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兴安盟交通运输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3-00436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23〕53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主题分类:4530061
概述: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盟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成文日期:2023-09-19 有效性:1

关于印发兴安盟交通运输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9-19 10:09:3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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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署办发〔202353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安盟交通运输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交通运输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919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交通运输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盟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要求,按照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关文件精神,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盟本级与旗县市(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划分模式,促进我盟各级政府(开发区)更好履职尽责,为不断提高我盟公共交通服务供给效率、加快构建我盟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好盟本级与旗县市(开发区)在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责任,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体现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中央和自治区授权范围内,根据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合理确定盟本级财政事权与旗县市(开发区)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与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受益范围覆盖全盟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盟本级承担,兴安盟范围内跨旗县市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盟本级与旗县市(开发区)共同负责,县(旗、市)域(开发区)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当地管辖区负责。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交通发展实际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不适应新形势和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改革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逐步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确保改革落地落实。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的特点,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盟本级与旗县市(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盟本级财政事权

1.公路。

1)普通国道。盟本级承担普通国道中由盟本级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相应支出。

2)地方高速公路。盟本级(含所属企业)承担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相应支出。

3)普通省道。盟本级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并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相应支出。

4)交通战备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盟本级承担存储保管仓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职责,并承担除自治区出资以外的相应支出。

2.水路。水路跨旗县市(开发区)航道,盟本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自治区以外的相应支出责任。

3.铁路。 盟本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盟本级决策的公益性运输,监督评价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盟本级承担自治区以外的相应支出责任。

4.民航。 制定全盟通用机场布局和规划,承担自治区以外的相应支出责任。

5.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承担邮政业安全监管支撑体系、保障寄递安全和应急管理等具体事项执行实施,承担自治区以外的相应支出责任,承担盟级邮政业安全中心及寄递渠道监管经费的支出责任。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承担盟级综合快递物流园区建设、“快递进村”、智能信包(快件)箱和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末端基础设施建设;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等支出责任;承担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推动行业绿色发展,推广应用绿色快递包装产品,促进行业节能减排,加强新能源配送车辆的应用等事项的实施;完善盟、旗、乡、村四级邮政快递物流体系建设保障机制;做好邮政业军民融合和交通战备工作。

上述事项由盟本级承担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盟本级承担自治区以外的相应支出责任。

(二)盟本级与旗县市(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

1)道路运输场站。盟本级承担除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旗县市负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盟本级与旗县市共同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相应支出。

2)道路运输管理。盟本级承担除自治区负责部分以外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组织协调职责。旗县市负责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盟本级与旗县市共同承担除自治区支出以外的相应支出。

2.水路。

1)盟本级与旗县市共同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防治。具体执行事项由旗县市负责实施,并承担除上级支出以外的相应支出。

2)内河航道。盟本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旗县市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盟本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所在旗县市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水运绿色发展。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规划,盟本级与旗县市共同负责,具体执行事项实施由旗县市负责,盟本级与旗县市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盟本级与旗县市(开发区)共同承担除中央、自治区、投资企业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4.民航。兴安盟境内新建机场和公共航空航线运输,通用机场建设和通用航空运输航线航空作业项目,由盟本级和旗县市(开发区)共同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以外的相应支出。

5.综合交通。

盟本级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旗县市承担本辖区内的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盟本级与旗县市共同承担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相应支出。

1)运输结构调整。根据自治区制定的运输结构调整方案,盟本级与旗县市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共同承担除中央、自治区以外的相应支出。

2)全国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根据中央专项规划,全国性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盟本级与旗县市共同组织实施,并共同承担除中央、自治区支出以外的相应支出。

3)综合交通应急保障。盟本级与旗县市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发展和国防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并共同承担除中央、自治区支出以外的相应支出。

(三)旗县市(开发区)财政事权

1.公路。

1)普通国道。旗县市承担普通国道中自治区、盟本级负责部分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等具体事项,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中央、自治区和盟本级支出以外的相应支出(如征地拆迁等)。

2)地方高速公路。旗县市(含所属企业)承担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等具体事项,承担除自治区和盟本级支出以外的相应支出(如征地拆迁等)。

3)普通省道。旗县市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等具体事项,并承担除自治区和盟本级支出以外的相应支出(如征地拆迁等)。

4)交通战备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旗县市承担存储保管仓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职责并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除自治区和盟本级出资以外的相应支出。

5)农村公路。旗县市(开发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由旗县市(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

1)内河航道。旗县市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旗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旗县市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旗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3)盟级管理的水上交通监管。旗县市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与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3.铁路。 旗县市(开发区)承担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等工作,承担铁路专用线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铁路沿线的环境污染治理。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4.民航。 旗县市(开发区)承担所辖区域运输机场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通用机场管理、养护、运营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例如征地拆迁等相关支出)。

5.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承担本地邮政业安全监管支撑体系、保障寄递安全和应急管理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本行政区域邮政业务安全监管机构支出责任。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邮政快递集散共配中心、苏木乡镇分拨中心、嘎查()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承担自治区、盟本级负责以外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进村”、智能信包(快件)箱和邮政快递综合服务站等末端基础设施建设,老旧小区和新建小区邮政快递服务设施建设;承担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推动行业绿色发展,推广应用绿色快递包装产品,促进行业节能减排,加强新能源配送车辆的应用等具体执行事项;完善旗、乡、村三级邮政快递物流体系建设保障机制。

上述事项由旗县市承担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旗县市(开发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旗县市(开发区)、盟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措施。盟交通运输局和盟财政局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对划分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旗县市(开发区)、盟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做好预算安排和调整,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旗县市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各旗县市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旗县市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旗县市要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盟本级可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自身财力视情况给予一定范围的资金支持。

(三)统筹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良性互动、务求实效。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领域法规、政策、措施的出台情况,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盟本级与旗县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盟委各部委。

盟人大办、政协办,纪委监委办,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20239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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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抄送:盟委各部门、兴安军分区,武警兴安支队。

盟人大办、政协办,盟纪委监委,盟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各旗县市委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2023年月日印发

特急

兴署办发电〔2023〕号签批盖章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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