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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
1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学校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盟市、旗县级教育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 省级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资质(备案公告)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自治区 |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盟市、旗县级教育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 省级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资质(备案公告)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已认领 | |||
2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 1.首次申请 2.换发申请 |
盟市公安机关 | 盟市级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修改)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2012年5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8.1 许可证管理 8.1.1 申请8.1.1.2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 B)及下列材料: a)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b)……。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
3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安全(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无 | 盟市公安机关 | 盟市级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爆破设计、 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一级资质、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二级资质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已认领 | |
4 | 安全评估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举办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盟市公安机关 | 盟市级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2009) 7安全评估:7.1 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本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应进行安全评估。7.2 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安全评估报告 | 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 1.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 2.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
5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登记 | 无 | 盟市、旗县级公安机关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修订)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认领 |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盟市、旗县级公安机关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修订)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认领 | |||
6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无 | 盟市公安机关 | 盟市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2007年6月22日发布) 第十六条 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通过国家认证体系认证的机构 |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认证工作处于过渡阶段,新规范出台前,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已审核推荐的全国207家测评机构仍可正常开展业务。 | 已认领 |
7 | 亲子鉴定 | 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 非婚生婴儿落户随父亲落户 | 旗县级公安机关 | 旗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 第二十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申请人 | 申请人 | 亲子鉴定证明 | 具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鉴定许可证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 旗县级 | |
8 | 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出具 | 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出具 | 无 | 旗县级公安机关 | 旗县级 |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 6.2 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应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由所在地公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 | 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旗县级 | |
9 | 慈善组织认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慈善组织认定 | 无 | 盟市 、旗县级民政部门 | 盟市 、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盟政数局 | |
10 |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财务审计(含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民政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盟政数局 | |
11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 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年度报告 | 盟市 、旗县级民政部门 | 盟市 、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已认领 | |
12 |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学校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盟市、旗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 省级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资质(备案公告)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已认领 | |
13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出具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无 | 盟市、旗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已认领 | |
14 |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无 | 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自然资源部(甲级)、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乙级)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已认领 | |
15 | 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无 | 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已认领 |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部门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修改)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 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已认领 | |||
16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新办 | 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 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工程设计单位 | 国家、省级、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旗县 | |
17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新办(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 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 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人 | 申请人 | 修建性详细规划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自然资源部(甲级)、省级自然资源部门(乙级)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旗县 | |
18 |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编制 | 临时用地审批 | 无 | 盟市自然资源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 | 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测绘资质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已认领 | |
19 | 不动产测绘报告编制 | 不动产登记 | 1.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
盟市、旗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不动产测绘报告 | 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测绘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旗县 | |
20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出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无 | 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 一类、二类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已认领 | |
21 |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出具 | 燃气经营许可 | 新设 | 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检测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认领 | |
22 | 雷电防护装置检验检测报告出具 | 燃气经营许可 | 新设 | 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修订)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三条 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燃气经营许可: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文件(竣工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意见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证;燃气泄漏报警保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检验检测报告等 |
申请人 | 申请人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国家、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 | 甲级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已认领 | |
23 | 房产测绘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核发 | 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房屋面积暂测成果报告书 | 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 |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测绘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已认领 | |
24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核发 | 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证 | 甲类、乙类、丙类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认领 | |
25 | 绿地测绘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无 |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现状绿化图纸(标注树木和绿地面积)、绿地占补平衡方案、实施计划和第三方绿地测绘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绿地测绘报告 | 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 | 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测绘资质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旗县级 | |
26 |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影响评估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具体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影响评估报告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 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 已认领 | |
27 | 拆除工程或拟建工程的影响评估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会同文物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申报书,拆除工程或拟建工程的保护和设计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涉及土地征收的,提供土地征收相关决定。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拆除工程或拟建工程的影响评估报告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相关部门 | 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 已认领 | |
