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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2022年第2期 第二季度(总第78期)

来源:兴安盟行署办 发布时间:2022-07-03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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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兴署发〔2022〕46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兴安盟“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23日

兴安盟“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开启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新征程,根据《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兴安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十三五”时期,盟委、行署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全盟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取得显著成就。残疾人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2.11多万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口全部脱贫,3万余名困难残疾人得到生活补贴,2万余名重度残疾人得到护理补贴,标准均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政府代缴重度残疾人养老保险费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实现全覆盖,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率达到100%,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率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率均超过90%,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4200户,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5.34%,农村牧区残疾人稳定就业人数达到5100人,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人数达到1850人。这些成就的取得,有效改善了残疾人民生,有力推动了社会文明进步,为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盟现有6.03万名持证残疾人,残疾人口绝对数量较大,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十四五”时期残疾仍可能多发高发,残疾人事业将面临一系列突出问题,主要是相当数量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还比较困难,残疾人返贫致贫风险较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比较低,就业还不充分,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残疾人公共服务质量效益还不高、分布不均,残疾人就学就医、康复照护、无障碍等多样性需求还没有得到满足;残疾人平等权利还没有充分得到保障,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残疾人事业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较为突出,农村牧区和基层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基础和能力比较薄弱。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必须保护好残疾人权益,残疾人事业一定要继续推动”。“十四五”时期是我盟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决不能让残疾人掉队。要持续巩固和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同乡村振兴有序衔接,进一步增强残疾人兜底保障能力,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守望相助、团结奋斗,共建共享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委、行署工作要求,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促进残疾人融合发展、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让残疾人的生活更加殷实、更有尊严,在全面建设现代化兴安盟新征程上书写残疾人事业发展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解决好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坚持保基本、兜底线。着力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织密扎牢残疾人民生保障安全网,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固根基、提质量。深化残疾人服务供给侧改革,强化残疾人事业人才培养、科技应用、信息化、智能化等基础保障条件,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样性、高质量的发展需要。

     坚持依法发展、保障权利。强化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推动残疾人事业基本制度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

     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协同作用,集成政策、整合资源、优化服务,统筹推动城乡、区域残疾人事业均衡发展,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生活品质得到提升,民生福祉得到提高,实现残疾人事业融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残疾人基本民生得到稳定保障,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精准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残疾人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法治化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残疾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平等权益得到更好实现;全领域的残疾人事业基础保障条件明显改善,质量效益明显提升。

专栏1 “十四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指 标

2025年

属 性

1.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年均增长(%)

≥6

预期性

2.城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人)

>2400

预期性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100

约束性

4.自愿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100

约束性

5.自愿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100

约束性

6.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0

预期性

7.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5

预期性

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97

预期性

9.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90

约束性

10.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率(%)

>90

约束性

11.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户)

≥2500

约束性

      到2035年,残疾人事业与全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残疾人民生保障更加充分,物质生活更为宽裕,精神生活更为丰富,平等包容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残疾人充分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共享发展的权利,残疾人安全感更有保障,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实质性进展。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多层次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民生保障

     1.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内,继续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进行动态监测,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帮扶”。依托京蒙帮扶协作平台,引导、动员北京各界社会力量助力残疾人帮扶工作,稳步提升农村牧区低收入残疾人家庭收入水平。各旗县市至少建立1个乡村振兴残疾人工作示范点,实施助力乡村振兴服务残疾人行动,保障农村牧区残疾人的宅基地、草牧场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继续实施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阳光助残扶贫基地、电商助残扶贫、产业带动助残扶贫、残疾妇女手工编织等项目,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残疾人帮扶工作。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与不稳定脱贫户、边缘残疾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贫困残疾人收入持续增长。

     2.健全完善困难残疾人社会救助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低收入残疾人口动态预警监测帮扶机制,对符合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和因病因灾因意外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根据需求在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实施专项社会救助。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适时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向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提高残疾人医疗救助水平,强化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及时有效救治患病残疾人。加强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残疾人和走失残疾人的救助安置和寻亲服务。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急难救助。

     3.持续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无力抚养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强化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根据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继续实施残疾人托养机构补贴制度,加大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及残疾人“阳光家园”“温馨家园”等日间照料机构的扶持力度,为全盟就业年龄阶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托养服务。整合民政、财政、卫健、人社等部门资源,充分利用敬老院、幸福院、养老院、乡镇卫生院、托养机构等,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有长期照料需求和意愿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拓展智慧健康养老助残服务,构建“互联网+”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养老助残服务供给体系。持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落实残疾人住房保障政策,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燃气、取暖、电视网络、电信业务资费优惠补贴政策、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及城镇公共交通优惠政策及铁路、民航优惠助残服务政策措施,实现残疾人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可免费乘坐市内及城镇公共交通。

     4.健全完善残疾人综合保险保障制度。落实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政策由政府代缴,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实施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全覆盖,逐步提高投保标准,协助发生意外伤害残疾人做好保险理赔服务。支持就业残疾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向符合失业条件残疾人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按规定做好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参保患者门诊治疗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新型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和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施残疾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完善作用,鼓励残疾人参加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探索开发残疾人专属保险产品、财产信托等业务。

     5.完善残疾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保障机制。按照残疾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伤残民警生活待遇、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困难,帮助伤残军人、伤残民警享有普惠性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6.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将残疾人优先保护列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在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演练中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防护和避险逃生,最大限度保护残疾人人身健康和安全。落实重大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机构等重点部位和残疾儿童、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做好残疾人重大疫情防控和疫情期间的生产生活帮扶工作。加强残疾人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灾害技能培训,普及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应急科普知识,提高残疾人自救互救能力。

专栏2  残疾人社会保障重点项目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内,继续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实施低收入残疾人帮扶政策。每个旗县市至少建立1个乡村振兴残疾人工作示范点。

2.最低生活保障。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3.专项社会救助。对符合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和因病因灾因意外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根据需求在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实施专项社会救助。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向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延伸,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延伸,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5.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加大对各级残疾人托养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及残疾人“阳光家园”“温馨家园”等日间照料机构的扶持力度。落实托养服务机构扶持政策,为全盟处于就业年龄阶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提供托养服务。

6.优惠保障。保障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落实对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燃气、取暖、电视网络收视、电信业务资费等补贴政策。

