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1011635490U/2024-0000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乌政办发〔2013〕79号
成文日期 2013-09-17 15:21:25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9-19 15:21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下载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17日

  乌兰浩特市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是指市财政对合作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助保贷信贷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市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和市政府签订了小微企业助保贷协议,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五条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小微企业助保贷协议后,为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贷款风险补偿金,合作金融机构最多按风险补偿金的10倍发放贷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定和修改《助保贷风险补偿办法》,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审核并拨付市政府补偿金,并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提出调整贷款补偿比例的建议。

  第七条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组件并指导助保金管理机构工作,协调合作金融机构与助保金管理机构进行业务对接。

  第八条 “助保贷”贷款风险补偿范围限于“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

  第九条 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不属于市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在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后,应及时抄送市金融办。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规定比例交纳助保金,合作金融机构为其发放贷款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市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当“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贷款逾期1个月时,合作金融机构可启动代偿程序,由合作金融机构通知助保金管理机构,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合作金融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三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不足的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出补偿申请,由市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按比例分摊,市政府与合作金融机构的分担比例为各50%,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助保金及市政府风险补偿金部分由银行承担。

  第十四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活市政府风险补偿以后,助保金管理机构委托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追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先行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再补回“企业助保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乌兰浩特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市政府专项担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如发生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政府专项担保资金的行为,由助保金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市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人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 附  则

  第十八条 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的申报、审核,以及财务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乌兰浩特市“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