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署办发〔2023〕59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
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8号),结合盟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盟本级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盟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
盟本级直属企业是指盟行政公署授权国资监管机构、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指一级企业)。
第三条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代表盟行政公署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上简称监管部门)对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由企业直接上交盟财政局,纳入盟本级直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监管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盟本级直属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规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向盟财政局及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 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盟本级直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每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盟本级直属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盟本级直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盟本级直属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监管部门所监管的企业在向监管部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盟财政局;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盟财政局。
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拥有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净利润按一定比例上交。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一条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第十二条盟本级直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进行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盟本级直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由盟本级直属企业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兴安盟财政局,由兴安盟财政局审定后报兴安盟行政公署批准执行。
第三章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五条盟本级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监管部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兴安盟财政局复核,兴安盟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监管部门根据盟财政局的复核结果,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同时抄送盟财政局;监管部门所监管企业依据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缴入盟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由盟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盟财政局收到无主管部门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直接下达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缴入盟财政非税专户,由盟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六条盟本级直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缴清。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企业应在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缴清。
第十七条对盟本级直属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盟财政局及监管机构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兴安盟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兴安盟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3.兴安盟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兴安盟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附件1
兴安盟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应交利润)申报表
20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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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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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 |
||||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
财务经理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单位:万元) |
||||
项目 |
企业申报数 |
监管部门 |
财政局 复核数 |
|
1 |
合并净利润 |
|||
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5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6 |
上交利润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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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交利润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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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期应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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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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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补交利润(抵减利润以“-”号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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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减:本期已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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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减:本期免交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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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应交(退)利润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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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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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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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年月日 |
总会计师:经办人:
附件2
兴安盟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20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 |
||||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企业) |
||||
是否为事业单位所属企业 |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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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
||||
财务经理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单位:万元) |
||||
项目 |
企业 申报数 |
监管部门 |
财政局复核数 |
|
一、测算国有股股利、股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填报) |
||||
1 |
合并净利润 |
|||
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
4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号填列) |
|||
5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6 |
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 |
|||
7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8 |
当年可供国有投资者分配利润 |
|||
9 |
上交利润比例 |
|||
10 |
测算应交国有股股利、股息 |
|||
二、实际分配国有股股利、股息 |
||||
11 |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
|||
12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13 |
实际分配国有股股利、股息 |
|||
三、应交国有股股利、股息 |
||||
14 |
本期应交国有股股利、股息 |
|||
15 |
加:以前年度欠交的国有股股利、股息 |
|||
16 |
减:本期已交的国有股股利、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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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应交(退)国有股股利、股息 |
|||
附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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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2、其他资料 |
||||
声明 |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合法权益。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
|||
总会计师: |
经办人: |
附件3
兴安盟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20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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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
性质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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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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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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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所处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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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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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净资产 |
资产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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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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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机构地址 |
|||
结算银行 |
结算账户 |
|||
财务经理 |
联系电话 |
|||
转让标的 |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
|||
转让底价 |
实际成交价 |
|||
合同签订日 |
交易结算日 |
|||
价款结算方式 |
价款结算时间 |
|||
受让方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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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性质 |
|||
注册地(或住所) |
资产总额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单位:万元) |
||||
项目 |
企业申报数 |
监管部门 |
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实际转让收入 |
|||
2 |
减:转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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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转让净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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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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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盟行署批准文件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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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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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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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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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权转让合同; |
||||
6、其他资料。 |
||||
声明 |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
|||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章):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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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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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
附件4
兴安盟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20年度
申报单位(清算人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
||||
批准成立单位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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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
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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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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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
所处行业 |
组织形式 |
|||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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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
|||
原法人代表 |
原财务负责人 |
|||
账面资产总额 |
其中:固定资产 |
|||
账面负债总额 |
账面净资产 |
|||
审计机构 |
法人代表 |
|||
资产评估机构 |
法人代表 |
|||
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单位:万元) |
||||
项目 |
企业申报数 |
监管部门(机构)审核数 |
财政局 复核数 |
|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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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清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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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共益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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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清算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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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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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缴纳的欠交税款 |
||||
减:清偿普通债务 |
||||
清算净收入 |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
||||
附列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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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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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 |
||||
3、清算审计报告; |
||||
4、企业清算报告; |
||||
5、其他资料。 |
||||
声明 |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材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
|||
清算人或管理人代表(签章): |
||||
年月日 |
||||
总会计师: |
经办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