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医疗保障局 关于政协兴安盟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73号案答复的函

来源:兴安盟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1-20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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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医保提函〔2025〕5号

兴安盟医疗保障局

关于政协兴安盟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173号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陈英壮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全面规范假肢、矫形器及骨折支具等矫形辅助行业的提案》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在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框架下,假肢、矫形器及骨折支具等矫形辅助器具暂未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一、医保基金保障定位与支付优先级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基金需优先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如疾病诊断、治疗、住院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的医疗服务。矫形辅助器具的核心功能是改善肢体功能或提升生活质量,属于康复辅助范畴,并非直接针对疾病的临床治疗,因此未列入医保基金的首要保障范围。

二、国家目录管理的统一性要求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才能纳入报销,而现行目录未将此类矫形器具纳入支付范围。《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中明确地方调整需遵循国家统一规则,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制定权集中在国家及自治区层面,我盟无自行扩围权限。这一政策设定既避免了盟市间待遇差异,也保障了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三、关于矫形器具补贴政策

虽然基本医保暂未覆盖矫形辅助器具,但工伤保险、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政策已形成分层保障机制。目前,兴安盟在部分特定情况下,对于符合条件的矫形器具使用人群,存在一定的补贴政策。此外,对于一些残疾人群体,民政部门及残联等相关组织也会提供相应的矫形器具补贴或免费适配服务。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25年7月14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宁海岩

承 办 人 姓 名:张善祥

承办人联系电话:1500482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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