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进一步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索引号:01152200/2023-00463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3〕61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4530061
概述:关于进一步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健全优质高效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成文日期:2023-09-28 有效性:1

关于进一步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9-28 09:04:5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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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健全优质高效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公平、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把乡村医疗卫生工作摆在乡村振兴的重要位置,以基层为重点,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县域优质医疗卫生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推动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健全适应乡村特点、优质高效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让广大农牧民群众能够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坚持乡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益属性,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创新完善乡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教改革协同联动。坚持强化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加强县域内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条件,提高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综合服务能力。坚持把人才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创新乡村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加大基层卫生专业人才培养扶持力度,缩小城乡之间人才配置差距。

  (三)目标任务。到2025年,全盟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发展取得明显进展。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布局更加均衡合理,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智能化、数字化应用逐步普及,中蒙医药特色优势进一步发挥,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乡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不断增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发展壮大,人员素质和结构明显优化,待遇水平得到提高,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有效解决。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投入机制基本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初步形成。

  二、工作任务

  充分把握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利契机,利用三年时间,着力开展“七大行动”、落实“六项措施”,推动全盟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水平明显提升。

  (一)深入实施“七大行动”

  一是乡村优质医疗资源扩容行动。在充分考虑各旗县市的人口分布、区域位置、交通条件、就医流向等因素,建设一批县域医疗次中心,使其能够基本达到旗县级医院服务水平。除乌兰浩特市和阿尔山市以外,在其他四个旗县遴选六家卫生院:突泉县六户镇中心卫生院、科右前旗大石寨中心卫生院、扎赉特旗新林卫生院、好力保中心卫生院和巴彦乌兰中心卫生院、科右中旗巴仁哲理木镇卫生院进行重点打造。依托现有医疗资源,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辐射带动作用,改造升级成为县域医疗次中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

  调整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布局。根据乡村形态变化和人口迁徙流动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配置乡村两级医疗卫生资源,原则上旗县(市)政府要在每个苏木乡镇办好1所卫生院,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设置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不适宜单设卫生室的行政村(嘎查),通过与相邻行政村(嘎查)合建共用、苏木乡镇卫生院定期巡诊等方式,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有条件的旗县(市)可以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公办嘎查村卫生室转为苏木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

  构建县域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深入实施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三年攻坚行动,整合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资源,推动经费、人员、设施设备、业务统一管理和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推进县域内医疗服务一体化、同质化。开展县域医共体内门诊及住院支付方式综合改革,鼓励实行门诊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制度(含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将医保基金按比例打包给医共体,建立医保基金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建立医共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任期目标责任制,鼓励对其实行年薪制。(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发改委、编办、人社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是乡村医疗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行动。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标国家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标准,提高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的比例。加强常见病和多发病诊断治疗,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基本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能识别和初步诊断至少60种常见病和多发病,达到推荐标准的要能识别和初步诊断至少100种常见病和多发病。强化县域医疗次中心住院服务能力,开展与机构人员资质、技术准入、设施设备相适应的住院、手术等服务。结合居民需求,发展康复、口腔、精神(心理)等特色专业科室。提升急诊抢救、传染病防治、康复理疗、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能力。(兴安盟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是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效强化行动。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开展医防融合。在旗县市医共体总医院成立公共卫生管理中心,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公共卫生科,每个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发挥传染病监测哨点作用,指导临床医生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逐步形成以村卫生室为基础,乡镇卫生院为主体,二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基层医防融合工作责任体系。依托家庭医生签约团队,组建由县级医院专科医生、基层全科医生、护士、公共卫生医师、药剂师、中蒙医师、康复医生等共同组成的医防融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将基层医疗机构医防融合机制融入家庭医生日常工作中,实现疾病预防、发现、治疗、随访、健康管理的全过程连续服务。强化嘎查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压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提高风险隐患早期识别能力。

  重点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一是将县级医院专科医生充实到家庭医生团队中,充分发挥县级医院医生在家庭医生团队中的作用,通过定期坐诊、设立慢病联合门诊、开展远程诊疗、接受转诊等形式参与复杂疾病、疑难病患者的签约服务。二是建立家庭医生团队上门服务机制,为确有需要的老年人、失能半失能人员、术后恢复期患者、残疾人等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长期处方服务。建立上门服务收费机制,明确签约服务收费标准,规范上门服务内容。三是建立转诊服务体系,二级及以上医院要指定全科医学科或其他科室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相衔接,开通家庭医生为签约患者转诊渠道,为基层转诊的签约患者提供优先门诊、优先住院、优先手术等服务。可将医院的专家号源提供给家庭医生,方便签约居民及时挂号。四是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全人群和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每年提升1至3个百分点,到2035年全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7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五是加强对签约服务人数、重点人群占比、续约率、健康管理效果、服务质量等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是乡村急诊急救服务体系建设行动。重点打造30公里半径的乡村急救体系。率先在扎赉特旗新林卫生院、好力保中心卫生院、巴彦乌兰中心卫生院、突泉县六户镇中心卫生院、宝石镇卫生院、永安卫生院、水泉卫生院、科右前旗大石寨中心卫生院、乌兰毛都中心卫生院、科右中旗巴仁哲里木镇卫生院、吐列毛杜镇中心卫生院、巴彦淖尔苏木中心卫生院建立乡村急救分中心。升级改造卫生院急救室,配齐心电监护、呼吸机等急救必要设备。每个苏木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辆救护车,并纳入区域120急救体系,动态配备救治类消耗品、治疗药品。县级医院负责培训基层医务人员急诊急救知识。(兴安盟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是乡村中蒙医药服务全覆盖行动。全部苏木乡镇卫生院中医馆(蒙医馆)达到建设标准,其中75%苏木乡镇卫生院中医馆(蒙医馆)达到优质型中医馆(蒙医馆)及以上标准,每个优质型和示范型中医馆(蒙医馆)分别配备3名和5名以上中医(蒙医)执业(助理)医师,到2025年全部中医馆(蒙医馆)配备不少于5名中医(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00%苏木乡镇卫生院、100%嘎查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成立盟、旗两级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指导中心,每年需定期对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员开展培训,并进行结业考核,对考核合格学员发放结业考核合格证书,未合格学员继续开展培训,确保全部通过考核,对于暂无村医或村医因自身原因无法参加培训的地区,由所在辖区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或卫生院派出专家定期出诊排班的方式,确保苏木乡镇卫生院提供6类10项以上非药物疗法,村卫生室提供4类6项以上非药物疗法。(兴安盟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是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行动。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级分类拓展医疗卫生服务。建立二级医院包乡、乡镇卫生院包村工作机制。有计划开展“万名医生下基层”和巡诊活动。旗县级医疗机构成立业务指导梯队,每月下派医师到基层卫生院坐诊服务一周,做好“传、帮、带”,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技能和水平。制定完善巡诊机制,每个旗县市要组织成立医疗团队,医疗队必须包括多学科卫生技术人员,明确职责,每月开展为基层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巡诊工作,巡诊工作必须做到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全覆盖。(兴安盟卫生健康委负责)

