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交发〔2024〕197号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相关单位、科室:
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创新发展和提质升级,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将《兴安盟巡游与网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1日
兴安盟巡游与网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创新发展和提质升级,保障运营安全和合法权益,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从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我区实施巡网融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内交发〔2023〕343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兴署办发〔2018〕62号)等工作要求,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巡游与网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以下简称:巡网融合服务)是指巡游出租汽车在传统巡游揽客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预约功能,通过巡网融合服务网约平台以网络预约方式向巡游出租汽车派单,实现“一车两用”“一车两价”的一种出租车服务模式。
本办法所称巡网融合服务网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经营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从事巡网融合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巡游与网约出租汽车融合经营服务发展。
第五条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盟巡网融合服务管理。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巡网融合服务管理。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网融合服务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巡网融合服务管理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六条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协同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对巡网融合服务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七条 申请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的网约平台公司除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立安全管理和业务管理等内设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配备机构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三)有健全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四)合理确定线上订单抽成比例并对外公布;线上订单因安全责任事故导致乘客受到损害的,平台必须积极履行赔偿责任;
(五)线上叫车页面应设置“巡网融合”相关字样勾选项。
第八条 申请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的网约平台公司,应当向盟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除提交《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网融合服务网约平台经营申请表;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
(四)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文本;
(五)具备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的相关承诺书,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承诺书,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方案和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巡网融合服务网约平台公司与接入平台提供巡网融合营运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签订的营运协议模板;
(七)巡网融合服务网约平台公司应建立完善派单机制,制定派单标准,按照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驾驶员投诉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盟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盟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于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网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巡网融合服务网约平台、经营区域为相应的旗县市、经营期限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继续经营申请。
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巡网融合服务网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自治区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在经营区域内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网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向盟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接入平台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网约平台公司,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各旗县市所属正常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均可以申请接入巡网融合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申请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由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属地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巡网融合服务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六)相关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具备调度管理、车辆定位、动态监控、应急报警等功能装置的安装证明及接入平台的证明。
第十三条 属地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依据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已接入巡网融合服务网约平台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从接入之日起,如半年内该车的任何一个驾驶员有1次违规行为,应当自查实之日起,暂停该车在巡网融合服务平台接单6个月;如半年内该车的任何一个驾驶员有2次违规行为,应当自第二次查实之日起,暂停该车在巡网融合服务平台接单12个月。
违规行为指存在被查证属实的投诉记录或被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检查发现的违规记录。
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每月汇总全盟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记录,抄送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每月对12345、12328热线等渠道投诉处置情况和执法支队反馈情况进行汇总公示。
第十五条 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在相应旗县市进行从业资格注册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均可以申请从事巡网融合服务。
申请从事巡网融合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由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属地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巡网融合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表;
(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监督卡复印件。
第十六条 属地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据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巡网融合资质且无未处理的营运违章的驾驶员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 计费方式
第十七条 乘客通过网络预约方式乘车的,使用平台定价(即市场调节价)方式计费,不视为不使用计价器。通过巡游揽客方式乘车的,按照计程计价器显示计费。
第十八条 乘客通过巡游揽客方式乘车使用计程计价器打表计费的,巡网融合服务网约平台不允许对相应的订单进行抽成,司机不得诱导网约乘客使用线下支付。
第四章 运营行为
第十九条 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网约平台公司,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获得批准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网约平台公司不得将各旗县市巡网融合服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二)建立24小时的线上投诉机制和线下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布;
(三)处理线上订单产生的所有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四)按照要求报送服务质量投诉处理相关资料;
(五)建立完善的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向乘客公开,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将符合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的信息接入平台,及时清退不符合提供巡网融合服务条件的车辆及驾驶员;
(七)按照属地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每年度组织对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信用考核结果,在平台上同步设置服务质量标识和信用表示,并将考核结果与平台派单率直接挂钩,实施信用奖惩。对于信用良好的驾驶员,设计醒目诚信标识,并进行优先派单,提高派单比例;对于信用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设计失信警示标识,降低对其派单比例。
第二十条 平台公司要按照建立的派单机制,根据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推送情况、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对派单进行动态调整。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接单:
(1)半年内无举报投诉记录的;
(2)半年内无执法部门处罚记录的;
(3)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得分较高的;
(4)乘客服务评价较高的。
第二十一条 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及《从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对巡网融合服务网约平台公司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不定期对巡网融合服务网约平台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对提供巡网融合服务的巡游出租汽车及驾驶员资质及营运行为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实施,试行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 试行期间,按照“试点先行、率先培育、重点探索”的原则,将优先以大乌兰浩特区域为试点先行实施,积极培育本土巡网融合服务网约平台公司,不断完善巡网融合服务的方法路径、市场机制和典型模式。其他旗县市实施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兴安盟交通运输局所有。
附件1
|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巡网融合服务网约平台 经营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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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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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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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巡网融合服务网约平台经营申请表(本表) □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 4.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 5.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 6.数据库接入情况 □ 7.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 8.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 9.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 10.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 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12.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职位 _______________ |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制
附件2
|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巡网融合服务出租汽车 经营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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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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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车牌号 车架号 车辆所有人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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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巡网融合服务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 2.授权委托书原件 □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4.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 5.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 6.相关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7.具备调度管理、车辆定位、动态监控、应急报警等功能装置的安装证明 及接入平台的证明。 □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签名) 车辆所有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制
附件2
|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巡网融合服务出租汽车 驾驶员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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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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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 驾驶员姓名 经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驾驶员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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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巡网融合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表(本表) □ 2.授权委托书原件 □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4.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5.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 7.服务监督卡复印件。 □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所属出租汽车经营者签名) 驾驶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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