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补充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24-09-25 17:16:1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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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财政局、旗(县、市、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并做好与《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衔接工作,解决《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在执行中存在问题,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及《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采购品目

编码

采购规则

备注

(一)货物类

1

服务器

A02010104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4

A3黑白打印机

A02021001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5

A3彩色打印机

A02021002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6

A4黑白打印机

A02021003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7

A4彩色打印机

A02021004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8

3D打印机

A02021005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9

票据打印机

A02021006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10

条码打印机

A02021007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11

地址打印机

A02021008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12

其他打印机

A02021099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13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14

扫描仪

A02021118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15

基础软件

A08060301

16

支撑软件

A08060302

仅包括基础和平台类安全软件、数据安全软件、网络与边界安全软件、专用安全软件、安全测试评估软件、安全应用软件、安全支撑软件、安全管理软件、其他信息安全软件。

17

应用软件

A08060303

18

其他计算机软件

A08060399

19

复印机

A02020100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20

投影仪

A02020200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21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22

LED显示屏

A02021103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23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24

碎纸机

A02021301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25

乘用车

A02030500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26

电梯

A02051227

27

不间断电源

A02061504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28

空调机

A02061804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29

家具

A05010000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未纳入框架协议/电子卖场的品目包括:A05010106竹制床类、A05010107藤床类、A05010199其他床类、A05010299 其他台、桌类、A05010399 其他椅凳类、A05010499 其他沙发类、A05010599 其他柜类、A05010699 其他架类、A05010799 其他屏风类、A05010800 组合家具、A05019900 其他家具

30

用具

A05020000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未纳入框架协议/电子卖场品目包括:A05020199 其他厨卫用具、A05029900 其他用具

31

复印纸

A05040101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二)服务类

32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33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C23120301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34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C23120302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35

印刷服务

C23090100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36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37

财产保险服务

C18040102

框架协议/电子卖场

仅包括机动车保险服务

38

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备注:1.本目录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2.“”是指暂未纳入框架协议和电子卖场的品目。

  3.鼓励采购人将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执行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盟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备案无过程采购计划。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政府采购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应结合项目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三、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四、框架协议采购与电子卖场采购的衔接

  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采购规则为“框架协议/电子卖场”的品目,在框架协议征集完成前仍在电子卖场采购。征集完成后,单笔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电子卖场采购调整为框架协议采购;单笔采购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以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项目采购,具体采用的方式将在框架协议征集完成后随同征集结果公告发布。

  应通过框架协议采购的货物,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采购人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1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抄送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由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单笔公告要求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和采购合同一并存档备查。

  五、电子卖场直接选定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采购规则为“框架协议/电子卖场”的品目,在框架协议征集完成前,单笔金额未达到30万元(乘用车未达到50万元)的可通过电子卖场直接选定采购;单笔金额在30万元(乘用车50万元)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通过竞价、网上询价等方式,在电子卖场采购。采用竞价、网上询价等方式采购不得指定品牌、型号。

  六、框架协议或电子卖场无法满足需求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暂未纳入或备注中明确未纳入框架协议和电子卖场的品目,以及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单笔金额未达到30万元的,可按单位内控制度办理采购,应及时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无过程采购计划。

  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

  采购人采购单笔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时,原则上应按采购规则要求实施“框架协议/电子卖场”采购。但由于客观原因车辆在个别地区行驶时,确需要维修、保养、加油、添加燃料的,如该地区无“框架协议/电子卖场”相关入围供应商,可参照紧急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八、一年以上的续期采购

  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实施续期采购的,应在第一年采购时,在采购文件与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原《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与本通知不一致地方,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 11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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