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交发〔2024〕196号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相关单位、科室: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兴安盟关于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兴安盟道路运输领域信用管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经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将《兴安盟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盟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30日
兴安盟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兴安盟道路运输领域信用管理,推进信用交通建设,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兴安盟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安盟范围内道路运输领域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以及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相关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包括在兴安盟境内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从业人员、驾驶员等。
第四条 盟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推进全盟道路运输行业信用建设工作。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道路运输行业信用建设管理工作。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领域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拟定职能范围内信用管理制度,负责相关领域信用分析监测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和掌握的,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信用行为信息、信用评价及应用信息等。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是指自治区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和交互共享的统一工作平台。兴安盟道路运输公共信用信息须及时准确归集至该系统,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可通过主动采集、接口对接、系统推送等方式采集。
第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准确、全面、规范的进行公共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根据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共享要求,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兴安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相关交通运输业务系统提供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自治区交通运输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信用交通(内蒙古)”等网站及时公开、发布道路运输领域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伪造、篡改、毁损、窃取、出售公共信用信息。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要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工作中应用信用承诺制时,应当建立明确承诺许可事项,建立承诺信息归集和践诺信息反馈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支持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加强信用承诺应用,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五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虚假承诺和未兑现承诺的信用主体应当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行政许可、证明事项的信用承诺。
第十七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推行信用承诺管理制度的实施,将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信息、承诺主体信用情况、承诺践诺流程等在兴安盟信用信息共享平合进行公开公示。
第四章 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应明确具体的评价指标、内容及计算方法、权重、统计周期等,并通过“信用交通(内蒙古)”等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评价内容应包括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社会责任和资源浪费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评价周期采用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评价是指信用主体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的信用情况,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评价工作于每年3月至4月开展。动态调整是指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依据信用主体的重大变化情况进行的实时调整。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指标和计分规则根据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信用管理有关政策和各领域信用工作实际制定,并进行动态调整。根据道路运输行业的特点,各子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由盟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各领域业务实际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将结果向发展改革委 / 发改委、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金融、保监等机构推送,逐步建立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十二条 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等级按信用考核得分高低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五个级别,分别用AA、A、B、C、D表示。
信用评价基础分最高800分,加分上限为200分,扣分上限为800分。
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00分≤X≤1000分,信用好;
A级:800分≤X<900分,信用较好;
B级:700分≤X<800分,信用一般;
C级:600分≤X<700分,信用较差;
D级:X<600分,信用差。
第二十三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在年度评价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交通(内蒙古)”等网站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核实,经研究后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信用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信用主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检查外的其他检查中,被抽查概率为10%。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主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随机联合检查,并安排专项检查。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随机检查外的其他检查中,被抽查概率为50%。
对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C级的或信用等级一年为D级的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专项督查,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第二十五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经营、资金扶持、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依规查询从业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加强信用评级结果应用,依法依规采取激励、优惠、便利或加强监管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在行政审批中应当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对符合条件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施行告知承诺、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查、限制准入等措施。
第五章 守信认定与激励
第二十七条 守信认定数据来源的重要参考包括:
(一)获得盟级及以上道路运输行业示范性企业的信息;
(二)获得旗县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旗县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认可的社会团体表彰奖励的信息;
(三)旗县市级及以上社团主管部门登记的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学会)提供的诚信行为记录;
(四)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入诚信红名单的其他情形;
(五)被其他旗县市级及以上部门列入诚信“红名单”且按本办法未列入失信惩戒的信息;
(六)从业人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记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守信激励主要措施如下:
(一)在行政审批和项目核准时,实施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的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开展道路运输服务保障、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权延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行业相关荣誉表彰奖励、评优评先、品牌创建、盟旗两级示范项目和示范企业申请评比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在“信用中国(兴安盟)”“信用交通(内蒙古)”等网站或其他传播媒体上宣传推介;
(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被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名单,并做好信用信息更新:
(一)名单有效期届满的;
(二)名单有效期内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重点关注对象的;
(三)被发现存在不当利用守信激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移出的情形。
第六章 失信认定与惩戒
第三十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遵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照信用评价指标和计分规则,对道路运输信用主体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经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定,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其信用等级直接调整为D级。
对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定在作出认定失信行为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下列信息记录为一般失信信息: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
(二)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信息;
(三)受到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不履行生效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
(五)在信用承诺中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的信息;
(六)违反诚信执业相关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