28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出具 | 道路普货、旅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修改)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 客车、危货车的检验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实施检验检测,出具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备注车辆技术等级。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授权证书 | 一级、二级、三级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认领 | |
29 |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出具 | 道路普货、旅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修改)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 客车、危货车的检验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实施检验检测,出具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备注车辆技术等级。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授权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认领 | |
30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 无 | 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修改)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以及依法制定的保障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关于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要求。 (四)车辆(挂车除外)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以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五)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普通级以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第二十二条 客车、危货车的检验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实施检验检测,出具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备注车辆技术等级。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报告 | 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授权证书 | 一级、二级、三级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认领 | |
31 |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无 | 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5号)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培训地点和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修正)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适任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 船员培训许可(证) | 一类、二类、三类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已认领 | |
32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涉路施工许可 |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盟市、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涉路施工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 1.工程咨询方面: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工程设计方面: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1.工程咨询方面:工程咨询资信 2.工程设计方面: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1.工程咨询方面:甲级、乙级资信 2.工程设计方面: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已认领 | |
33 | 保障公路桥梁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对公路桥梁安全的确认 | 对公路桥梁安全的确认 | 盟市、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涉路施工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 1.工程咨询方面: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工程设计方面: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1.工程咨询方面:工程咨询资信 2.工程设计方面: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1.工程咨询方面:甲级、乙级资信 2.工程设计方面: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已认领 | |
34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盟政数局、旗县级水利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盟政数局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无 | 盟政数局、旗县级水利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盟政数局 | |||
3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报备 | 无 | 盟市、旗县级水利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附件2第4项,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2.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附录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资料清单第8项: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及原始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 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是相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而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并从事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具体经营范围为准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认领 | |
36 | 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设计(实施方案) |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水利政主管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2010年)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从事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农村牧区供水工程设计方案 | 工程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旗县级 | |
37 | 身体条件证明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1.新办 2.换证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驾驶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身体条件,经过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准驾机型的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暂扣,或者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的,不得继续驾驶。 【部门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二)身体条件证明。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医院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一级、二级、三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已认领 | |
38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1.核发 2.补发 3.延续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第七次修订)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 | 医院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一级、二级、三级)、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已认领 | |
39 |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1.核发 2.补发 3.延续 |
盟市、旗县级农牧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第七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五)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在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和轮机人员,还应当接受远洋渔业专项培训。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1.海洋渔业培训机构由农业农村部规定 2.内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省级农牧部门规定 |
渔业普通船员资质、渔业职务船员资质 | 一级、二级、三级(海洋渔业培训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旗县级 | |
40 | 检测机构出具的苗种生产场地水质检测报告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农牧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水质检测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旗县级 | |
41 | 合法有效的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农牧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a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部门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 具有检验、检疫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 | 农业农村部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旗县级 | |
42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无 | 盟市、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凭证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已认领 | |
43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出具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新办 2.延续 |
盟市、旗县级疾控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工作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申请人依法可自主选择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检验、检测、检疫机构。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认领 | |
44 | 水质检测报告出具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新办 2.延续 3.变更 |
盟市、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旗县级 | 【法律】《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部门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8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测、检疫工作由依法认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申请人依法可自主选择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为申请人指定检验、检测、检疫机构。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水质检测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旗县级 | |
45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首次申请 2.变更申请 |
盟市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级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建筑行业资质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已认领 | |
46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1.首次申请 2.变更申请 |
盟市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级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
4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1.首次申请 2.变更申请 3.延期申请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部分事项已委托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 自治区级(部分委托盟市级)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
48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1.新办 2.延期 |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自治区级(部分委托盟市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已认领 | |
49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首次申请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2015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
50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1.首次申请 2.变更申请 3.重新申请 4.延期申请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2015年修正)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第二款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安全评价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 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
51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1.首次申请 2.变更申请 3.延期申请 |
