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1152200/2023-00460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3〕59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2023-09-27 14:30:03 有效性:有效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7 18:30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下载

兴署办发〔202359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927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

收益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8号),结合盟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盟本级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盟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

    盟本级直属企业是指盟行政公署授权国资监管机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指一级企业)。

    第三条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代表盟行政公署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上简称监管部门)对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由企业直接上交盟财政局,纳入盟本级直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盟本级直属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规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向盟财政局及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 第二章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盟本级直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每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盟本级直属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盟本级直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盟本级直属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监管部门所监管的企业在向监管部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盟财政局;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盟财政局。

    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拥有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净利润按一定比例上交。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一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第十二条盟本级直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进行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盟本级直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由盟本级直属企业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兴安盟财政局,由兴安盟财政局审定后报兴安盟行政公署批准执行。

    

第三章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 

    第十四条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五条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监管部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兴安盟财政局复核,兴安盟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监管部门根据盟财政局的复核结果,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同时抄送盟财政局;监管部门所监管企业依据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缴入盟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由盟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盟财政局收到无主管部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直接下达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缴入盟财政非税专户,由盟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六条盟本级直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缴清。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企业应在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缴清。

    第十七条对盟本级直属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盟财政局及监管机构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附则

    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