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2019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9-06-10 14:59:5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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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切实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的要求,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5月28日印发《2019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 《救助标准》),对全区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要求各地区在2019年6月底前按照新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救助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

  一、制定《救助标准》背景和必要性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编密织牢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救助标准》起草依据

  布小林主席在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7%左右和8%左右的要求。各盟市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提高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上报了社会救助标准。经测算,全区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增幅为6.9%,较上年提高了45元;农村牧区低保平均标准增幅为6.6%,较上年提高了367元。

  三、《救助标准》主要内容

  (一)社会救助标准制定

  各盟市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城乡统筹发展需要以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小康社会低保对象收入和生活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城乡低保标准。由盟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公布。

  (二)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切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确保补助水平与低保标准增幅相适应。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口纳入救助范围。落实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并有效解决本地区兜底保障脱贫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考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度残疾人的特殊困难,2018年,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将“重度残疾人”范围拓展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同时,为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坚持“扶上马、送一程”,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内民政发〔2018〕89号),在原有低保渐退机制基础上,明确渐退期限。脱贫攻坚期内,对纳入农村牧区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渐退帮扶,可根据情况给予12-24个月的渐退期,帮助贫困群众稳定脱贫。

  (三)持续推进社会救助规范管理

  一是深化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回头看”活动,规范审核审批流程,认真落实受理审核审批以及定期复核、定期报告等工作要求。持续推进低保对象精准认定,并结合实际对所辖地区的综合认定指标逐步进行统筹,探索建立区域内相对统一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实现困难群众在低保救助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二是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工作。细化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类别及救助标准,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全面落实“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规定。

  三是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按规定在审核、审批环节进行核对;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并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认真高效处置自治区下发的重点监测数据,不做简单化停保处理。

  (四)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各地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工作要求,督促所辖旗县(市、区)出台配套政策。督促未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旗县(市、区)抓紧推进工作落实;对已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旗县(市、区)要组织实施第三方绩效评估,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高效开展。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纳入各地党政领导班子绩效目标社会救助体系考核中,细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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