盟市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级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
52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首次申请 | 盟市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级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 第十八条 企业向发证机关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
53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1.延期申请 2.注销申请 |
盟市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级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
54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备案 | 无 | 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旗县级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
55 | 非煤矿山生产项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延期 |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自治区级(部分委托盟市级)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已认领 | |
56 | 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自治区级(部分委托盟市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已认领 | |
57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自治区级(部分委托盟市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旗县级 |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已认领 | |||
储存烟花爆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已认领 |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已认领 |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旗县级 | |||
58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旗县级 | |||
59 |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绘制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盟市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级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布置图 |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已认领 | |
60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盟市应急管理部门 | 盟市级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六条 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机构 |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已认领 | |
61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含变更)文件审批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盟市煤炭管理部门 | 盟市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 具有设计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除外。 | 已认领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 | 盟市煤炭管理部门 | 盟市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令第152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 具有设计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除外。 | 已认领 | |||
62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报告编制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盟市、旗县级国防动员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第二十一条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 第七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二)承担所属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参与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三)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四)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 〔 2017 〕 271号) 三、资质要求和业务范围 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经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并可根据国家人防办委托,承担防护设备检测技术纠纷仲裁、防护设备质量抽检等任务。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申请人 | 申请人 | 人防工程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认领 | |
63 | 残疾评定 | 残疾人证办理 | 1.残疾人证新办 2.残疾人证换领 3.残疾人证迁移 4.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5.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旗县级残联、卫生健康部门 | 旗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 第六条 中各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卫生计生委、残联等共同下文,指定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内残联发〔2020〕43号) 第六条 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盟市、旗县(市、区)残联、卫生健康委做好残疾评定、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等工作。 残疾评定定点医疗机构由旗县(市、区)残联、卫生健康委对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考察、确认,经盟市残联、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严格把关,由自治区残联、卫生健康委共同下文,指定全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报中国残联备案。 从事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当经过残疾评定的专业培训。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发〔2021〕10号) 附件中(四)评定结果异地互认。申请人按照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要求到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进行残疾评定,该残疾评定结论,户籍地残联应予以认可。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残联共同指定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开展残疾评定工作,作出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残联 | 无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旗县级 | |
64 | 文物保护修缮实施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文物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 | 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 | 国家、省级文物部门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 已认领 | |
备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行政权力实施部门以改革方案为准。 |
附件3 | |||||||||||||||||
兴安盟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 ||||||
1 | 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以《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和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内政发〔2017〕65号)规定的核准权限为准 | 盟市政府(由其指定部门承办) | 盟市级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九条第三款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项目评估或评审报告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 工程咨询资信 | 甲级、乙级资信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已认领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节能审查机关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 | 有关评审机构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具体经营范围为准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认领 | |
3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盟政数局、旗县级民政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附件第8项: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已认领 | |
4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盟政数局、旗县级民政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修订)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附件第9项: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已认领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盟市政数局、旗县级民政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附件第10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离任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已认领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盟政数局、旗县级民政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附件第11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清算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已认领 | ||
7 |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二、主要措施 (一)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同时,加快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现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有机衔接。全面实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合理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 |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已认领 | |
8 | 拨地定线测量 | 建设工程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开工前验线 | 无 |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5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修正)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及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其他】《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 第8部分:拨地定线测量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拨地定线测量成果(测量报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测绘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旗县级 | |
9 |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出具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无 | 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6年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有资格的单位 |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测绘资质(证书) | 甲级、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已认领 | |
1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第九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报告 | 具有支撑能力的事业单位或者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人员的技术评估单位 | 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具有中级以上工程师的事业单位或者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单位 | 中级(含)以上工程师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选择组织技术机构开展评估,以实际工作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为主。 | 已认领 |
11 | 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技术评估 | 排污许可 | 无 |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盟市级 | 【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6号) 第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修正)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负责,不得收取排污单位任何费用。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技术评估结论 | 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具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且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技术评估单位 | 生态环境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至少应满足一下条件之一: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具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且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 | 至少应满足一下条件之一: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具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且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6号)规定, 审批部门是否选择组织技术机构开展评估,以实际工作中审批部门意见为主。 | 已认领 |