(七)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信息;
(八)因服务质量被投诉、举报、曝光,经查证核实的信息;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一般失信信息。
第三十三条 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时,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托行政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也可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
第三十四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限定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领域内,并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五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和约束。对纳入交通运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和重点关注对象,采取与其信用风险相匹配的监管措施。
对最近一次评价结果未达到A级及以上的信用主体,不得推荐或授予文明单位(个人)、星级企业(个人)、先进企业(个人)等荣誉称号。
对连续两年信用等级为C级的或信用等级一年为D级的信用主体取消其相关业务延续经营优先许可权,原则上暂停扩大经营范围、新增客运线路和运力的审批,并不得推荐参加行业相关试点工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信用约谈,并责成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织的信用教育培训,拒不参加的,下一评价周期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升级。
第三十六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出名单,并做好信用信息更新:
(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经认定部门审核同意信用修复的;
(三)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据的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移除的情形。
第七章 信用修复和异议投诉
第三十七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严格落实信用修复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失信主体已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自被列入道路运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或被认定发生一般失信行为满3个月,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或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2);
(二)受理申请。认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三)开展核查。认定部门或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开展约谈;
(四)修复公示。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信用中国(兴安盟)”“信用交通(内蒙古)”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实施修复。认定部门或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符合修复要求的,及时终止共享公开相关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再实施失信惩戒;不予修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修复的事实、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三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2个月的;
(二)整改不到位或被认定为失信主体期间存在其他道路运输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约谈的,或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四十条 信用主体对于已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通过“信用中国(兴安盟)”“信用交通(内蒙古)”等网站公示的联系方式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信用主体提交异议处理申请材料,包括:信用主体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材料、异议信息证明材料。
(二)开展核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至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告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0日。
(三)异议处理。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核实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核实结果的,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中止披露、查询该信息。在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八章 工作保障与要求
第四十二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信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第四十三条 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应当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为了便于道路运输领域信用主体更好的知晓各自的权力及义务,盟旗两级交通运输局所属相关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盟交通运输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试行期限为两年。
附件1:
兴安盟道路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 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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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人身份证号) |
申请日期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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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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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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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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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失信情况 |
年月日,因行为被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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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改情况 |
(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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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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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性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失信责任,并在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失信记录。 签字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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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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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个人)、认定部门各留一份存档。
兴安盟道路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填报说明
一、道路输信用修复申请书
1.除另有说明外,申请表中栏目不得空缺。
2.在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地方,自然人请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二、整改情况
1.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相关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完成整改情况;
2.本单位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情况;
3.参加盟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情况(具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财金〔2017〕1850号文、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文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
4.其他信用修复情况(按盟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文件要求开展信用修复情况、参加文明交通志愿者等社会公益服务)
三、需提供的材料
1.法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授权委托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本单位健全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3.参加政府信用培训的相关材料;
4.其他相关材料(如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盟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文件等)。
附件2
| 信用修复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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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 人情况 |
申请人 |
申请人为自然人 |
姓名: |
联系方式: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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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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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为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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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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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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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 |
名称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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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失信情况 |
