
九、加强培训项目质量督导
盟旗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分别成立职业培训督导组,负责本级职业培训过程和质量的监督及指导工作。督导组对属地每个培训班出勤情况实施网上监控,核实现场出勤率,对检查出勤率平均不足80%的,可取消当次培训班次。要做好检查记录,需组长、成员、培训机构负责人以及培训学员签字。盟督导组可对旗县市举办的培训班进行随机抽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鉴定并取消补贴。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定点培训机构在理论和实操教室均要安装远程网络视频监控系统,随时接受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管。
十、注重培训形式,严格落实“先垫后补”政策
职业培训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即:培训机构垫付、个人垫付和企业垫付。一是对符合条件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实行培训机构垫付,即培训券制度。二是对参加挖掘机、客运驾驶员、货运驾驶员、美容美发师、公交车驾驶员等高技能、高就业、高薪酬等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实行个人垫付。即培训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培训费,培训费由学员本人先期垫付。三是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行企业垫付。
十一、严格执行培训、鉴定补贴标准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2号)规定对应职业类别执行。以培训课时确定补贴金额,实行人均课时补贴制,并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培训补贴总额中,考勤占50%,鉴定和就业状况占50%。考勤补贴额为:核定培训人数、核定出勤率、人均补贴总额、考勤占比四项乘积。鉴定和就业状况补贴额为:对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之一,并在6个月以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总额的50%给予补贴,6个月以内未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总额的30%给予补贴。
十二、严格执行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审批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每人只能享受初始创业培训补贴和初次鉴定合格补贴,不得重复申请。申请培训补贴时由企业、培训机构或个人先向属地就业局申报,就业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然后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就业局在当地媒体或网上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机构、补贴人员名单、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鉴定结果及补贴金额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属地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职业补贴及时拨付给企业、培训机构或个人银行帐户。
十三、规范培训资金使用管理
严格落实补贴资金分配、申请、审核公示、拨付等环节监督制度。各级各类培训机构要健全和完善基础台账,实行规范化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职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四、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把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十五、加强舆论宣传及表彰力度
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固定场所与走村串户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扩大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校企合作、技能竞赛、技艺传承等成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培养好的经验做法和优秀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建立职业培训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制度,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弘扬新时期“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浓厚社会氛围。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2019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