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农科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口岸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旗县市支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牧区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2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盟盟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强化创新引领,突出集群成链,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强对盟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盟农牧局联合盟发改委等8个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内农牧厅规[2022]3号),结合我盟经济发展实际和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趋势对《兴安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兴农牧发[2021]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兴安盟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兴安盟农牧局 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安盟工业和信息化局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商务口岸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兴安盟分行 兴安盟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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