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评审勘验专家库和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的入库把关和日常管理,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动态调整、竞争择优,促进评审勘验业务进一步规范化,我局修订了《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全盟行政审批工作,确保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盟政数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涉及的技术审查、专家论证、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验收等工作有序开展,提高评审勘验专家库组织、使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2号)和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内公资发〔2023〕15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印发《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办法》。
二、修订后《办法》与上一版有哪些变化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专家入库管理、专家抽取管理、专家管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共5章、29条。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5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明确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勘验专家管理。提出专家库建设使用遵循“统一建设、资源共享、随机抽取”原则,专家管理坚持“严格把关、动态调整、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是明确专家入库条件,明确专家入库标准,新增专家每年应该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等相关情况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等内容。
三是明确专家库建设使用动态调整、竞争择优。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补充、更新、完善专家类别和数量,对本行业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并明确专家暂停、终止、取消、清退四种情形。
四是明确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方式、发放标准和相关工作人员差旅补助。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为规范全盟行政审批工作,确保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盟政数局)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涉及的技术审查、专家论证、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验收等工作有序开展,提高评审勘验专家库组织、使用、管理能力和水平。
《办法》分为5章,共29条,主要对总则、专家入库管理、专家抽取管理、专家管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总则。《办法》主要对制定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进行阐述。
(二)关于专家入库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专家应具备条件、选用程序、职称和聘用时限。
(三)关于专家抽取管理。《办法》主要明确日常工作中对专家抽取程序、抽取方式,和评审结束后专家应积极配合等内容。
(四)关于专家管理。《办法》主要对专家的权利、义务、工作纪律继续教育等进行明确规定。
(五)关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办法》明确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方式、发放标准和相关工作人员差旅补助。还明确生效时间,同时废止了《关于印发 <兴安盟行政审批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的通知》(兴行审发〔2022〕33号)文件。 兴安盟行政审批评审勘验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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