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安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盟行署办公室印发《兴安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强盟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内政发〔2008〕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即国有资产投资报酬。国有资本收益在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国有资本收益是社会大再生产的重要保证,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有资本增值的主要途径。建立适应当前国企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收益收取管理对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加财政收入、实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有效使用,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兴安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做强做优做大我盟国有资本,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助于使盟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的预算管理行为有章可循;有助于提高盟直属国有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动性;有助于完善侵占、拖欠等擅自减免国有资本收益的责任追究机制。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由盟财政局起草,深入学习借鉴上级部门及其他盟市经验做法,多次征求相关部门、企业意见建议,并在进行多次修改后于2023年7月形成审议稿。
(二)意见征求。2022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30日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相关企业意见、建议,并根据提出的意见修改予以完善。
(三)合法性审查。2023年8月通过盟行署法制办审查。
(四)会议审议。于2023年9月22日经盟行署常务会研究通过。
(五)文件印发。2023年9月28日印发实施(兴署办发〔2023〕59号)。
四、工作目标
制定《办法》是保障我盟财政局(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益、保障出资人利益、监督盟直属企业对出资人义务的需要,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提供政策依据,也为建立健全我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盟本级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盟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
盟本级直属企业是指盟行政公署授权国资监管机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指一级企业)。
六、主要内容
《兴安盟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三)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四)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清算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盟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部门职责:盟国资委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工作,盟财政局、盟级预算单位(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程序执行和监管工作。
七、创新举措
一是科学实用原则:本办法在尊重科学、紧密结合实践、广泛征求意见及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符合我盟实际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是地方特色原则:本办法在现有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特色制定而成,标准充分考虑我盟国有企业资本收益实际情况,意在进一步加强盟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集管理。
八、保障措施
为科学实用原则和地方特色原则,规范了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关系,加强我盟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有力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明确了盟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的初审、复核、上交等流程,进一步加强盟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集管理。
九、下一步工作及注意事项
一是下一步按照文件精神、规定时间,认真执行相关工作。为建立健全我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打下坚实基础。二是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