7.保险补贴。落实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实施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金全覆盖,支持就业残疾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8.重大疫情及重大灾害救助。对残疾人康复机构、就业机构等重点部位和残疾儿童、精神智力及重度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在重大疫情及重大灾害期间生产生活予以帮扶救助。

      (二)构建多形式残疾人就业创业支持体系,促进城乡残疾人就业创业

     1.加强残疾人就业政策支持。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完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坚决禁止就业歧视行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制定按比例就业年审长效工作制度,加强残疾人就业劳动监察,实行全国联网认证和跨省通办,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继续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按照工作需要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合理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开发设置农村牧区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困难残疾人就业。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调查、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对残疾人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与其他人平等待遇。将残疾人安置岗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等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水平。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政策,重点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大学生在见习期间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对就业困难的残疾大学生开展“一人一策”重点帮扶。对正式招录(聘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职业技能鉴定等补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建立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民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救助机制。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与社会保险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低保渐退、就业成本扣除等政策。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就业困难残疾人,通过辅助性就业机构、“温馨家园”、“阳光家园”等机构就近就便从事生产劳动、进行职业康复,实现社会融合。鼓励社会企业等非营利性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创新发展,着重表彰奖励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和为残疾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2.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整合各级各类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机构,形成残疾人就业服务供给合力。优化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资源共享。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实行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打造残疾人集中就业知名品牌。加大对“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社区就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等适合残疾人就业形态的扶持,城乡便民服务网点免费或以低价承租方式优先提供给残疾人经营,政府采购供货商场及网上超市等设立残疾人福利性产品专栏。创新开发残疾人就业项目,保障“零就业家庭”残疾人至少1人实现就业。大力培育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安置和带动农村牧区残疾人稳定就业增收。将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专场招聘会”等专项就业服务,举办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成果展示、残疾人人才交流等活动,实施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手工制作创业项目。扶持盲人医疗按摩行业发展,建立盲人医疗按摩培训基地,将盲人医疗按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3.多方面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发挥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残疾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建立一批残疾人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帮助有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相应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继续开展农村牧区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选拔和培养残疾人专业技能人才,扶持建设一批具有兴安盟特点的残疾人技能大师工作室。推广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加强盟和旗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健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工作管理机制。举办全盟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参加全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展能节活动。

专栏3  残疾人就业创业重点项目

1.按比例安排就业。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合理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2.就业劳动监察。建立按比例就业年审制度,实现全国联网认证和跨省通办,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3.就业创业补贴。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实习见习给予补助。对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职业技能鉴定等补贴。对辅助性就业机构、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

4.就业鼓励扶持。对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和为残疾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落实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政策。对“互联网+”就业、居家就业、社区就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等适合残疾人就业形态予以扶持。对残疾人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参与,扶持建设一批残疾人职业培训实训基地或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残疾人技能大师工作室。

5.扶持盲人医疗按摩。将盲人医疗按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6.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苏木乡镇、嘎查村设立的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或零就业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

     (三)完善精准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升康复服务供给和基本康复公共服务水平

     1.合理配置康复资源。建成以盟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医院)为龙头、旗县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为骨干的残疾人康复联合体。实施“互联网+”残疾人康复,逐步实现康复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信息共享、转介顺畅、远程交流指导与合作机制。严格执行儿童康复机构准入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鼓励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学校开展康复服务,延伸服务链条,增加和完善康复功能,提升康复服务专业化水平,增加康复服务供给。实施康复人才提升计划,积极主动与兴安职业技术学院等盟内外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合作,加强康复专业人才培训培养,深化康复课题研究,提升康复服务水平和质量。 

     2.持续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推动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办法》,健全残疾预防领导协作机制,将残疾人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利用“残疾预防日”、“爱耳日”、“爱眼日”等节点,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活动,提高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意识。全面总结推广“十三五”期间残疾预防试点经验,建立残疾儿童数据分析监测系统,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体系筛查和残疾儿童信息上报机制,有效降低残疾发生率。加强对地方病和重大疾病慢性病的防控,强化自然灾害预警处置能力,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减少因疾病、灾害、事故、职业伤害等致残。

     3.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率。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力推动0-7岁儿童残疾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在优先保证0-7岁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基础上,放宽对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扩大残疾儿童救助年龄范围,提高救助标准,拓展康复服务项目。

     4.全力推进社区康复。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试点,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建立社区康复协调员队伍,按规定指派社区康复协调员。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调查,开展残疾人主动、互助康复。立足社区资源、条件,完善康复设施、队伍,开展日间照料、工疗、娱疗、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适宜康复服务。

     5.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加强兴安盟自治区辅助器具东部区域中心建设,打造集研发、制作、适配、矫正、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辅助器具东部区域中心综合服务平台,在辅具适配、精准服务、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对东部盟市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落实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普及安全适用的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构建康复辅具适配服务网络,提供辅助器具服务资讯。开展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推动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加强各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及医疗、康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开展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专栏4  残疾人康复服务重点项目

1.康复资源配置。建成以盟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医院)为龙头、旗县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为骨干的残疾人康复联合体。

2.残疾预防。健全残疾预防协作、残疾儿童信息上报机制。推广残疾预防试点经验,建立残疾监测系统,有效降低残疾发生率。

3.社区康复。实现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残疾人主动、互助康复。

4.儿童康复救助。在优先保证0-7岁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基础上,提高救助标准,放宽对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扩大残疾儿童救助年龄范围,拓展康复服务项目。

5.辅助器具适配。加强兴安盟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东部区域服务中心建设,打造集研发、制作、适配、矫正、培训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落实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推动基本的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6.康复能力建设。加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康复人才提升计划。提升残疾人康复能力水平。

