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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2022年第3期 第三季度(总第79期)

来源:兴安盟行署办 发布时间:2022-10-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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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扶持中小奶食品产业八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兴署字〔2022108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扶持中小奶食品产业八条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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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扶持中小奶食品产业八条政策措施(试行)

     为推动我盟传统奶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奶业振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8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地方特色奶食品加工标准化试点进行补贴。对已获得小作坊登记证,年加工原奶达到100吨或年产奶食品20吨以上的地方特色奶食品小作坊、合作社、联合体,纳入标准化试点,支持奶源质量安全管控、乳品加工基础设施建设与设备购置、生产工艺升级、检验检测设备配备、冷链运输流通体系建设等,对每个试点盟级补贴30万元;旗县市配套补贴20万元。(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农牧局、财政局)

     二、对申请SC认证的企业进行补贴。鼓励小作坊、合作社、企业进行改造升级取得SC认证,自2022年开始,新取得SC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具备资质能够为其他奶食品加工企业、合作社提供检验检测服务扩大产品市场销售范围的机构或企业,年检测量达到2000批次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农牧局、财政局)

     三、对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给予补贴。支持奶食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养殖户和行业协会共同建立协商机制,稳定生鲜乳购销关系。对能够带动10个以上社员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合作社成员(养殖户)能够提供5吨生鲜乳/年,一次性补贴2500元,对合作社成员(养殖户)能够提供10吨生鲜乳/年,一次性补贴5000元。对销售奶食品作出突出贡献的销售主体给予营销补贴,年销售额在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盟农牧局、商务口岸局、财政局、税务局)

     四、对饲草料收储进行补贴。对中小奶食品加工作坊和提供奶源的中小奶畜养殖场户优先享受高产苜蓿种植和饲草料收储补贴,鼓励养殖场就地就近配套饲草料地。(牵头单位:盟农牧局、财政局)

     五、奶牛两病防控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奶畜养殖场,盟级补贴布病A19疫苗价格30%、补贴结核病检测费用30%;旗县市补贴布病A19疫苗价格20%、补贴结核病检测费用20%。(牵头单位:盟农牧局、财政局)

     六、支持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盟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传统奶食品研究开发、工艺提升、技术改进,创新传统奶制品新工艺、新产品、新吃法,支持开展奶食品相关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奶食品加工作坊取得奶制品商品条码,采用新型包装材料和工艺,创新包装设计,提高包装水平;支持地方特色乳制品手工坊申请商标。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企业(团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盟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农牧局、财政局)

     七、对农旅融合发展给予补贴。对开展农旅融合发展的经营主体开展旅游目的地、研学基地等进行奖补。年接待游客达到1万人次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接待游客达到5万人次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传统奶食品制作非遗传承人的给予一次性传习补助2万元,获得盟级传统奶食品制作非遗传承人的给予一次性传习补助1万元。(牵头单位:盟文旅体局、财政局)

     八、优化金融保险服务。对中小奶畜养殖场、合作社贷款购入乳肉兼用型奶牛的给予贷款贴息,协调金融机构对奶食品合作社、企业给予生产经营贷款支持。将中小奶畜养殖场、合作社的乳肉兼用型奶牛全部纳入奶牛政策性保险。(牵头单位:盟农牧局、财政局、金融办、银保监分局)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时间为一年,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实施。盟农牧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精准落地落实。本政策所需资金由盟级和旗县市按照财政事权划分比例共同承担。本政策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政策措施内容由兴安盟农牧局负责解释。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2022年支持兴安盟肉牛育肥和肉牛肉羊屠宰能力提升政策清单(试行)》的通知

兴署字〔2022111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2022年支持兴安盟肉牛育肥和肉牛肉羊屠宰能力提升政策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829

2022年支持兴安盟肉牛育肥和肉牛肉羊屠宰能力提升政策清单(试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推进肉牛肉羊生产发展五年行动方案》(农牧发〔202110号)文件要求,提升我盟肉牛育肥能力和肉牛肉羊实际屠宰能力,促进我盟出栏肉牛肉羊在盟内就地屠宰,特出台本政策清单。

     一、支持范围和原则

     (一)2022年度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提升肉牛育肥能力和肉牛肉羊实际屠宰能力,推动肉牛肉羊产业发展。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凡在盟内登记注册的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养殖户(场、企业、合作社)、肉牛肉羊经纪人,均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三)盟内牛羊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加工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定及各项操作规程。

