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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委网信办“三重一大”制度

来源:行署办 作者:盟委网信办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7日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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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安盟委网信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推进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盟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盟委网信办机关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盟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条审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依法决策,严

  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坚持公开原则,以适当方式公开决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相关文件指示精神的方案、措施。

  (二)审定以盟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上报的文件、下发的关于全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标准建设、全盟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可信体系建设、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定以盟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三)审议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

  (四)审议办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审定下属单位请示报告的相关事项。

  (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

  (一)审定办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及调整。

  (二)审定内设机构(包括所属单位)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事项。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定干部的动议、拟任、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审议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五)审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等事项。

  (六)决定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二)审议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等项目。

  (三)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的安排。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是指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金额,必须经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金额,由主任授权分管财务的副主任负责落实。

  第七条其它应由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决策酝酿、集体决策和执行决策程序。

  (一)决策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办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

  (二)事项的决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需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再经主任确定后,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主任办公会召开前送达班子成员,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三)事项审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办领导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根据研究事项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主任办公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对讨论的问题,必须有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四)事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同意见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五)干部任免事项,在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的规范程序操作。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办领导班子决定后,应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由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办领导班子决策后,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  办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它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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