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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盟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9-29 09:28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原则上
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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