12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无 | 盟市生态环境部门 | 盟市级 | 【部门规章】《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评估报告 | 有关技术评估单位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具体经营范围为准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认领 | |
13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报告) |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国家、省级、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已认领 | |
14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意见(报告) | 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规定,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一级消防工程师注册许可方面:省级消防救援机构 2.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方面:国家消防救援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从业条件事中事后管理方面(省市县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 | 1.注册消防工程师方面:一级 2.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方面: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3.从业条件方面: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是否选择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以实际工作中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意见为主。 | 已认领 |
15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 |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 无 | 盟市、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意见(报告) | 符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规定,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1.注册消防工程师资质方面:应急管理部、省级消防救援机构 2.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方面:国家消防救援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 | 1.注册消防工程师方面:一级 2.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方面: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3.从业条件方面: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应急〔2019〕88号)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是否选择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以实际工作中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意见为主。 | 已认领 |
16 |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咨询审查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 第二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二) 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开放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内交发〔2021〕872号)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制度,审批单位应适时择优确定咨询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咨询服务费用由审批单位承担。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设计文件咨询审查报告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 1.工程咨询方面: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2.工程设计方面: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1.工程咨询方面:工程咨询资信 2.工程设计方面: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1.工程咨询方面:甲级、乙级资信 2.工程设计方面: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已认领 | |
17 |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无 | 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16〕189号) 附件2:第三(四)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对需要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进行验算。 《国务院审改办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人防办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 附件第1项,处理决定: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大件运输车辆桥梁通行评估报告 | 具备相应能力技术服务机构 |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 甲级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已认领 | |
18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技术咨询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开放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四、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服务的,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等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设计文件咨询审查报告 | 具备相应能力技术服务机构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综合、甲级、乙级、丙级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已认领 | |
19 | 航评报告出具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无 | 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部门规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修订)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航评报告 |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 |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 | 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具体经营范围为准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认领 | |
20 | 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出具 |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 无 | 盟市、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二)有施工作业方案;(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作业,适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作业活动方案 |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盟市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已认领 | |
21 | 船员适任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出具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无 | 旗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 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船员适任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 海事管理机构 | 海事管理机构 | 船员适任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 内河一类、二类、三类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已认领 | |
22 | 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的鉴定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无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1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第二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对事故农业机械进行检验,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要求自行检验、鉴定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具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鉴定报告 | 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鉴定许可证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已认领 | |
23 | 对事故当事人的血样或者尿样的检测鉴定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无 | 旗县级农牧部门 | 旗县级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部门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1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 第二十二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或者唾液试纸,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发现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对当事人提取血样或者尿样,进行相关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鉴定报告 | 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鉴定许可证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 已认领 | |
24 | 损失评估 | 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 无 | 旗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第一款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 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8号) 第九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三)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害人可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标准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确定,鉴定费用由受害人预付; 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损失评估报告 | 具有法医类及环境损害类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 司法鉴定许可证 | A级、B级、C级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 已认领 | |
25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无 | 盟市、旗县级旗县主管机构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 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 具备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的气象服务机构 |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 具备雷电防御中级以上职称从业人员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机构 | 业务范围包括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且具备雷电防御中级以上职称从业人员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已认领 | |
26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无 | 盟市、旗县级旗县主管机构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结论应当包含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 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国家、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 | 甲级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已认领 | |
27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由盟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 | 自治区级(盟市初审) |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 5.4电磁干扰限制 天气雷达站周边,其他电子设备在雷达工作频点及所占频道范围内的干扰电压的容限值应满足表1的规定。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GB 31222-2014) 4.3电磁干扰防护 高空气象观测站四周干扰源的防护应符合GB13618-1992中第3章和第4章的规定。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 具有相应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已认领 | |
备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行政权力实施部门以改革方案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