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印发《兴安盟“先建后补”农田建设项目2022—2025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1152200/2022-00005 发文字号:兴农牧发〔2022〕357 号
发文机构:兴安盟农牧局 主题分类:4530201
概述:按照批准的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规划设计要求。由兴安盟农牧部门批准同意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标。实行先建后补方式的农田建设项目。  (十一)盟农牧部门负责旗县市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准。  (十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请、项目区勘测、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筹集建设资金。并将实施方案及群众意见等相关资料报送旗县市农牧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旗县市农牧部门向盟农牧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
成文日期:2022-08-07 有效性:1

关于印发《兴安盟“先建后补”农田建设项目2022—2025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兴安盟农牧局 发布日期:2022-08-07 10:03:2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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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农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盟农垦事业发展中心:

  现将《兴安盟“先建后补”农田建设项目 2022—2025 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兴安盟“先建后补”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兴安盟农牧局    兴安盟水利局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7日

兴安盟“先建后补”农田建设项目2022—2025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 11 部委联合印发 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标准委等 7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 (发改农经〔2017〕331 号), 鼓励和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经盟行署同意,结合我盟实际,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继续开展新型农民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一、总体要求

  (一)为进一步探索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新机制,充分调动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 国营农牧场、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农田建设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农田建设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盟农牧、发改、财政、 自然资源、水利、金融办六部门 2020 年 9 月 25 日联合出台《兴安盟关于开展新兴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试点工作的方案》(兴农牧发〔2020〕289 号),为进一步强化“先建后补”农田建设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 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内农牧建发〔2021〕244 号),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本方案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 持农牧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 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 的活动。本方案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 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建设等项目类型。本方案所称“先建后补”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即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国营农牧场、家庭农牧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按照批准的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自行筹集建设资金并先行开展项目建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兴安盟农牧部门批准同意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标,视项目评审情况按照约定比例予以补助。

  (三)本方案适用于兴安盟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立项的,实行先建后补方式的农田建设项目。

  (四)“先建后补”项目建设程序、内容和标准等以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 T30600-2022 )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体制,即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统筹推进、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五)“先建后补”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农田建设规划。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数量服从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科学制定项目规划设计,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和群众参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生态环境。

  (六)“先建后补”项目优先选取基本农田和两区划定的集中连片地块,鼓励向社会资本参与农田建设、完成土地流转、整合涉农资金等地区倾斜。

  (七)实施“先建后补”项目必须在计划安排和方案设计批复的范围内实施,凡未列入计划安排,未经批复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项目不予补助。

  (八) 项目自规划设计和方案批复之日起,半年内未开工或两年内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原项目批复自动失效,取消项目补助。

  (九)项目建设管理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先建后补”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先建后补” 项目)按照“自愿申报、择优审批、依法建设、信息公开” 的原则。

自愿申请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民办公助、社会投资、灵活快速”的原则,项目申请者必须有主动、自愿建设和管理高标准农田工程的积极性。符合规划原则。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兴安盟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财政补助总额以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中央、自治区、盟市实际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为准,不得突破。凡不在项目区范围以及不在计划安排之列的建设内容不予财政补助。规范程序原则。应按照“自愿申报、自行建设、多方监督、部门把关、验收合格、定额补助”的程序严格管理。工程质量必须符合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规范及标准, 严把工程质量关。公开公平原则。项目的申报、补助情况要进行公开公示,项目建设过程中主动接受相关部门、所在乡镇、村委会及群众的监督。

  二、组织管理

  (十)项目组织管理按照“政府主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部门参与、统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工作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先建后补”项目由各项目单位(受益主体)通过所在乡(镇)政府、向旗、县(市)农科局申报;旗、县(市)农科局结合本旗县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进行初步审核,报盟农牧局审查并批复;盟农牧局审批后,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施工建设;项目完工后向所在乡镇、旗县(市)农科局申请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由旗、县(市)农科局向盟农牧局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规定予以补助。

  (十一)盟农牧部门负责旗县市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批准,负责项目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跟踪掌握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和开展绩效评价。

  (十二)旗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先建后补”工作负总责。负责确定本辖区内的年度建设项目、督促本辖区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维护施工环境,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等。

  (十三)旗县市农牧部门会同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审核上报项目计划;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初审;组织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建设;组织项目财务评审,建立项目资金台账等。

  (十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申请、项目区勘测、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筹集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规划设计自主组织施工并加强工程后期管护,建立项目台账, 完整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

  三、项目申报和立项

  (十五)项目申报及实施条件:

  项目申报审批严格按照《农田建设项目方案》(农业农村部令 2019 年第 4 号)执行,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农田建设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电力、交通、农业、水利、生态等规划相衔接;项目区选址及建设需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必要的由嘎查村委员会组织召开拟定项目区全体承包户代表会研究项目建设相关事宜,并经与会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会议记录,承包户签字确认;项目区不得与 2011 年以来的已建成的其他农田建设和涉农项目重叠;土地权属界限清楚,无争议;按照“先流转、后实施” 的原则,项目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先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年限不得低于 3 年;“先建后补”项目须符合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 ”的原则, 耕地相对集中连片,连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 1000 亩。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经旗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国营农牧场或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运行良好, 且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十六)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充分征求项目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和农牧民意见的基础上,在旗县市农牧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实行“先建后补”项目的具体范围;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先建后补”项目实施方案, 并将实施方案及群众意见等相关资料报送旗县市农牧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旗县市农牧部门进行论证并通过后,旗县市人民政府出具立项意见并经旗县市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旗县市农牧部门向盟农牧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盟农牧部门结合各旗县市项目申请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确定各旗县市建设任务;旗县市农牧部门依据盟市批复的建设任务组织实施本年度建设项目。