     (四)完善均等化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残疾人教育文化体育事业

     1.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全面落实国家《残疾人教育条例》,实施第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21—2035)》,为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提供保障。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人口数据采集工作,“一人一案”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评估,建立各级残联、教育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机制。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融入儿童康复全过程,实现医、康、教融合。以巩固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巩固率为重点,完善送教上门机制,创造条件开展“线上教学”,健全普通学校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强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支持完成义务教育后且有意愿的残疾青少年接受适宜的职业教育。鼓励普通高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提高残疾学生接受高中教育比例。科学规划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布局逐步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资格认证制度,实现产教融合。落实残疾人参加高考、中考及就业招聘考试便利措施。继续落实残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政策,为残疾学生提供辅助器具适配、特殊学习用品、康复训练和无障碍等支持服务。探索推广残疾人教育与远程教育融合发展模式,为残疾人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平台。实施特教学校改扩建项目,扩大学位供给,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教学质量监测评估。加强手语、盲文规范化工作,加快推广应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2.完善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各旗县市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文化艺术中心,推动创建一批残健融合文化服务示范中心(站、点)。加强农村牧区重度残疾人文化服务,为盲人、聋人提供无障碍文化产品。鼓励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视听媒体和融媒体中心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支持盟级及旗县市级广播电视台开播国家通用手语或实时字幕栏目,重点新闻节目实现通用手语同步播报。发展特殊艺术,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扶持建设一批残疾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造就残疾人非遗工匠、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和师资队伍。依托各级公共文化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文化服务,鼓励城市公园、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向残疾人开放。扶持盟级和旗县市级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建设,推进嘎查村(社区)残疾人群众文化活动站(点)建设,鼓励残疾人参加“书香中国·阅读有我”、“残疾人文化周”、“共享芬芳·共铸美好”等残疾人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积极实施文化进社区、进残疾人家庭“五个一”文化项目,举办全盟残疾人艺术汇演,组织参加全区残疾人文化艺术节。

     3.推动残疾人体育全面发展。推进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建设。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和残疾人康复体育关爱家庭计划,将残疾人作为重点人群纳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组织残疾人参加各级各类全民健身活动,培养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推动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身边化服务。继续实施重度残疾人康复体育关爱家庭计划。加大优秀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和培养力度,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残疾人参加国际、国内体育赛事奖励机制,备战全区第六届残运会暨特奥会,不断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开展“残疾人冰雪运动季”“残疾人健身周”“特奥日”等活动,发展和活跃残疾人群众体育,不断推动残疾人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康复体育深度融合发展。

专栏5  残疾人教育、文化、体育重点项目

1.残疾人教育。将残疾人儿童教育学前教育融入儿童康复全过程,实现医、康、教融合。实现送教上门、线上教学、谁班就读,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加强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教育,实现产教融合。

2.发展特殊教育。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推广应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3.残疾人文化艺术。开展进残疾人家庭“五个一”文化项目(读一本书、看一场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扶持建设一批残疾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地、特殊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创建一批残健融合文化服务示范中心(站、点)。支持盟级及旗县市级广播电视台开播国家通用手语或实时字幕栏目,重点新闻节目实现通用手语同步播报。开展各类残疾人群众性文化竞赛和活动。

4.残疾人体育事业。推进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建设。备战全区第六届残运会暨特奥会。继续实施重度残疾人康复体育关爱家庭计划,开展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推动残疾人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康复体育深度融合。

     (五)持续优化法治化和无障碍建设,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

     1.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深入落实宪法、民法典、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推动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将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兴安盟“八五”普法重点任务,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全媒体普法宣传力度,增强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支持更多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各级人大、政协,不断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有效保障残疾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主动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阳光行动,扩大救援范围,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质量。扩大助残公益律师队伍,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推进盟和旗县市残疾人法律救助站规范化建设,帮助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和司法救助,严厉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建立残疾人“邀访·倾听”、探访探视、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畅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时处置残疾人诉求,化解信访事项。

     2.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强化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乡村建设、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社区等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推进无障碍公共厕所建设,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按规定设立无障碍停车位。加强无障碍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改进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服务举措,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适老化改造工作力度,为困难重度残疾人和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更加舒适、便利的居家无障碍环境。健全各级无障碍体验促进队伍,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无障碍环境体验和促进活动。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无障碍环境公益诉讼。继续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工作,推动旗县市都进入无障碍市县行列。推进传统无障碍环境设施设备数字化和智能化升级。

     3.推进无障碍信息化环境。把无障碍信息化建设纳入以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智慧城市建设,盟和旗县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及网上办事大厅全面落实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网站添加无障碍浏览工具,支持全盟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推动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为残疾人提供惠残电信资费、电子版大字账单、语音账单等服务。推动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和无障碍地图应用相关工作,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通道信号灯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六)改善全领域的残疾人事业基础保障条件,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质量

专栏6  残疾人无障碍建设重点项目

1.公共设施和交通无障碍。推进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公共交通、乡村建设、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社区等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推进无障碍公共厕所建设,公共交通工具逐步配备无障碍设备。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通道信号灯设置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2.家庭无障碍。为困难重度残疾人、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家庭无障碍或适老化改造。

3.信息无障碍。支持全盟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和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

4.无障碍环境市县创建。继续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工作,全盟所有旗县市都进入无障碍市县行列。

      1.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深化残联组织改革,形成盟、旗县市、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四级残疾人组织网络。规范盟和旗县市残联班子配备、内设机构设置,残工委重要成员单位干部兼职、挂职残联副理事长;加强苏木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优化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全覆盖建立嘎查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组织,落实基层残协委员由嘎查村(社区)委员会班子成员担任规定;加强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发挥“代表、服务、维权、管理、监督”职能。逐步提高嘎查村(社区)残协委员待遇和工作条件,保障专门协会工作经费,满足专门协会在基层广泛联系和有效服务本类别残疾人的需要。强化残疾人事业干部队伍建设,将残联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盟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重视残联系统残疾人干部、年轻干部、基层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和使用。完善残疾人青年骨干培训机制,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加强对残疾人工作者培训,培育忠诚、干净、担当,懂残疾人、知残疾人、爱残疾人、心系残疾人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队伍。

     2.推进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补齐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短板。积极推动盟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医院)、旗县市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中心、温馨家园项目建设,实现盟、旗县市各有一所专业化、区域性残疾人康复、托养综合服务设施,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普遍建设残疾人服务场所。建立残疾人基础服务设施和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残疾人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兴安盟残疾人就业服务示范中心,加强残疾人服务标准化和行业管理。加大对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运营情况监管力度,对新建民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给予支持。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残疾人服务设施无偿或低价提供给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使用。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国有资产监管,定期进行评估。