申请人因违反了相关规定,被列为(失信行为人),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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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承诺 |
一、原失信问题于年月日已完成整改,并且未发生新的道路运输领域其他失信行为,申请进行修复。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三、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单位内部信用管理,健全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弘扬单位诚信文化,将信用责任、诚信文化落实融入每位员工工作中。 五、单位负责人带头遵守国家和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信用责任,树立诚信意识. 六、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签名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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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 承诺 |
□1.经核查,申请人已完成失信问题整改,且书面承诺符合信用修复要求,符合信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同意修复其信用信息。 □2.申请人未完成失信问题整改,书面承诺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不予修复其信用信息。 (以上内容为二选一,在对应口内划“√”)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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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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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出租车驾驶员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 一、失信扣分标准(最高分8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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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扣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 经营行为 |
经营管理 |
私自改装、调整计价器造成计费失准的。一次扣100分。 |
市场监管 |
| 伪造、骗取、转借巡游车专用设施、标志或者为前述行为提供条件的。一次扣10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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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一次扣100分。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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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程计价设备、待租标志灯、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运营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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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在营业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揽客的。一次扣20分。 |
公安交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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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未按照规定安装、设置、喷涂、张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标志标识(标志灯、企业标识、价格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等)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服务监督卡等标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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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运违章 |
驾驶未取得巡游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车经营活动的。一次扣10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转借、出租从业资格证的。一次扣10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一次扣10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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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或采取故意堵塞交通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的。一次扣100分。 |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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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停运事件的。一次扣100分。 |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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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卖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一次扣10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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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一次扣5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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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出租汽车交给取得从业资格证、但未经注册的人员驾驶,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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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携带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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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质量 |
殴打、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一次扣100分。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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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的。一次扣5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一次扣5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一次扣5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未经乘客同意,故意绕道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营运过程中行为举止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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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服务忌语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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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车外抛物、吐痰或在车内抽烟的。一次扣20分。 |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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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与本车不符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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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 |
有责死亡事故信息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一次扣300分。 |
公安交管、安监科 |
| 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一次扣50分。 |
公安交管、安监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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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建立隐患排查制度 |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一次扣20分。 |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安监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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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守信加分(最高加2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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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加分标准 |
来源 |
| 社会贡献 |
拾金不昧 |
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一次加30分。 |
自主申报 |
| 公益活动 |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一次加30分。 |
自主申报 |
|
| 查处违法 |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一次加30分。 |
自主申报 |
|
| 荣誉 |
先进事迹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一次加50分。 |
自主申报 |
| 先进表彰 |
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一次加30分。 |
自主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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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道路运输客货运驾驶员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 一、失信扣分标准(最高分8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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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扣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 经营行为 |
营运违章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一次扣100分。 |
公安交管 |
