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240116392566/2024-00015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突政办发〔2024〕44号
成文日期 2024-07-02 10:34:15 公文时效 有效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03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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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突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72

 

  突泉县财政衔接

  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内突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 24号)、《兴安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兴财农〔2022〕100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突泉县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兴安盟下达我县的衔接资金和突泉县本级财政安排的衔接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三条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全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个方面: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安全饮水等支出;未纳入整合的自治区级、盟级和县级衔接资金可用于防贫保险补助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十三五”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补助300元。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2022-2025,收到的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应分别为55%、60%、65%、70%,中央衔接资金不得低于上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支持农牧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集中资金支持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羊绒等特色优势产业后续长期培育,支持发展壮大优势特色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电商产业、生态产业等(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联接;主动对接帮扶省市农产品需求,支持推进县内农产品分级、包装、追溯标准化,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牧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4.县本级衔接资金可支持教师、医生等行业人员与先进地区交流合作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中央、自治区、盟级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少数民族发展、农村牧区饮水安全保障工程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县本级衔接资金根据县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支持方向确定支持内容,根据县乡村振兴局、发改委、民委、农牧和科技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乡镇、村规模和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对需要重点帮扶的乡镇、村予以倾斜支持。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和非贫困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由县政府或相关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强化管理责任,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全县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加强资金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九条突泉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收到中央、自治区、盟级衔接资金指标后应及时提供分配方案。县级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30日内根据部门提提供的分配意见将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和乡镇。

  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突泉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开展项目库建设,编制项目入库指南,完善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各乡镇和部门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入库前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实施方案),完成立项审批等前期手续;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要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完成能评、环评、用地等前期手续。县各行业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审核入库工作,自治区将项目入库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因素。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各部门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评价

  第十四条 各乡镇和部门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自治区对低于资金支出进度规定要求的地区,将采取收回、调整等方式用于支持资金执行进度快的地区,并进行约谈、通报。

  第十五条 强化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衔接资金投入形成的项目资产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求,纳入现有制度框架管理。

  第十六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衔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乡镇和部门应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压实绩效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县财政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县财政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十九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突政办发〔202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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