     3.加快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加大科技助残工作力度,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推进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与残疾人服务深度融合,按照中国残联信息化“地方残联服务平台”建设总要求,建设“一套表、一张网”和兴安盟残疾人信息现代化综合服务平台,纵向与全国助残服务平台和自治区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横向实现残联、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等部门实时数据交换,推动建立常态化数据比对机制。落实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常态化,改进调查手段,及时准确更新数据,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和服务需求数据库,稳步推进残疾人电子证照推广应用。

专栏7  残疾人基层基础建设重点项目

1.残联组织建设。深化残联组织改革,形成盟、旗县市、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四级残疾人组织网络。全覆盖建立嘎查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组织,加强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发挥“代表、服务、维权、管理、监督”职能。

2.人才队伍建设。将残联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盟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重视残联系统残疾人干部、年轻干部、基层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和使用。

3.残协工作保障。逐步提高嘎查村(社区)残协委员待遇和工作条件,保障专门协会工作经费,满足专门协会在基层广泛联系和有效服务本类别残疾人的需要。

4.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推动盟残疾人康复中心(康复医院)、旗县市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中心、温馨家园项目建设,实现盟、旗县市各有一所专业化、区域性残疾人康复、托养综合服务设施,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普遍建设残疾人服务场所。建设兴安盟残疾人就业服务示范中心,加强残疾人服务标准化和行业管理。

5.信息化建设。建设“一套表、一张网”和兴安盟残疾人信息现代化综合服务平台。稳步推进残疾人电子证照推广应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对残疾人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残疾人事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有效发挥残疾人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全盟各级残联组织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团结引领广大残疾人群众坚定理想信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残疾人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三)整合社会资源增强扶残助残工作力量。鼓励充分发挥各级残工委成员单位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实施助残慈善项目。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形成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格局,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扶残助残,形成工作合力。

     (四)大力推动残疾人慈善事业和志愿助残服务。积极承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公益项目、政府购买的残疾人保障和服务项目,推动残疾人慈善事业多元化发展。开展“大爱北疆”—康复、就业、文化体育系列公益助残行动。将志愿助残服务纳入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完善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为残疾人提供帮扶解困、生活照料、支教助学、社区导医、文化体育、出行帮助等服务,不断提升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助残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五)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残疾预防日”、“爱耳日”、“爱眼日”等重要节点和残疾人事业重大活动契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主题宣传文化活动,推出一批残疾人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典型,动员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关注支持残疾人事业。充分发挥兴安盟融媒体平台作用,积极打造残疾人事业网络宣传阵地,制作播出一批残疾人题材纪录片、公益广告和网络视听节目,扩大宣传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传统美德。

     (六)强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保障。落实盟、旗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整合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保障金和彩票公益金等资金,落实好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社会保障救助、基础服务设施建设资金和基本服务支出。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结构,科学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12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经盟委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日

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本政策所扶持的招商引资项目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包括风电、光伏、抽水蓄能项目;旅游、高新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食品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放宽至3000万元以上下同)盟本级和旗县市(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分别将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兑现资金纳入次年预算。

     一、用地优惠。根据企业意愿,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标准地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土地出让价格可按《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交纳;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容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用地,实行企业厂区内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由政府以投代奖,奖金额度按土地出让金去除成本后的70%投入,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用电优惠。对符合本政策的大工业用户实施倒阶梯输配电价,即在现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上,根据年度实际用电量超额累进下调输配电价,如国家、自治区电价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三、代建厂房。凡入驻兴安盟各园区从事旅游、高新技术、生物医药 智能制造且设备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给予代建标准化厂房政策,采取租赁或购买等方式使用代建标准化厂房。在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和集约用地相关要求基础上,原则上代建厂房的投资额不高于企业设备投资额:采取租赁方式的享受前4年租金减半的优惠政策;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厂房的,首付50%即可先期办理产权证。

     四、落地奖励。对于新落地且投产的2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投资额度达到投资协议约定标准的,对落地该项目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即,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3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3亿元以上(含3亿元)、4亿元以下的奖励80万元:4亿元以上(含4亿元)、5亿元以下的奖励120万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五、贡献奖投。招商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从实现运营收入之日起,按新增加税收额度(地方留成部分,下同)作为贡献标准。第1年至第3年盟本级和旗县市(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从财政预算中奖励新增加税收的70%资金 第4年至第6年盟本级和旗县市(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从财政预算中奖励新增加税收的50%资金,以项目投资的方式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六、科创奖励。对公司注册地在盟三大园区(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盟农畜产品物流园区、盟农畜产品开发区)且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在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盟农畜产品开发区挂牌落地的企业研发机构获得国家级认定的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年100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级认定的连续3年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在盟经济技术发区、盟农畜产品开发区落户的院士专家工作站连续3年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

     七、旅游奖补。对新落地且投产运营的旅游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给予奖补,即,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奖补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补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奖补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延链补助。针对全产业链产业转移集中落户我盟的项目,企业运行投产后进行技术改造的,按照企业技改投入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引进与本企业上下游关键配套的超过1亿元、5亿元 10亿元的项目,给予引进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补。

     九、搬迁奖补。对外地搬迁至兴安盟境内,经核定搬迁的正常生产设备实际价值金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后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补贴。

     十、一事一议。对于符合我盟重点产业发展定位、投资额度大(10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利税贡献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所有企业(项目)落地我盟,在享受本政策的基础上都将叠加享受国家、自治区的优惠政策,若同时符合盟内其他行业优惠政策,按从优就高原则兑现执行,不再叠加。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兴安盟区域经济合作局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9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兴安盟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盟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5日

兴安盟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2020〕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放大器”作用,有效解决我盟担保机构业务聚焦不够、担保能力不强、银担合作不畅、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等问题,结合我盟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着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回归担保主责主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要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农支小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

     2.坚持保本微利运行。政府性融资担保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综合融资成本。

     3.落实风险分担机制。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参与、合理分险的银担合作机制。优化政府支持、正向激励的资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

     (三)发展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工作方案,将当前承担融资担保服务功能的各种机构集合起来,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涉及增信服务、绩效考核、共同承担风险、化解补偿风险等各个方面,从而形成政府性融资担保部门牵头、其他金融机构配合,向我盟各类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提供服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发展的积极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确保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占比达80%以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占比不低于50%,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低于1%。

     二、主要措施

     (一)培育盟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通过兼并重组、增资扩股等方式,着力在“十四五”期间培育一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参股盟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经济体量大、融资担保需求旺盛、本级财力可持续支持的旗县市可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盟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区域“龙头”作用,主动对接自治区担保集团,扩大我盟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责任单位:盟金融办、盟财政局、各旗县市政府)

