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页面

《兴安盟二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28 10:22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9号)文件要求,依据全区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我局梳理了《兴安盟二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具体如下:

  一、全面实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式管理

  (一)分行业、领域公布清单。《兴安盟二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兴安盟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兴安盟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部事项内容将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站予以公示。《两张清单》中明确为“行政权力指导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指导部门”的部门要从清单中原文截取含全部要素的对应中介服务事项,以部门名义印发本行业、本领域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在行业、领域内提出具体的落实要求。

  (二)做好清单内容动态调整。《兴安盟二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适时组织对《兴安盟二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

  二、严格依照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行政权力

  (一)确保清单之外无事项。凡未纳入《兴安盟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可通过征求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解决或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现有或已经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单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拆分为多个环节。

  (二)确保清单之内进“超市”。纳入《兴安盟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委托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鉴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涉及的项目审批类别多,且在实践中多数申请方均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因此将该事项参照《兴安盟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有关行政机关在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需要委托开展中介服务的,除使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渠道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均要通过自治区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附件:

  1.附件1兴安盟强制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xls

  2.附件2兴安盟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xls

 

  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6月28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