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2025年8月2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七处联合盟、旗两级应急管理局开展三季度执法检查时,发现科右中旗某煤业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一旦发生煤岩块掉落或与物体碰撞,极易导致头部擦伤、挫伤甚至更严重的伤害。
问题二:2.2025年8月14日至17日,盟应急管理局在开展安全评估+指导服务工作时,发现科右前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磨浮车间平台采用活动木地板,且局部空隙较大,无固定措施,存在人员坠落的风险。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选矿厂磨浮车间操作平台铺设活动木地板,地板未采取有效固定措施,局部板面间空隙偏大,人员在平台上作业、通行时,易发生踩空、滑倒,进而引发坠落伤害事故。
问题三:2025年8月18日至19日,盟应急管理局矿山科在开展安全评估+指导服务工作时,企业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培训活动。其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企业未按要求开展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及避险逃生技能培训,从业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核心内容,不清楚自身应急职责,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易因盲目操作、误判险情导致事故扩大,同时无法有效开展自救互救,大幅增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风险。
问题四:2025年8月20日,扎赉特旗应急管理局开展非煤矿山执法检查工作时,发现某矿山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企业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导致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无法及时购置、更新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器材等关键设施,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易因设备老化、防护缺失引发机械伤害、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且事故发生后缺乏有效的应急处置装备,难以快速控制险情。
问题五:2025年5月20日,科右前旗应急管理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科右前旗某砖厂应急预案未在监管部门备案。其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预案内容可能存在针对性不足、应急处置流程不科学等问题,且未经过专业审核把关。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作业人员缺乏规范的应急处置指引,易出现应对措施不当、救援流程混乱等情况,无法快速有效控制险情,导致事故规模扩大,增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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