| 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一次扣5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一次扣3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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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一次扣30分。 |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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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一次扣3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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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长途客运班车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或者虚假接驳的;一次扣3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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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一次扣3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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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一次扣30分。 |
客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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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一次扣3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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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一次扣30分。 |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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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一次扣20分。 |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驾驶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一次扣20分。 |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个小时,日间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扣20分。 |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未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一类、二类道路客运班线以及包车客运驾驶员未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无证驾驶 |
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一次扣10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一次扣10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旅客或者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一次扣5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一次扣5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一次扣5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一次扣3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破坏监控设施 |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一次扣5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投诉举报 |
通报批评 |
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一次扣50分。 |
|
| 有受到盟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一次扣30分。 |
|||
| 有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业协会组织公告、有关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服务质量记录的。一次扣20分。 |
|||
| 有责投诉举报信息 |
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受理以及12345等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投诉举报,经核实属实且有责的。一次扣20分。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
| 安全事故 |
交通事故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一次扣300分。 |
公安交管 |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次扣100分。 |
公安交管 |
||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一次扣50分。 |
交管支队 |
||
| 未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员未按照要求进行应急处置并报告的;一次扣100分。 |
安监科 |
|
| 二、守信加分(最高加200分) |
|||
| 项目 |
内容 |
加分标准 |
来源 |
| 社会贡献 |
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先进事迹 |
每次加50分。 |
自主申报 |
| 主流媒体报道表扬 |
每次加50分。 |
自主申报 |
|
| 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
每次加50分。 |
自主申报 |
|
| 荣誉 |
先进表彰 |
驾驶员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每次加50分; 驾驶员受到旗区级表彰奖励,每次加30分。 |
自主申报 |
兴安盟道路运输信用评价标准(客运企业)
| 序号 |
评价指标 |
记分分值 |
考核依据 |
数据来源 |
| 基础得分(本项得分上限750分) |
||||
| 1 |
基础分 |
初次参评企业基础分为700分,上一年度评价等级为AA级企业,下一年度基础分变更为720分,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评价等级为AA级企业,下一年度基础分变更为750分; |
企业年度评价等级信息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加分指标,14个指标(本项加分上限250分) |
||||
| 企业情况 |
||||
| 2 |
企业成立年限 |
1-2年,加10分; 3-4年,加20分; 5年及以上,加40分; |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信息 |
各旗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纳税信用等级 |
评价周期内,被评为A级纳税人的,加40分; B级纳税人的,加20分; M级纳税人的,加10分; |
税务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
各旗县市税务局 |
| 4 |
社保缴纳情况 |
有社保缴纳记录的,加20分; |
人社局社保缴纳信息 |
各旗县市人社局 |
| 5 |
新能源汽车数量 |
有新能源车辆加10分,每增加一辆加1分; |
企业车辆登记信息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6 |
质量信誉等级 |
优良(AAA)级,加30分;合格(AA)级,加20分; |
年度考核结果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7 |
签署信用承诺书 |
签署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并公示的加10分; |
信用承诺签署情况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8 |
动态监控装置安装率 |
动态监控装置安装率达100%,加20分; |
车辆检测数据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9 |
企业查岗回复率 |
≥90%加20分; |
企业查岗统计 |
12328 |
| 表彰嘉奖 |
||||
| 10 |
为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提供服务 |
加20分/件; |
市(委)级证明文件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1 |
参加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 |
全国比赛获前十名的,加30分;全市比赛获前十名的,加20分;旗区级比赛获前五名的,加10分(不重复计算); |
国家、市、区级颁发获奖证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2 |
集体获政府表彰奖励 |
国家级,加30分;市级,加20分;旗区级,加10分; |
国家、市、区级颁发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3 |
集体或企业职工被媒体曝光表扬 |
央媒,加30分;自治区媒体;加20分;市级、旗区级加10分; |
媒体报道证明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4 |
慈善捐赠 |
评价周期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加20分; |
捐赠证明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5 |
知识产权 |
评价周期内,有发明专利的,加20分; |
知识产权证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减分指标,36个指标(本项减分上限700分) |
||||
| 企业管理 |
||||
| 16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
评价周期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的,扣200分; |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信息 |
各旗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7 |
违背信用承诺的 |
评价周期内,有违背信用承诺行为的,扣200分; |
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
信用承诺系统 |
| 18 |
在行政办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评价周期内,行政办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扣200分; |
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盟交通运输行审中心 |
| 19 |
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低于AA级的 |
评价周期内,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低于AA级的,扣5分/人; |
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 |
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 20 |
企业查岗回复率 |
60%-70%,扣10分;40%-60%扣20分;小于40%扣30分; |
企业查岗统计 |
12328 |
| 经营管理 |
||||
| 21 |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
扣1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2 |
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3 |
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4 |
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扣3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5 |
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
扣1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6 |
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
扣3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7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
扣3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8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扣3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9 |
