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委、办、局: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突泉县草原生态奖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8月29日
突泉县草原生态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草原资源保护,提高农牧民草原保护意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解决草原过牧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兴署字〔2024〕97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突泉县行政区域内依法享受草原禁牧补奖的农牧民。
第三条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奖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对草原生态保护者、损害者严格实行奖惩制度。
第二章补奖管理机制
第四条县林草局负责做好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工作;县农科局负责建立资金发放台账,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各乡镇具体负责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
第五条享受草原禁牧补奖的农牧民是保护草原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第六条草原补奖奖惩机制纳入全县年度林草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责任。
第三章区域划分
第七条全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任务为209.33万亩,突泉县境内的草原已全部划定为禁牧区。具体实施补奖包括突泉镇、六户镇、东杜尔基镇、宝石镇、水泉镇、永安镇、学田乡、太平乡、九龙乡等9个乡镇。
第四章补奖范围及奖惩规定
第八条划定为禁牧区的草原,对履行禁牧义务的农牧民按照补奖标准及所在村草场面积给予补奖。
第九条享受草原补奖的农牧民应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责任,达到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要求的,全额发放补奖资金。
第十条对未落实禁牧制度、在禁牧区违规放牧两次以上的,扣发当年补奖资金。
第十一条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鼓励农牧民通过种养结合、舍饲养殖、改良品种、优化畜群结构、延伸产业链等方式促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减轻草原承载压力。引导农牧民将补奖资金用于草原保护建设上,切实发挥补奖资金在农牧生产增收上的作用。
第五章补奖兑现程序
第十二条对本村享受禁牧补奖农牧户由村委会进行初审登记后,在本村进行公示,公示以下主要内容:农牧户姓名,享受部补奖草原面积、禁牧面积、补奖金额。涉及有扣发补奖资金农牧户的,还应公布扣发原因、扣发标准及扣发金额等。公示七日后,无异议的,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异议的,由村委会重新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将不予上报,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对各行政村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公示,公示以下主要内容:农牧户姓名,享受部补奖草原面积、禁牧面积、补奖金额。涉及有扣发补奖资金农牧户的,还应公布扣发原因、扣发标准及扣发金额等,公示七日后,无异议的,上报县林草局;对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重新进行审核,异议成立的将不予上报,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县林草局收到各乡镇上报的花名册后,会同农科局结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执行情况、草原生产力地面监测数据结果对所报农牧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是否达到发放要求等进行复审。经复审达到发放要求的由县财政将补奖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进行发放。经复审涉及扣发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扣发的补奖资金全额缴入县财政,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草原保护建设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突泉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