     (二)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广泛参与、出资入股与无偿捐助相结合,多元化的涉农涉牧和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增长相适应的资本持续补充机制。在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效率、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投入力度。(责任单位:盟金融办、盟财政局、各旗县市政府)

     (三)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明确职能、形成制度,统筹运用现场调研、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定期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对监管评级BB级(含)以下、担保能力不足、偏离支农支小主业、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置,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功能定位,确保不断增强担保能力,不断提升担保实力。(责任单位:盟金融办、盟财政局)

     (四)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银担双方要加强“总对总”合作,统筹制定合作标准和模式,取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缴存要求。积极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逐步覆盖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业务融资担保业务,积极落实担保机构、自治区担保集团、合作银行4:3:3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旗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加强协调对接,推动各金融机构主动融入、深度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责任单位:盟金融办、盟财政局、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各旗县市政府)

     (五)探索建立风险代偿补偿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责任单位:盟财政局、各旗县市政府)

     (六)增强融资服务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适应银行业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需要,加强产品研发,优化服务模式,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的担保产品,提升政府性担保机构效率和适用范围。(责任单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工作保障

     (一)坚持准公共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推动社会就业,科技创新、市场前景广阔、可持续发展性强的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提供担保增信。不得偏离主业,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有关要求,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考核认定,重点考核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等指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首次融资担保业务予以适当考核倾斜,取消盈利指标考核,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对考核结果优良的,在资本金的注入、争取代偿补偿、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和限期整改,不纳入扶持政策享受范围。

     (三)营造发展的良好环境。要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司法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担保相关债权的保护,提高诉讼效率,加大执行力度,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不得干预其日常经营决策,完善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加强区域风险防控。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10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盟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优势和职责做好贯彻落实。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8日

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地理标志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国知发保字(2021]3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兴安盟地理标志培育,扎实推进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建设,提升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水平,实现地理标志富农、兴农,决定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特色产业是地方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的一大实招,要结合自身条件和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要弘扬伟大脱贫攻坚精神,加快推进乡村振兴,继续支持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围绕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高标准建设、高效益运用这一主线,利用3年的时间,大力提升兴安盟地理标志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效能、保护能力和服务水平,以更大力度扶持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牧民增产增收,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坚持高水平保护

     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严厉查处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加强地理标志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及跨地区、跨部门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全方位提高地理标志执法保护水平。

     坚持高质量发展

     依托兴安盟特色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品牌化发展,找准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打造特色鲜明、品质优良、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地理标志,实现地理标志与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产品附加值,助推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标准建设

     努力培育以“质量型”“差异化”“稀缺性”为主要特征的地理标志,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建立健全特色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标准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严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授权和使用管理,实现地理标志精准管理,精确管理,严格管理。

     坚持高效益运用

     不断提高“兴安盟大米”“突泉绿豆”等地理标志品牌效应,有效增强市场竞争力,完善以地理标志品牌为核心,企业商标和区域品牌互相结合、共同发展的地理标志品牌体系,健全地理标志相关产业链。

     三、主要目标任务

     推进兴安盟地理标志培育、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的高质量运行力争3年内申报8-10件地理标志,每年注册成功2件地理标志,3年内地理标志商标达到11件,培育1件地理标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用标企业达到60家。3年内地理标志相关商标和专利质押融资达到1亿元。高标准建设1家地理标志保护指导站。争取2件地理标志入选内蒙古农牧业品牌目录。完成“兴安盟牛肉”“兴安盟沙果”“俄体粉条”等高标准体系构建。查办一批地理标志侵权假冒案件,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资源调查。以旗县市为单位,围绕当地具有独特品质的产品,就特色质量、特殊工艺、人文历史、产地环境、地理范围、发展状况等开展资源调查,建立地理标志保护资源基础数据库。按照已经注册成功地理标志、已经申报地理标志、正在培育的地理标志进行清单化分类管理。并对正在培育地理标志的史料收集、政府授权主体文件,存在困难问题等情况,制作地理标志保护资源动态信息表,掌握第一手详实、可靠资料,为申报地理标志奠定基础。(责任单位:盟市场监管局、农牧局、林草局、乡村振兴局、档案史志馆,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培育指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农牧业企业共同参与的品牌培育管理和建设机制。积极争取自治区相关部门支持,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启地理标志审查“绿色通道”。盟旗两级政府、盟直各相关部门要组合运用各类政策资金,形成联动协同机制,齐力支持扎赉特旗创建“兴安盟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力争建成管理体系完善、特色显著、效益突出、人文内涵丰富、辐射带动力强的高标准示范区。筹建地理标志保护指导站,优化地理标志培育、运用、保护、推广的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盟市场监管局、农牧局、林草局、商务口岸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证特色质量。督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根据兴安盟产业特点研发新型产品、革新生产技术、改版包装样式、拓展销售市场,全面提高地理标志特色产品质量。同时,在重点地理标志产品上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试点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地理标志质量追溯机制。瞄定兴安盟地理标志特色产业链强链补链行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导航试点,助力解决地理标志种源、种植及加工等技术难题,培育高价值专利。(责任单位:盟市场监管局、农牧局、林草局、大数据中心,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标准引领。推动地理标志全产业链标准化生产,深入实施“兴安盟大米”等标准体系,定期监测和评估标准实施效果,全程控制地理标志产品品质,保证品质原汁原味。尽快完成“兴安盟牛肉”和“兴安盟沙果”“俄体粉条”高标准体系建设任务,并筹备建立木耳、羊肉、“突泉小米”等地理标志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管理、包装储运等领域标准体系,保障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品质。打造高端地理标志产品,继续推进“蒙”字标认证企业的梯队建设,拓展“蒙”字标新的品类。(责任单位:盟市场监管局、农牧局、林草局、卫健委,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五)构建检验体系。依托现有检验检测资源,提升地理标志产品专业化检验检测服务水平。规范地理标志相关数据指标体系、分析方法和数据报表管理。鼓励技术检测机构为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提供“菜单式”“定制化”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并不断满足消费市场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权威、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引导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责任单位:盟农牧局、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六)提升品牌价值。将地理标志纳入兴安盟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规划中,聘请专业品牌策划团队,立足兴安盟生态优势、历史人文底蔼、农畜产品特点进行深入研究潜心品牌设计、品牌定位和品牌沟通,结合产品开发、品牌策划推广,量身塑造品牌形象,彰显品牌价值。支持兴安盟地理标志参与品牌价值评估,支持市场影响力较大,知名度较高的地理标志认定驰名商标。(责任单位:盟市场监管局、农牧局、林草局、商务口岸局、文旅体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创新支撑。深入实施兴安盟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将农牧业机械化、碱水稻培育种植、生产设备实用性改造等相关专利技术向地理标志特色产业转移转化。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地理标志龙头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积极争取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地理标志项目在兴安盟落地实施。(责任单位:盟市场监管局、科技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农牧局、林草局、商务口岸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八)推动跨界融合。推动地理标志特色产业与生态旅游、历史文化传承有机融合。以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农业产业强镇以及扎赉特旗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为样板,推进地理标志与旅游、文创等相融互促,与互联网、电子商务等领域跨界融合,积极开发“我有一亩田”等高附加值产品和“稻田鱼”等周边产品,积极探索延伸产业链条、培育产业群体、扩大产业覆盖、增强产业效益的有效路径。(责任单位:盟农牧局、市场监管局、文旅体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九)优化运用服务。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研发适合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为地理标志相关企业、协会提供方便快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保险服务。指导做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质押登记服务。(责任单位:盟金融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兴安盟中心支行、市场监管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十)从严执法保护。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地理标志所有人依法办理商标授权许可备案手续,规制和打击在营销宣传、产品外包装中违法违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严格监督和查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地理标志执法协作,高效查办地理标志执法保护重特大案件,争取办出精品案例、典型案例。(责任单位:盟市场监管局、农牧局、公安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宣传推广。在用好用足京蒙合作、电商对口帮扶等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地理标志营销新渠道,用好互联网新媒体,通过网络直播、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高品牌影响力,反哺地理标志产品特色产业发展,力争融入国际国内双循环。利用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品牌日、商标节、展会、品牌推介会等活动,做好地理标志的宣传推广。(责任单位:盟委宣传部,乡村振兴局、市场监管局、农牧局、林草局、发改委、商务口岸局、文旅体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五、主要步骤