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扣3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0 |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
扣3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营运违章 |
||||
| 31 |
营运违章 |
营运违章次数/企业自有车辆数*1000分 |
企业车辆违章数据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2 |
营运违法 |
(13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营运违法次数/企业自有车辆数*1000分;其中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加扣100分; |
企业车辆事故报告 |
交管支队 |
| 服务质量 |
||||
| 33 |
有责投诉举报信息 |
有责投诉次数/企业自有车辆数*100分; |
12328投诉举报数据 |
12328 |
| 34 |
服务质量事件 |
重大服务质量事件,扣100分;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扣200分;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5 |
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扣2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6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扣3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7 |
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扣3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8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
扣3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9 |
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安全生产 |
||||
| 40 |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扣350分 |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41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 |
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扣5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扣5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42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扣2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严重失信 |
||||
| 43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44 |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45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46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47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48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49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50 |
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开展定制客运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51 |
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兴安盟道路运输信用评价标准(出租车企业)
| 序号 |
评价指标 |
记分分值 |
考核依据 |
数据来源 |
|
| 基础得分(本项得分上限750分) |
|||||
| 1 |
基础分 |
初次参评企业基础分为700分,上一年度评价等级为AA级企业,下一年度基础分变更为720分,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评价等级为AA级企业,下一年度基础分变更为750分; |
企业年度评价等级信息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 加分指标,14个指标(本项加分上限250分) |
|||||
| 企业情况 |
|||||
| 2 |
企业成立年限 |
1-2年,加10分; 3-4年,加20分; 5年及以上,加40分; |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信息 |
各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
纳税信用等级 |
评价周期内,被评为A级纳税人的,加40分; B级纳税人的,加20分; M级纳税人的,加10分; |
税务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
各旗县市税务局 |
|
| 4 |
社保缴纳情况 |
有社保缴纳记录的,加20分; |
人社局社保缴纳信息 |
各旗县市人社局 |
|
| 5 |
新能源汽车数量 |
有新能源车辆加10分,每增加一辆加1分; |
企业车辆登记信息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 6 |
质量信誉等级 |
优良(AAA)级,加30分;合格(AA)级,加20分; |
年度考核结果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 7 |
签署信用承诺书 |
签署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并公示的加10分; |
信用承诺签署情况 |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 8 |
动态监控装置安装率 |
动态监控装置安装率达100%,加20分; |
车辆检测数据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 9 |
企业查岗回复率 |
≥90%加20分; |
企业查岗统计 |
12328 |
|
| 表彰嘉奖 |
|||||
| 10 |
为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提供服务 |
加20分/件; |
市(委)级证明文件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 11 |
参加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 |
全国比赛获前十名的,加30分;全市比赛获前十名的,加20分;旗区级比赛获前五名的,加10分(不重复计算); |
国家、市、区级颁发获奖证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 12 |
集体获政府表彰奖励 |
国家级,加30分;市级,加20分;旗区级,加10分; |
国家、市、区级颁发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 13 |
集体或企业职工被媒体曝光表扬 |
央媒,加30分;自治区媒体;加20分;市级、旗区级加10分; |
媒体报道证明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 14 |
慈善捐赠 |
评价周期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加20分; |
捐赠证明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 15 |
知识产权 |
评价周期内,有发明专利的,加20分; |
知识产权证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 减分指标,22个指标(本项减分上限700分) |
|||||
| 企业管理 |
|||||
| 16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
评价周期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的,扣200分; |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信息 |
各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7 |
违背信用承诺的 |
评价周期内,有违背信用承诺行为的,扣200分; |
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
|
|
| 18 |
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低于AA级的 |
评价周期内,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低于AA级的,扣5分/人; |
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 19 |
在行政办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评价周期内,行政办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扣200分; |
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 20 |
企业查岗回复率 |
60%-70%,扣10分;40%-60%扣20分;小于40%扣30分; |
企业查岗统计 |
12328 |
|
| 经营管理 |
|||||
| 21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扣2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22 |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23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24 |
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25 |
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营运违章 |
|||||
| 26 |
营运违章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营运违章次数/企业自有车辆数*1000分 |
企业车辆违章数据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27 |
营运违法 |
(13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营运违法次数/企业自有车辆数*1000分; |
企业车辆事故报告 |
交管支队 |
|
| 服务质量 |
|||||
| 28 |
有责投诉举报信息 |
有责投诉次数/企业自有车辆数*100分; |
12328投诉举报数据 |
12328 |
|
| 29 |
服务质量事件 |
重大服务质量事件,扣100分;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扣200分;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30 |
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扣2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安全生产 |
|||||
| 31 |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扣350分 |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32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 |
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扣5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扣5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严重失信 |
|||||
| 33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34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35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36 |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37 |
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兴安盟道路运输信用评价标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 序号 |
评价指标 |
记分分值 |
考核依据 |
数据来源 |
| 基础得分(本项得分上限750分) |
||||
| 1 |
基础分 |
初次参评企业基础分为700分,上一年度评价等级为AA级企业,下一年度基础分变更为720分,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评价等级为AA级企业,下一年度基础分变更为750分; |
企业年度评价等级信息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加分指标,12个指标(本项加分上限250分) |
||||
| 企业情况 |
||||
| 2 |
纳税信用等级 |
评价周期内,被评为A级纳税人的,加40分; B级纳税人的,加20分; M级纳税人的,加10分; |
税务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
