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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来源:行署办 作者: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4日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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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紧紧围绕全盟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扎实推进自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能力,为推动全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积极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盟行署办公室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严格按照盟委全面依法治盟委员会部署要求,切实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深入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盟行署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认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行署办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情况,督促办公室全体机关干部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和法治思维,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真正做到按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办公室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积极协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任务。按照盟委全面依法治盟委员会工作要求,行署办公室及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将责任明确到相关科室及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是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印发了《兴安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兴安盟行政公署机关党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的通知》、《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兴安盟行政公署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和《兴安盟行政公署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要求所有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明确合法性审查的程序、时限、主体等内容,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供制度保障。二是严格执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规范盟行署重大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凡属于盟行署权限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真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须程序,并建立完善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专业性较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组织相关专家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今年共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文件6件,已制发3件。

  (三)加强文件合法性审查。一是完善工作制度。印发了《兴安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发程序、审查内容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程序。修订完善了《兴安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工作规则》,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核、签发等流程,形成了科学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机制。二是严格开展前置审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把规范性文件出台关。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修改意见较多或无合法依据、缺少必要性的规范性文件,按要求退回起草单位。今年以来共审查盟直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18件,制发6件,对没有法律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提出不予制发的意见1件。三是认真执行备案规定。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备案范围、时限和形式,切实做到有件必备,切实推动备案工作规范化。凡以盟行署及行署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及时按照要求报自治区备案。

  (四)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要求,盟行署办公室每两年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常规清理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完成了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涉及民族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妨碍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文件清理工作,拟宣布失效涉及民族政策文件1件,废止妨碍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6件。

  (五)主动开展政策效果评估。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要求,对今年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各2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六)严格开展涉法及合同文件审查。一是认真审查会议审议事项。参加行署常务会议和盟长办公会议18次,对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及涉法内容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法律意见和建议。二是严格审查合同类文件。对各类合同类文件严格把关,以相关法律依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切实防止发生法律纠纷,依法维护盟行署的合法权益。一年来共审查盟行署和盟直部门拟签订的合同(协议)47件,并提出相关修改意见或建议。三是全面审查上报请示文件。从请示内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共审查上报请示文件49件,并及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保证各类请示文件的运转处理及时合法。四是依法审查涉法及政策性文件。严格审查提请盟行署研究的涉及农林牧水、工业经济及文教卫生等涉法政策性文件,切实做到依法及时审查。

  (七)完成涉煤文件清理工作。共梳理盟行署、行署办2000年至2019年制发的各类文件12715件,其中政策法规类文件339件,列入清理范围9件;执行类文件172件,列入清理范围47件。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及时完成了其他5类涉煤文件清理工作,完成了6个旗县市上报自治区政策性及执行类文件的复审工作,并将复审意见反馈盟委办涉煤文件清理工作专项领导小组。

  (八)圆满完成中央依法治国办法治建设督察工作。为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盟市自检自查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行署办开展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完成情况自检自查工作,涉及办公室的考评指标共计31项。经行署办公室相关科室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中央依法治国办对盟行署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并得到中央依法治国办督察组人员的认可,取得良好的督察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有待提高。在审查中发现起草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签发程序有时执行的不够严格。部分规范性文件存在逻辑结构混乱、用语不够规范等问题,甚至存在照抄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原文。规范性文件的界定需统一认识,部分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把握不准,哪类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界定不准确。

  (二)盟行署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程序有待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能够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但相关的程序执行的不够严格。同时,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次数不多、质量不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律事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紧紧围绕盟行署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科室的职能职责作用,提高认识,端正思想,克服科室人单力薄现状,尽最大努力做好法律事务工作。

  (二)加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坚持“有件必审、有错必究”的原则,严格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并依法及时审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期限和要求报送备案和审查工作。严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关,杜绝违法文件的出台。

  (三)继续做好涉法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审查工作。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切实做到及时合理合法。

  2020年12月31日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37(工作时间)传真: 0482-8266602(工作时间)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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