     兴安盟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按照既定目标分步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2年4月-5月)。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地理标志资源调查,明确工作重点,确定目标任务,细化措施,建立地理标志培育清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5月-2025年1月)。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相关部门要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任务目标,层层抓落实,构建地理标志科学布局体系、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保持产品质量特色,强化产业带动能力,实现地理标志富农、兴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2月-2025年3月)。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相关部门就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开展全面评估,总结相关经验,公布典型案例,就行动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宣传报道。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相关部门要站在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是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从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效路径,是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高、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重要方法的高度来认识,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千方百计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兴安盟推进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领导小组,由盟行署分管盟长任组长,盟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局、农牧局等有关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盟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调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三)积极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突出成效、典型案例,不断凝聚社会共识,争取各方支持,努力营造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良好氛围。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11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6日

兴安盟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促进全盟服务业加快发展,加大精准纾困力度,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等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旅行社服务等级提升。在年度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中,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表彰的旅行社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表彰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表彰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盟文旅体局牵头负责)

     (二)支持旅游团组流量增加。以旅行社组团到兴安盟旅游、并发生住宿费用的游客人数为奖励标准,按照每人次2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奖励,冬季(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奖励标准提升为每人次50元。对组织盟内游客在盟内旅游的旅行社,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对旅行社按招徕游客人数进行年度排名,对招徕游客人数达到1万人以上的旅行社,排名进入前5名的,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内优秀旅行社、品牌旅行社到兴安盟开办旅行社或分支机构,除享受与兴安盟本地旅行社同等优惠政策外,在盟内经营一年以上,且招徕盟外游客达到2000人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盟文旅体局牵头负责)

     (三)支持旅游客运多方汇流。对通过旅游专列组织游客来兴安盟旅游并产生住宿费用的旅行社给予奖励。旅行距离在800公里以内的,按照每人80元给予奖励;旅行距离800公里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给予奖励。对通过包机或切位等方式组织游客(不低于20人/团)、通过大巴组织游客(不低于180人/团)进入兴安盟并产生住宿费用的旅行社参照专列的方式进行奖励。(盟文旅体局牵头负责)

     (四)支持消费升级惠民。通过发放消费券等形式,支持商超、家电、汽车、餐饮、加油等领域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在全盟汽车消费活动开展期间,对购买售价10万元(含)以上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分别给予1000元和1500元等价补贴。对销售额超1亿元且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以及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活动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家电连锁企业或本地家电经销企业,分别给予活动组织、宣传等方面补贴2万元。在全盟家电消费促进活动开展期间,对限额以上家电销售企业推出的特定机型给予一定补贴。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购物中心、农批市场实行统一核算收银纳统,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统计并持续稳定运行的零售、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纳统后零售额同比增长高于20%和30%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和2万元。(盟商务口岸局牵头负责)

     (五)支持便民服务扩面增量。对本年度纳入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的社区,每个给予配套奖补20万元(其中盟、旗两级财政各匹配10万元),用于社区服务功能的完善提升。对本年度新开发早市、夜市、利民好物分享集市或跳蚕市场总数量达到3个以上的旗县市,其新开发并达到建设标准的市场,给予建设主体奖补5万元。着力打造家政服务品牌,对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家政服务地方标准编制推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特色美食系列品牌建设,对获得自治区级行业协会评定,并经盟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色美食系列品牌,予以品牌创建主体10万元奖补。(盟商务口岸局牵头负责)

     (六)支持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对列入盟级市场保供重点企业清单并提供生活必需品保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用于企业运输成本增加及疫情防控等方面补贴。(盟商务口岸局牵头负责)

     (七)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外贸企业,按照进出口额0.05元人民币/美元标准给予物流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上限50万元。对在我盟注册且首次发生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达到5000万和1亿元人民币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40万元(上述企业可叠加享受0.05元人民币/美元标准补贴政策)。对年进出口额未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中小微外贸企业,进出口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被自治区列为培育对象和正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10万元。(盟商务口岸局牵头负责)