各旗县市税务局 |
| 3 |
社保缴纳情况 |
有社保缴纳记录的,加20分; |
人社局社保缴纳信息 |
各旗县市人社局 |
| 4 |
质量信誉等级 |
优良(AAA)级,加30分;合格(AA)级,加20分; |
年度考核结果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5 |
签署信用承诺书 |
签署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并公示的加10分; |
信用承诺签署情况 |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6 |
动态监控装置安装率 |
动态监控装置安装率达100%,加20分; |
车辆检测数据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7 |
企业查岗回复率 |
≥90%加20分; |
企业查岗统计 |
12328 |
| 表彰嘉奖 |
||||
| 8 |
为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提供服务 |
加20分/件; |
市(委)级证明文件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9 |
参加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 |
全国比赛获前十名的,加30分;全市比赛获前十名的,加20分;旗区级比赛获前五名的,加10分(不重复计算); |
国家、市、区级颁发获奖证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0 |
集体获政府表彰奖励 |
国家级,加30分;市级,加20分;旗区级,加10分; |
国家、市、区级颁发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1 |
集体或企业职工被媒体曝光表扬 |
央媒,加30分;自治区媒体;加20分;市级、旗区级加10分; |
媒体报道证明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2 |
慈善捐赠 |
评价周期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加20分; |
捐赠证明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3 |
知识产权 |
评价周期内,有发明专利的,加20分; |
知识产权证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减分指标,25个指标(本项减分上限700分) |
||||
| 企业管理 |
||||
| 14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
评价周期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的,扣200分; |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信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5 |
违背信用承诺的 |
评价周期内,有违背信用承诺行为的,扣200分; |
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16 |
在行政办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评价周期内,行政办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扣200分; |
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17 |
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低于AA级的 |
评价周期内,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低于AA级的,扣5分/人; |
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18 |
企业查岗回复率 |
60%-70%,扣10分;40%-60%扣20分;小于40%扣30分; |
企业查岗统计 |
12328 |
| 经营管理 |
||||
| 19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0 |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1 |
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
扣2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2 |
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
扣3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3 |
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
扣3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营运违章 |
||||
| 24 |
营运违章 |
营运违章次数/企业自有车辆数*1000分 |
企业车辆违章数据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5 |
营运违法 |
(13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营运违法次数/企业自有车辆数*1000分;其中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加扣100分; |
企业车辆事故报告 |
交管支队 |
| 26 |
超限超限运输 |
超载超限运输次数/企业自有车辆数*1000分; |
企业车辆超限数据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服务质量 |
||||
| 27 |
有责投诉举报信息 |
有责投诉次数/企业自有车辆数*100分; |
12328投诉举报数据 |
12328 |
| 28 |
服务质量事件 |
重大服务质量事件,扣100分;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扣200分;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9 |
强行招揽货物的; |
扣2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安全生产 |
||||
| 30 |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扣350分 |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1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 |
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扣5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扣5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严重失信 |
||||
| 32 |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3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4 |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5 |
道路货物运输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6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7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8 |
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兴安盟道路运输信用评价标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序号 |
评价指标 |
记分分值 |
考核依据 |
数据来源 |
| 基础得分(本项得分上限750分) |
||||
| 1 |
基础分 |
初次参评企业基础分为700分,上一年度评价等级为AA级企业,下一年度基础分变更为720分,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评价等级为AA级企业,下一年度基础分变更为750分; |
企业年度评价等级信息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加分指标,12个指标(本项加分上限250分) |
||||
| 企业情况 |
||||
| 2 |
纳税信用等级 |
评价周期内,被评为A级纳税人的,加40分; B级纳税人的,加20分; M级纳税人的,加10分; |
税务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
各旗县市税务局 |
| 3 |
社保缴纳情况 |
有社保缴纳记录的,加20分; |
人社局社保缴纳信息 |
各旗县市人社局 |
| 4 |
质量信誉等级 |
优良(AAA)级,加30分;合格(AA)级,加20分; |
年度考核结果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5 |
签署信用承诺书 |
签署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并公示的加10分; |
信用承诺签署情况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 6 |
动态监控装置安装率 |
动态监控装置安装率达100%,加20分; |
车辆检测数据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7 |
企业查岗回复率 |
≥90%加20分; |
企业查岗统计 |
12328 |
| 表彰嘉奖 |
||||
| 8 |
为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提供服务 |
加20分/件; |
市(委)级证明文件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9 |
参加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 |
全国比赛获前十名的,加30分;全市比赛获前十名的,加20分;旗区级比赛获前五名的,加10分(不重复计算); |
国家、市、区级颁发获奖证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0 |
集体获政府表彰奖励 |
国家级,加30分;市级,加20分;旗区级,加10分; |
国家、市、区级颁发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1 |
集体或企业职工被媒体曝光表扬 |
央媒,加30分;自治区媒体;加20分;市级、旗区级加10分; |
媒体报道证明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2 |
慈善捐赠 |
评价周期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加20分; |
捐赠证明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3 |
知识产权 |
评价周期内,有发明专利的,加20分; |
知识产权证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减分指标,26个指标(本项减分上限700分) |
||||
| 企业管理 |
||||
| 14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
评价周期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的,扣200分; |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信息 |
各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5 |
违背信用承诺的 |
评价周期内,有违背信用承诺行为的,扣200分; |
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6 |
在行政办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评价周期内,行政办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扣200分; |
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盟交通运输行审中心 |
| 17 |
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低于AA级的 |
评价周期内,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低于AA级的,扣5分/人; |
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8 |
企业查岗回复率 |
60%-70%,扣10分;40%-60%扣20分;小于40%扣30分; |
企业查岗统计 |
12328 |
| 经营管理 |
||||
| 19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扣1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0 |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扣1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1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扣1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责令改正扣10分/次;拒不改正扣2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3 |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
扣2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扣40分/次;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24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