  (十七)项目立项程序:

旗县市农牧部门协调帮助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区勘测设计工作,规范勘测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要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 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18]1 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方案》(财农[2019]46 号)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方案》(农建办[2019]4 号);《农田建设方案》(农业农村部令〔2019〕4 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关于规范高标准农田灌溉机电井计量设施建设的通 知》(内农牧建发 [2019]172 号)等要求开展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设计在项目区进行公告, 经公告无异议后,上报旗县市农牧部门,初审通过后,上报 盟市农牧部门;盟市农牧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通过后,下达批复文件, 并将批复文件及规划设计与预算成果备案;批复文件下达后, 旗县市农牧部门要抓紧组织协调,按照项目建设序时进度推 进,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立项数据库。

  (十八)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到旗县市农牧部门进行初核,并委托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审计部门对项目变更合理性及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审计。旗县市农牧部门结合审计结论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论证后,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对审计结论进行认定, 经认定批准在盟农牧部门报备批复后方可变更。单项工程之间工程量变化超过 15或资金调整超过 15?的, 不得变更。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

  (十九)项目实施。“先建后补”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建立项目实施机构、筹集建设资金,确定相关工程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开展工程施工。项目区要达到“农田成方、集中连片;灌排配套、高效节水;道路通畅、设计规范;土地平整、土壤肥沃;林网适宜、生态良好;科学种植、产业明显;高产稳产、优质高效;管理严格、运行顺畅” 的标准。要求建立项目资金账目,完整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 并保留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农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监督。

  (二十)项目监理。“先建后补”项目监理主体要参照

  《农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农田建设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对项目工程开展施工监理工作,并形成内业资料。监理由旗县市农牧部门聘请,相关支出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

  (二十一)项目完工和初步验收。“先建后补”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委托第三方完成工程复核,出具工程复核报告并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申请项目初验并提供项目验收资料。旗县市农牧部门组织水利、农业、电力和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限期整改。

  (二十二)项目竣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旗县市农牧部门应向盟农牧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盟农牧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竣工验收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项目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可以给予项目承担单位 30个工作日的整改期限,经过整改复验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财政资金补助。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1、无法提供使用材料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达不到相关行业规范标准的;2、审计认定项目总投资规模达不到批复计划要求 80%的;3、 未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受益主体)擅自调整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情况的;4、达不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其他竣工验收制度规定的合格要求的。

  (二十三)项目管护。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后期运行管护工作,建立管护制度和管护台账,并按规定及时做好耕地等级评定工作。旗县市农牧局应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籍变更登记工作及农村农田建设监测监管系统网上报备工作。

  (二十四)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旗县市农牧局做好项目系统填报和上图入库工作。

  五、资金管理

  (二十五)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方案》(财农〔2019〕46 号)执行。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管理规定编制“先建后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经旗县市农牧局复核后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计后报 请盟农牧部门批准。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向旗县市农牧和科技局、财政局提出报账申请,提交报账申请单、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等报账资料。

  (二十六)项目资金全部实行“先建后补”的方式下达。旗县市农牧局在项目完工自验合格后及时向盟农牧局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向旗县市农牧局申请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受益主体)账户。

  项目按照以下三类进行补助:

水、电、路、渠、林等能够明确核实实物工程量的工程,按审计确定的实物工程投入资金的 80?进行补助;土地平整、除杂、清淤等难以核实实物工程量的工程, 按审计确定的实物工程投入资金的 70?进行补助;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按审计确定的实际支出资金的 70?进行补助。

  单个项目亩投资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 1200 元,单个项目总投资不超过 400 万元。

  (二十七)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二十八)各级农牧部门要按照集中统一,分级负责, 全程监管的要求。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各项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农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二十九)项目单位(受益主体)要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生违规现象将采取以下惩处措施:若项目单位(受益主体)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或项目建设无法满足批复的工程量、建设时间、质量要求的, 取消资金补助。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项目的,取消该部分的补助。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十)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农牧部门应及时做好项目资料及数据的整理汇总和立卷归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整理和保管。

  (三十一)“先建后补”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规 划设计,勘测、合同、监理、施工管理、权属管理、财务管理、竣工验收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件、表格、声像等不同形式资料。

  七、其它

  (三十三)旗县市农牧部门可根据本方案的规定, 结合本旗县市实际,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三十四)本方案由联合发文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025

  年末;原盟农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金融办六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试点工作的方案》(兴农牧发〈2020〉289 号)及盟农牧、财政联合印发的《兴安盟“先建后补”农田建设项目补充说明》(兴农牧发〈2021〉177 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解读:《兴安盟“先建后补”农田建设项目2022—2025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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