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兴安盟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来源:盟发改委 发布日期:2021-02-10 15:54:1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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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7日,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印发了《兴安盟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

   一、《考核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促进粮食安全行政首长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全盟粮食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7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兴署发〔2016〕21号)精神,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对《考核办法》进行修订,是以更加适应工作形势任务需要为目标,着力规范考核方法、完善考核体系、优化考核指标,力争使《考核办法》更具合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考核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完善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制度体系,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三、《考核办法》的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明确了考核主体、周期和原则。明确考核工作由兴安盟粮食安全旗县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统一领导,盟发展改革委、农牧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阿尔山海关、国家统计局兴安调查队、农业发展银行兴安盟分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盟发展改革委。明确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等6个方面。明确考核实行分类考评,区分粮食产区与非产区进行评价打分。明确考核工作按照自查评分、部门评审、综合评价程序组织实施。明确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根据旗县市自评、部门评审、实地抽查评分情况,计算各旗县市年度考核得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个等级。

    明确考核结果作为对各旗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各旗县市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在充分考虑粮食产区与非产区代表性情况下,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旗县市给予通报表扬,各相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达不到良好旗县市,向考核工作组作出书面整改报告;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必要时由盟行政公署领导同志约谈相关旗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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