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范

来源:突泉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者:盟行政审批局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26日 10:01
分享
下载本页 打印

  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全面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现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制定新的政务公开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突泉县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试行)

  2:突泉县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试行)

  3:突泉县解读回应工作制度(试行)

  4:突泉县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5:突泉县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制度(试行)

  突泉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附件1:

  突泉县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试行)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各单位发现本单位原有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第四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突泉县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试行)

  为加强政府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促进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网站信息发布的总体原则和内容

  发布内容遵循的总体原则: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1、制定的最新政务公开目录规定须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日常工作动态信息等;

  2、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政府公开年报;

  4、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信息审核、发布流程

  (1)各单位在文件办理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印刷成文后,应及时交由办公室存档,预发布的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网上对外公开发布。重大信息、敏感信息须上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才能发布。

  (2)网站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一名信息员专人负责网站维护管理工作,信息员经请示股室领导同意后将信息上传至突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三、信息审核、发布时间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上网发布。

  四、信息安全要求

  1、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本制度由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突泉县解读回应工作制度(试行)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分工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政策措施。

  二、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县政府或县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三、工作流程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拟以县政府名义制订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县政府办公室同意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县政府办公室收文。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或解读方案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予以退文。

  四、解读内容

  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着重解读政策性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图表,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五、解读形式

  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六、解读渠道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坚持把盟行署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设立政策解读专栏,及时发布解读信息。

  以县政府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盟行署,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方便公众查阅。部门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性文件在盟行署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同步公开。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在盟行署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后,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和政策例行吹风会进行解读。其中,涉及全县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县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并同步报送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七、解读回应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并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八、保障措施

  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九、考核管理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政策解读回应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突泉县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属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申请人的申请,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公开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公开工作进行公开。

  第二条  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应指定具体科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其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登记注册、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提交书面申请,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责任主体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突泉县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制度(试行)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公开信息、参与和监督政务公开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制定政策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和开展宣传教育等政务公开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二条 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政务公开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六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政务公开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妨碍政务公开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各乡(镇)、部门(单位)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的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接受举报的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保护和改善政务公开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政务公开部门依法提起政务公开公益诉讼。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政务公开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点击下载:突泉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范.pdf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兴安盟行政公署主办政府网站标识码 1522000001蒙ICP备05002755号-2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09号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Copyright 2015 www.xam.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