     (八)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支持与有影响力的电商平台联合开展线上营销及品牌推广活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年销售额达到7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推广活动成本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跨境电商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市的,给予奖补5万元,进出口额每增加500万元再给予奖补3万元,单个企业补贴上限50万元。(盟商务口岸局牵头负责)

     (九)支持物流业保通保畅。为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对网络货运企业比照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标准,由盟旗两级财政予以奖励。对我盟当地“司机之家”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对验收合格的“司机之家”,每个补助20万元(盟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实施“快递进村”工程,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以每单补贴0.2元的标准,对全盟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进行补贴。对2021年以后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对建站新投入的监控和信息录入设备费用等进行奖补,每个站点补贴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盟邮政管理局牵头负责)。对优化整合资源开展城乡冷链配送、自有冷运车5辆以上且配送范围覆盖旗县市3个以上的商贸和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盟商务口岸局牵头负责)

     (十)支持科技服务精准助力。继续对运行情况良好、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成效显著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每年给予10万元补助。对科技服务工作开展良好的科技特派员每年给予2000元补贴支持。(盟科技局牵头负责)

     二、附则

     1.每年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企业提质增效、快速发展。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2.凡符合以上支持领域的服务业主体,均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3.同时符合盟本级多项补助政策条件的服务主体,只享受最高的一项补助。满足国家、自治区级部分补助政策条件的服务主体,可享受盟级配套政策支持。

     4.由各项政策的牵头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经对申报项目审核后,报盟行署审批。经盟行署批准后,兑现补助资金。

     5.各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篡改、编造虚假数据等情况,将取消补助资格;已领取补助资金的,将全额迫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本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22年至2023年。

     7.各项政策由牵头部门负责解释。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兴署办发〔2022〕19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文件要求,经盟行署同意,特制定如下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建立“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做承诺、事后强监管”的工作制度,力争实现工业用地出让后即可开工。

   二、“标准地”概念和实施范围

   (一)概念界定。“标准地”是指在各类开发区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实施范围。全盟范围内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产业聚集区、工业功能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三、工作流程

   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包括前期工作、按标出让、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详见附件1)。

   (一)前期工作

   1.出让前准备。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负责做好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相关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完成征收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区域评估工作,同时做好相关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落实项目意向单位。

   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

   2.确定地块指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工业用地上,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工业用地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08年版),明确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具体的“产业标准”,向本级自然资源局申请全要素规划控制性指标,确定“用地标准”,相关要求列入挂牌条件。

   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

   3.技术服务

   (1)方案设计

   条件具备的项目,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组织工程地质条件勘探,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编制工作(设计图件需达到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深度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前完成。

   (2)提前服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利用兴安盟“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开展“标准地”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并按协同意见完善项目建设各项条件。

   各部门按照《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字〔2019〕46号)要求,对相关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联合审查意见作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件。方案联合审查与土地出让工作同步进行。

   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

   (二)按标出让

   符合土地出让条件后,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向属地自然资源局申请土地出让,各旗县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将各部门联合审查意见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旗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自然资源局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出让成交后,土地受让人与旗县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旗县市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部门(机构)签订《工业用地“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详见附件2),受让人在缴清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的不动产权登记,并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应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

   (三)审批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实行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企业也可以按照自身需要选择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旗县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牵头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服务。企业可选择委托政府代办员开展项目审批全流程或部分事项帮办、代办服务。

   受让人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可开工。

   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

   (四)按标施建

   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要求立即开工,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有关中介机构(勘察、设计、监理、能评、测绘)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和监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发现未按出让条件建设的情况,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

   (五)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全要素规划条件等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同时,对项目进行不动产登记管理,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

   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的,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项目通过达产复核后,各地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

   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

   (六)监督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建立覆盖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的监管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履约风险提醒。

   探索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工业用地“标准地”全过程信用档案,对工业用地“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对失信企业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对如期履约、示范效益好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应给予适当奖励扶持。

   牵头部门: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园)管委会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23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6月30日

兴安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完善职工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42号)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提高职工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

第二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四条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以上年度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3%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2023年1月1日起按照2%比例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第五条 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第六条 个人账户不予支付范围。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三章 门诊共济保障

     第七条 覆盖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八条 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

     第九条 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4000元、退休人员为5000元。对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55%、退休人员为6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5%、退休人员为70%。

     第十条 政策衔接。

     (一)普通门诊保障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

     (二)在《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规定范围内的乙类项目个人先负担比例参照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政策中乙类项目支付标准执行。

     (三)做好与门诊特慢病政策的衔接。普通门诊统筹与门诊特慢病政策可同时享受,门诊特慢病政策按照我盟现行政策执行。自治区出台新的门诊慢特病政策后,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不属于自治区规定范围内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不再新增人员,已纳入人员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待遇。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医保支付管理。完善与门诊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支持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依托基层卫生机构开展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相结合。

  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 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行业主管责任、医保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审计等有关部门协同监管责任,严格查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医保经办服务管理。

     (一)协议管理。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贯彻落实协商谈判机制,严格评审评估标准,将优先使用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控制自费比例、违规开具大处方等纳入协议管理,强化协议条款及指标约束作用。

     (二)就医管理。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具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参保缴费凭证。接诊医生应认真核对其身份,确保人证相符。

     (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参保人就医过程中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规范门诊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参保职工合理就医,严禁开“大处方”、“做套餐”式的检查;要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同机制,抓好工作落实。2023年前各旗县市要开展改革实施评估工作,盟医疗保障局、盟财政局将根据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适时调整,报请盟行署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营造良好氛围。各旗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医疗保障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充分宣传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要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细则规定不符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盟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如国家和自治区有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要求动态调整政策报盟行署批准后实施。

兴安盟行政公署大事记

(4月1日至6月30日)

     ●4月1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召开盟长办公会,先后听取科右前旗德佰斯镇附近坤峰页岩砖厂、科尔沁右翼中旗污水管网破裂2个重点关注案件办理情况和其他20个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信访事项核查和案件办理等工作。

  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参加自治区视频会,向王莉霞主席汇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我盟2个重点关注案件(科右前旗德佰斯镇附近坤峰页岩砖厂、科尔沁右翼中旗污水管网破裂)办理情况和其他20个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盟行署与中广核新能源控股内蒙古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张志宇一行举行座谈会,双方就加快项目建设、进一步深化合作进行深入交流。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座谈会。 