  七是推动乡村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行动。建设县域卫生健康综合管理虚拟平台,实现便民服务、业务和监管协同。推进 5G 数字医疗卫生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实现县乡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员人口信息、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推进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实现综合管理、互联网医疗、远程会诊、急救协同及医防融合等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兴安盟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全面落实“六项措施”

  一是建全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落实盟旗两级党委和政府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主体责任,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信息化新基建、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依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三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保障政策分别承担。地方财政要及时下拨基层医疗机构各项国家、自治区、盟级及地方配套的项目及其他配套资金。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重点给予基层医疗机构资金倾斜。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挥公益性、调动积极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嘎查村卫生室给予运行补助。(兴安盟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完善基层医疗机构收入和薪酬待遇保障机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保障、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落实“两个允许”要求,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行业特点、财务状况、公益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当地旗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设立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并在绩效工资中单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时要向业务骨干、做出突出成绩的和工作任务繁重的医务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保基金和居民个人共同负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政策,原则上将不低于70%的签约服务费用于家庭医生服务人员的薪酬分配。(兴安盟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是盘活用好县域编制资源。建立“县级统筹、县镇共用”的公办医疗机构编制周转池管理模式,允许医共体内县级医院统筹使用其成员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资源,使用“周转池”编制人员由医共体总医院聘用管理。旗县(市)要按照服务人口1‰左右的比例,每5年动态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在编制总量内加快推进编制备案制管理改革。旗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县域内医共体总编制按照相关编制标准进行核定,按照有编即补原则,优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需求,保障县域医共体编制专编专用。盘活用好存量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额的90%。积极推进乡聘村用,将乡村医生纳入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苏木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嘎查村卫生室工作。(兴安盟卫生健康委、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是创新人才使用机制。加强县域医疗卫生人才一体化配置和管理,对旗县级公立医院招聘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实行县管乡用,5年内至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1年。对急需紧缺自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满足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45周岁及以下,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执业(助理)资格条件;对自聘的公共卫生技术人员,需满足上述条件外,无需具有专业执业资格条件。可在编制总数内由旗县(市)通过专项招聘、直接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及时补充,将部分人员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对于放宽条件和直接考察入编的人员,约定最低服务年限5年,5年内不得调动,在职工作期内不得调出卫健系统。苏木乡镇卫生院卫生类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提高至20%。对在苏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15年或累计工作满25年且仍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聘用条件下,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落实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在免试注册3年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提高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到2025年达到45%左右。(兴安盟卫生健康委、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是完善医保配套政策。发挥医保支付杠杆调控作用,合理拉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差距,引导患者到基层就医,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药品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医保报销目录中增设农村牧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推进嘎查村卫生室医保结算,将符合条件的嘎查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科学确定基层病种,完善按病种付费政策。探索门诊统筹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改革。门诊诊查费按医师级别分级定价,逐步实现同城同价。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支付试点,对重点人群按人头打包付费,年终结余留用,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积极性。(兴安盟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机制。落实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按照80%资助,对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70%资助。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长效机制。强化巡诊、派驻,确保群众及时获得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大病、重病救治情况动态监测,及时做好救治康复服务。开展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医疗卫生组团式帮扶。(兴安盟医保局、乡村振兴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是保障乡村医生待遇。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政策。分类实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其他人员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岗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以补缴社保费等方式参加,并从缴费后的次月开始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业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离岗的乡村医生,由旗县市财政结合各地实际,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安排,通过补助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其养老待遇。旗县市政府统一为乡村医生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保障乡村医生权益。(兴安盟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盟旗两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领导,盟直有关部门、各旗县市政府分别落实相关责任,各旗县市要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统一考核,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工作调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深化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三)强化考核评价,完善激励机制。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各地工作落实的督导考核,制定出台《关于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合理设置考核评价指标,突出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列出任务清单,坚持半年考核、年度通报相结合,对任务清单进行逐一销号,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切实发挥考核激励导向作用,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对考核结果“优秀”,工作效果显著的地区,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在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等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充分发挥考核的正向激励作用;对考核结果“一般”,工作落后、效果不好的部门和地区进行通报,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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