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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行署办 作者: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5日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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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署发〔2020109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

印发《兴安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兴安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盟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01224

兴安盟盟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盟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质量强盟建设,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7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安盟盟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盟长质量奖”)是兴安盟行署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盟内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和对促进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组织。

  第三条盟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每届质量奖的组织授奖总数不超过3个。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奖项可以空缺。

    盟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盟长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奖励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盟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获奖的组织5年后方可再次参评。

  第七条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积极申报盟长质量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盟长质量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兴安盟行署设立盟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盟行署分管市场监管部门工作的副盟长担任,副主任由盟行署副秘书长和盟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盟直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盟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

   (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

   (三)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市场监管局,负责盟长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盟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选聘和管理评审专家;

   (三)选定评审机构;

   (四)监督盟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六)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盟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条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申报组织的动员、推荐工作,兴安盟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申报组织的动员、推荐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盟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

   (三)在质量〖JP3〗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全盟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从业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全盟同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盟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

   (三)近3年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

   (四)近3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盟长质量奖的评审依据为兴安盟盟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评审标准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并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盟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公室向兴安盟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各旗县市市场监管局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自愿申报盟长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推荐机构。

 各推荐机构在收到组织的申报材料后,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报送评审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对上报的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资格审查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七条评审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定。

  第十八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在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择选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评审办公室在盟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20日。

   第二十条评审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候选名单,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盟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第二十二条评审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盟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组织存在异议的,评审办公室应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由评审办公室提请评审委员会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的组织无异议的,报请兴安盟行署批准后,由兴安盟行署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兴安盟行署对获得盟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对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50万元。

  第二十四条获奖组织获得的盟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审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对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盟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盟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评审办公室可提请兴安盟行署撤销其盟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退缴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获奖组织在获得奖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评审办公室提请兴安盟行署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盟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盟长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兴安盟行署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七章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盟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获奖组织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三条获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637日《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盟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发〔201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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