     ●4月2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召开全盟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调要快速高效办理中央环保督查组交办信访案件。

     ●4月6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深入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调研督导重大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等工作。

     ●4月7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召开第7次行署常务会议,听取全盟疫情防控情况、2022年一季度经济形势、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出席全盟疫情防控视频会并讲话。

     ●4月8日,自治区2022年推进高质量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动员大会以视频形式召开,盟领导苏和参加会议。

     ●4月18日,盟委委员会议暨中央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在突泉分会场参加会议。

     ●4月22日,上午,在乌兰浩特市实地督导疫情防控工作。

     下午,主持召开第九次行署常务会,盟长办公会,中心组学习会,疫情防控会。

     ●4月23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4月25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深入科右前旗调研督导集中隔离场所建设改造情况。

     ●4月25日,盟行署全体会议暨廉政工作会议召开,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2022年度全盟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出席会议并讲话。

     ●4月26日,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听取全盟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重点任务。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参加会议。

     ●4月28日,盟委召开盟委委员会议暨盟边防委员会会议,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听取盟边防委和盟委国安委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一步重点任务。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参加会议。

     ●4月29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深入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调研督导疫情防控工作。

     ●5月3日,盟委副书记、盟长、盟疫情防控指挥部总指挥苏和先后来到盟委党校和柳树缘文化旅游产业园,实地调研检查方舱医院和集中隔离点改造建设情况。

     ●5月5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召开全盟中央第二轮生态环保督察交办问题办理工作调度会。

     ●5月5日至6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召开盟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兴安盟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研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和2022年旅游业发展项目开复工、方舱医院及隔离场所建设等事宜,安排部署当前重点工作。

     常务会结束后,接续召开了盟长办公会议、盟行署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论述、《信访工作条例》及有关会议精神,围绕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特别是集中治理庸俗化交易化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5月7日,盟委委员会议暨盟委财经委员会会议召开,传达学习中央、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传达学习自治区党委书记孙绍骋在我盟调研时的指示要求,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参加会议。全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召开,第一时间落实全国、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会议并讲话。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参加全国、全区疫情防控视频会。

     ●5月10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赴国网蒙东电力公司,与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张成松就加快电力工程建设、优化供电方式以及推进风电制氢一体化项目等事宜进行座谈交流。

     ●5月11日,全盟第一季度“三本清单”述职评议会召开。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会议。

     ●5月12日,盟委、行署与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就统筹推进兴安盟通用机场建设进行座谈,签署合作协议。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会议。

     ●5月12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召开疫情防控指挥部会议,听取各相关疫情防控专项工作组汇报。

     ●5月13日,自治区开发区以案促改工作领导小组视频会议召开后,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召开全盟开发区以案促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以案促改问题整改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

     ●5月14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召开全盟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大会暨当前重点工作推进会,通报全盟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和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政策措施,安排部署物流业保畅保通、疫情防控、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等重点工作。

     ●5月16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召开盟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兴安盟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5月19日,“中国旅游日”内蒙古分会场主题活动在阿尔山市举办。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代表盟委、行署致辞。

     ●5月20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在阿尔山会见华润集团副总经理陈小军一行并举行座谈,深度对接希望小镇建设、新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大健康产业发展、矿泉水产业打造、啤酒产业扩能提质等领域合作。

  我盟召开阿尔山市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会议。

     ●5月23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召开行署班子成员碰头会,研究当前重点工作。碰头会后接续召开盟长办公会,研究乌兰浩特市当前重点工作。

     ●5月24日,自治区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张韶春在我盟调研督导重大项目建设、自治区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随后主持召开座谈会,安排部署有关工作。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陪同调研并参加座谈会。

     ●5月25日,盟行署召开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中央单位定点帮扶兴安盟工作情况,共商下一阶段定点帮扶工作。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出席会议并讲话。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参加全国稳住经济大盘视频会。

  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召开阿尔山市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工作领导小组会暨重点项目调度会,深入学习贯彻王莉霞主席关于创建工作的指示精神和盟委有关部署要求,听取推进中广核集团、华能蒙东公司新能源项目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5月26日,盟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盟委副书记、盟长、盟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苏和出席会议。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召开盟长办公会,研究落实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6方面33条政策具体措施。

     ●5月27日,盟委召开2022年第15次委员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稳住经济大盘会议、《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出席会议。

     ● 6月1日,盟行署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全盟稳经济重点工作。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会议并讲话。

     ●6月2日,盟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行集体学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观看安全生产电视专题片《生命重于泰山》,要求全盟警钟长鸣,抓紧抓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全面排查危化品、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食品安全、游乐设施、消防、防汛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风险隐患,堵塞安全漏洞,压实各方责任,切实做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参加会议。

     ●6月4日,盟委副书记、盟长、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总指挥苏和主持召开全盟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议,传达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听取各旗县市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汇报,对全盟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梳理、再强调、再部署。

     ●6月6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召开盟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兴安盟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研究落实助企纾困政策措施、推进全盟重点旅游项目和奶源基地项目建设等事宜,安排部署当前重点工作。

     ●6月7日上午,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来到乌兰浩特一中考点,巡视2022年高考组织工作。

     ●6月9日,兴安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深入乌兰浩特市,调研重点工业企业运行情况。

     ●6月10日,兴安盟行政公署与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举行座谈会并签署合作协议。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与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吴育生共同见证签约。

  兴安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深入科右前旗、乌兰浩特市调研督导疫情防控工作。

     ●6月13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召开兴安盟防汛抗旱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兴安盟防汛抗旱工作。

     ●6月14至16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一行先后赴河北敬业集团、云南中烟公司、红云红河集团,就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及企业高质量发展进行对接。

     ●6月23日,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主持召开盟行署常务会议,审议《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兴安盟贯彻落实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实施意见》,研究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有关事宜。

  兴安盟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五次代表大会6月24日召开。盟领导张晓兵、苏和、徐卓、刘树成,自治区工商联副主席贺立军到会祝贺。

     ●6月24日,盟委召开盟委委员会议暨中央和自治区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自治区党委书记孙绍骋有关讲话指示要求以及中央、自治区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听取“两个基地”建设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汇报,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参加会议。

     ●6月29日至30日,中国共产党内蒙古自治区代表会议在呼和浩特召开。盟委副书记、盟长苏和参加会议。

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2022年第2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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