扣2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5 |
企业车辆GPS离线30天以上 |
30天≤离线时间≤100天,每辆车扣5分; 100天<离线时间≤300天,每辆车扣10分; 300天<离线时间,每辆车扣15分; |
企业车辆GPS离线车辆明细 |
12328 |
| 营运违章 |
||||
| 26 |
营运违章 |
营运违章次数/企业自有车辆数*1000分; |
企业车辆违章数据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7 |
营运违法 |
(13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营运违法次数/企业自有车辆数*1000分;其中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加扣100分; |
企业车辆事故报告 |
交管支队 |
| 28 |
超限超限运输 |
超载超限运输次数/企业自有车辆数*1000分; |
企业车辆超限数据 |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服务质量 |
||||
| 29 |
有责投诉举报信息 |
有责投诉次数/企业自有车辆数*1000分; |
12328投诉举报数据 |
12328 |
| 30 |
服务质量事件 |
重大服务质量事件,扣100分;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扣200分;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1 |
强行招揽货物的 |
扣3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安全生产 |
||||
| 32 |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扣350分; |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3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 |
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扣50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扣5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严重失信 |
||||
| 34 |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5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危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6 |
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7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8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9 |
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兴安盟道路运输信用评价标准(机动车维修企业)
| 序号 |
评价指标 |
记分分值 |
考核依据 |
数据来源 |
| 基础得分(本项得分上限750分) |
||||
| 1 |
基础分 |
初次参评企业基础分为700分,上一年度评价等级为AA级企业,下一年度基础分变更为720分,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评价等级为AA级企业,下一年度基础分变更为750分; |
企业年度评价等级信息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加分指标,10个指标(本项加分上限250分) |
||||
| 企业情况 |
||||
| 2 |
企业成立年限 |
1-2年,加10分; 3-4年,加20分; 5年及以上,加40分; |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信息 |
各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纳税信用等级 |
评价周期内,被评为A级纳税人的,加40分; B级纳税人的,加20分; M级纳税人的,加10分; |
税务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
各旗县市税务局 |
| 4 |
社保缴纳情况 |
有社保缴纳记录的,加20分; |
人社局社保缴纳信息 |
各旗县市人社局 |
| 5 |
质量信誉等级 |
优良(AAA)级,加30分;合格(AA)级,加20分; |
年度考核结果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6 |
签署信用承诺书 |
签署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并公示的加10分; |
信用承诺签署情况 |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表彰嘉奖 |
||||
| 7 |
参加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 |
全国比赛获前十名的,加30分;全市比赛获前十名的,加20分;旗区级比赛获前五名的,加10分(不重复计算); |
国家、市、区级颁发获奖证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8 |
集体获政府表彰奖励 |
国家级,加30分;市级,加20分;旗区级,加10分; |
国家、市、区级颁发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9 |
集体或企业职工被媒体曝光表扬 |
央媒,加30分;自治区媒体;加20分;市级、旗区级加10分; |
媒体报道证明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0 |
慈善捐赠 |
评价周期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加20分; |
捐赠证明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1 |
知识产权 |
评价周期内,有发明专利的,加20分; |
知识产权证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减分指标,19个指标(本项减分上限700分) |
||||
| 企业管理 |
||||
| 12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
评价周期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的,扣200分; |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信息 |
各旗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3 |
违背信用承诺的 |
评价周期内,有违背信用承诺行为的,扣200分; |
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14 |
在行政办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评价周期内,行政办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扣200分; |
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经营管理 |
||||
| 15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
扣2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1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扣2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17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18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19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0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2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服务质量 |
||||
| 24 |
一般有责投诉举报信息 |
12328投诉,每增加1次,扣5分; |
12328投诉举报数据 |
12328 |
| 25 |
服务质量事件 |
重大服务质量事件,扣100分;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扣200分; |
责令整改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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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扣350分 |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7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 |
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扣50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扣5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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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扣5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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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失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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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9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0 |
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兴安盟道路运输信用评价标准(驾驶员培训企业)
| 序号 |
评价指标 |
记分分值 |
考核依据 |
数据来源 |
| 基础得分(本项得分上限7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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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础分 |
初次参评企业基础分为700分,上一年度评价等级为AA级企业,下一年度基础分变更为720分,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评价等级为AA级企业,下一年度基础分变更为750分; |
企业年度评价等级信息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加分指标,12个指标(本项加分上限2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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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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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企业成立年限 |
1-2年,加10分; 3-4年,加20分; 5年及以上,加40分; |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信息 |
各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纳税信用等级 |
评价周期内,被评为A级纳税人的,加40分; B级纳税人的,加20分; M级纳税人的,加10分; |
税务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
各旗县市税务局 |
| 4 |
社保缴纳情况 |
有社保缴纳记录的,加20分; |
人社局社保缴纳信息 |
各旗县市人社局 |
| 5 |
年度C2教练车更新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20%的 |
加20分; |
企业车辆登记信息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6 |
动态监控装置安装率 |
动态监控装置安装率达100%,加20分; |
车辆检测数据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7 |
拥有培训场地产权 |
拥有培训场地产权的,加20分; |
企业基础信息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表彰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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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为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提供服务 |
加20分/件; |
市(委)级证明文件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9 |
参加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 |
全国比赛获前十名的,加30分;全市比赛获前十名的,加20分;旗区级比赛获前五名的,加10分(不重复计算); |
