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委、办、局:
经县委、政府同意,现将《突泉县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7日
突泉县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表土
剥离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利用好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自治区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1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是通过机械或其他人工措施将适合耕种的表土层或腐殖质层土壤挖掘剥离出来,主要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复垦、城市绿化等。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需要表土剥离、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应剥尽剥、应用尽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是推进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利用工作的主体。各乡镇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具体工作;县农科、财政、林草、水利、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耕作层土壤剥离相关工作。各国有农、林场参照同级乡镇政府落实相应职责。
第二章剥离范围
第六条县域内所有项目建设占用黑土耕地的,占用前应当进行表土剥离。
第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在耕地耕作层已破坏无法再利用的情况下,依法查处后可不进行表土剥离。在不破坏黑土耕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前提下,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进行自然利用的,可不纳入剥离范围。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可不纳入剥离利用范围。
第八条剥离后的土壤质量应满足耕种要求,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生活,富余土壤可以用于绿化。
第三章方案编制
第九条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在申请用地前,用地单位应提前编制切实可行的表土剥离实施方案或剥离报告表,否则用地不予审批。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的自行剥离,并填写剥离利用报告单,面积在1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之间的制定剥离方案表,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规定编制剥离方案。
第十条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评价、表土剥离、表土存储保育、表土运输、剥离表土验收、投资估算、实施计划、保障措施、附件材料等。
第四章剥离实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遵循“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
第十二条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建设用地进行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县政府,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村镇批次用地占用黑土耕地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工作等费用纳入供地成本。
第十三条单独选址项目占黑土耕地的,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单位,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实施方案,剥离、运输、存储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农村集体黑土耕地的,由用地主体负责实施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占用黑土耕地需要表土剥离的,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剥离工作在实施剥离前,应清理移除土层中或地表比较大的树根、石块、垃圾等异物,收集的表土应尽量不含垃圾杂物及较大的砾石。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等相关标准。
第五章剥离存储
第十八条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应在供地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单独选址项目及其他需要剥离的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剥离利用方案要求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将剥离土壤存储在指定地点或直接输送到再利用场所,耕作层土壤剥离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和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表土剥离应尽量与土壤回覆同步进行,减少对土壤结构及养分的破坏;不能同步时,直接存放指定地点。
第二十条临时堆放点由县政府统一确定。设置临时堆放点,应遵循就近存储、易于存放、专人管理的原则,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土壤存储要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和保育措施,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对于已经剥离的,较长时间(超过1年)不能被利用的表土,应在县水利局、农科局的指导下,进行水土保持和培肥熟化。
第六章 剥离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进行表土剥离实施完毕后,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单独选址项目按区域分段实施占用黑土耕地的,可以分段申请验收。成片开发项目及城市批次用地占用黑土耕地的,可按用地项目分别申请验收。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申请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表土剥离验收,应提交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记录、监理检测记录、工程计量结算资料、剥离土壤运输存放管护资料、土壤使用记录资料、相关影像等资料。
第七章管护及利用
第二十三条剥离土壤利用工作县政府统筹组织实施,
具体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调配,实行审批制,使用者在使用表土前要列出使用计划和申请,并载明使用项目、用途、数量等,切实可行后进行统一调配和审批。自用部分在工程中有造价的,按照工程造价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四条剥离的黑土耕地表土已经在指定地点进行储存的,确保储存的表土数量、质量及存储安全,做好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环境污染等危害工作,同时做好表土使用和保存的照片和影像资料。严格按照要求对表土进行全面管护。
第二十五条剥离的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生活,富余土壤可以用于绿化。
第八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将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严格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建设占用耕地未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或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应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未剥离或未按规定剥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未占用黑土耕地的其他建设项目的表土剥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