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8-03-27 15:39:16 点击量:
分享
下载本页 打印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

国办公开办函〔2016〕20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机关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时,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兴安盟行政公署主办政府网站标识码 1522000001蒙ICP备05002755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09号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