国家、市、区级颁发获奖证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0 |
集体获政府表彰奖励 |
国家级,加30分;市级,加20分;旗区级,加10分; |
国家、市、区级颁发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1 |
集体或企业职工被媒体曝光表扬 |
央媒,加30分;自治区媒体;加20分;市级、旗区级加10分; |
媒体报道证明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2 |
慈善捐赠 |
评价周期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加20分; |
捐赠证明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13 |
知识产权 |
评价周期内,有发明专利的,加20分; |
知识产权证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 |
| 减分指标,30个指标(本项减分上限700分) |
||||
| 企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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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
评价周期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的,扣200分; |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信息 |
各旗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5 |
违背信用承诺的 |
评价周期内,有违背信用承诺行为的,扣200分; |
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16 |
在行政办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评价周期内,行政办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扣200分; |
检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
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盟内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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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
责令限期整改的,扣5分/项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逾期改正不合格通报的,扣10分/项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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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
未建立档案责令限期整改的,扣20分/项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档案不完整责令限期整改的,扣5分/项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逾期改正不合格通报的,扣50分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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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教练员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
责令限期整改的,扣20分/起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逾期改正不合格通报的,扣50分/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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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驾培机构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
责令限期整改的,扣5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逾期改正不合格通报的,扣100分/次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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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存在异地培训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的 |
扣5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2 |
使用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 |
扣5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3 |
学时收费标准未按要求备案的 |
扣2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4 |
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的 |
扣10分/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5 |
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用途的 |
扣50分/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6 |
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扰乱驾培行业市场正常秩序,受到行业协会劝诫的 |
扣30分 |
劝诫材料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教学管理 |
||||
| 27 |
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
扣1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8 |
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
扣1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29 |
未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
未进行评议的,扣3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未公布教学质量排行的扣15分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30 |
未按要求在实际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的 |
未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路线和时间的,扣3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教练员未随车指导的,扣10分/次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学车辆的,扣5分/次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31 |
教练员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
责令限期整改的,扣20分/人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逾期改正不合格通报的,扣50分/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32 |
教练员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
责令限期整改的,扣20分/人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逾期改正不合格通报的,扣50分/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营运违章 |
||||
| 33 |
营运违章 |
营运违章次数/企业自有车辆数*1000分 |
企业车辆违章数据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4 |
营运违法 |
(13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营运违法次数/企业自有车辆数*1000分;其中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加扣100分; |
企业车辆事故报告 |
交管支队 |
| 服务质量 |
||||
| 35 |
教练员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
责令限期整改的,扣20分/人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逾期改正不合格通报的,扣50分/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36 |
服务质量投诉 |
未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的,扣50分;制度不健全的,扣10分/项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经查实为有责投诉的,扣20分/起 |
||||
| 安全生产 |
||||
| 37 |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扣350分 |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38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 |
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扣5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未将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向所在 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扣5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 未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的,扣50分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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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失信 |
||||
| 39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40 |
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41 |
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 42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
扣400分/次 |
责令改正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旗县市交通运输局、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 |
兴安盟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 一、失信扣分标准(最高分8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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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内容 |
扣分标准 |
来源 |
| 教学行为 |
教学违规 |
被行政处罚的扣100分/件 |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交通违法 |
(13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每增加1次扣100分。 |
公安交管 |
|
| 投诉举报 |
有责投诉举报信息 |
被查实有责投诉,扣20分/次 |
盟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 安全事故 |
生产责任死亡事故 |
发生非主要责任死亡事故扣300分/起 |
公安交管、安监科 |
| 服务质量 |
教练员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
扣100分/次 |
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执法部门 |
| 二、守信加分(最高分200分) |
|||
| 项目 |
内容 |
加分标准 |
来源 |
| 社会贡献 |
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先进事迹 |
每次加50分。 |
自主申报 |
| 主流媒体报道表扬 |
每次加50分。 |
自主申报 |
|
| 荣誉 |
先进表彰 |
驾驶员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每次加50分; 驾驶员受到旗区级表彰奖励,每次加30分。 |
自主申报 |



下载
蒙公网安备 1522010201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