     二、实施内容

     (一)支持提升肉牛盟内育肥

     1.盟内肉牛养殖户(场、企业、合作社)年出栏育肥牛50头(含50头)以上,并输送到盟内肉牛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屠宰加工的,每头育肥牛给予200元的补贴。

     (二)支持肉牛盟内屠宰

     2.年实际屠宰增量达到1万—2万头的(不含2万)牛屠宰企业,按照300/头的标准予以补贴。

     3.年实际屠宰增量达到2万—3万头的(不含3万)牛屠宰企业,按照500/头的标准予以补贴。

     4.年实际屠宰增量达到3万头以上的牛屠宰企业,按照600/头的标准予以补贴。

     5.各类中介组织或个人为盟内屠宰企业输送肉牛,按照100/头的标准予以运输补贴。

     (三)支持肉羊盟内屠宰

     6.年实际屠宰增量达到1万—2万只的(不含2万)羊屠宰企业,按照10/只的标准予以补贴。

     7.年实际屠宰增量达到2万—3万只的(不含3万)羊屠宰企业,按照15/只的标准予以补贴。

     8.年实际屠宰增量达到3万只以上的羊屠宰企业,按照20/只的标准予以补贴。

     9.各类中介组织或个人为盟内屠宰企业输送肉羊,按照5/只的标准予以运输补贴。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0.协调金融机构针对肉牛育肥、肉牛肉羊屠宰环节开发各种类型的贷款项目,推广产品质押、活体质押、农业担保等模式的贷款项目,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解决肉牛育肥、肉牛肉羊屠宰环节融资难问题。

     三、附则

     本政策清单所涉及资金为盟本级财政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以验收考核方式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盟农牧局制订。

     (一)本政策清单第1条中,出栏的育肥牛必须在本养殖场内育肥4个月以上。

     (二)同时符合本政策中第1条、第5条的,可以累加实施。

     (三)鼓励各旗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奖补政策。

     (四)政策中“以上”含本数。

     (五)育肥的肉牛从育肥到进场屠宰前的过程中必须佩戴免疫耳标。

     (六)盟内牛羊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派驻官方兽医制度。

     (七)盟、旗县市农牧部门要发挥“兴安盟畜禽屠宰远程视频监控平台”的作用,做好对屠宰企业的监管。

     (八)盟、旗县市各级执法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要及时查处运输环节检疫违法行为。

     (九)本政策清单中的“肉牛屠宰增量”是指“以2021年实际屠宰数量为基数,在盟内屠宰企业中屠宰加工并销售的增量屠宰肉牛”。

     (十)本政策清单中的“肉羊屠宰增量”是指“以2022年实际屠宰1万只羊为基数,在盟内屠宰企业中屠宰加工并销售的增量屠宰肉羊”。

     (十一)2021年以来,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盟内牛羊定点屠宰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清单。

     (十二)盟内牛羊定点屠宰企业排污没有达到标准的不能享受本政策清单。

     (十三)有故意遮挡“兴安盟畜禽屠宰远程视频监控平台”监控设备、故意断电等行为的,没有达到实时视频监控的盟内牛羊定点屠宰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清单;未连接“兴安盟畜禽屠宰远程视频监控平台”的盟内牛羊定点屠宰企业不能享受本政策清单。

     (十四)对代宰企业委托屠宰(代宰)的牛羊不予补贴。委托屠宰(代宰)牛羊是指企业、个体等自然人委托牛羊定点屠宰企业代为屠宰的牛羊,屠宰后的牛羊产品是委托企业(个体)的牛羊产品、不属于牛羊定点屠宰企业。

     (十五)运输补贴包括养殖户(场、企业、合作社)、肉牛肉羊经纪人等各类中介组织或个人为盟内屠宰企业输送肉牛肉羊中的运输的肉牛肉羊饲喂、损耗和运输车辆的损耗、燃油等运输活动的补贴。

     (十六)本政策清单执行时间试行一年,自印发本政策清单之日起计算执行时间。

     (十七)本政策清单内容由兴安盟农牧局负责解释。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加快推进5G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兴署字〔2022〕122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兴安盟加快推进5G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22年8月24日盟行署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安盟加快推进5G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20〕4号)精神,加快全盟5G网络建设,提升我盟信息化水平,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夯实网络建设

   (一)编制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盟工信局要结合现有的5G网络规划,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统筹5G基站站址、机房及管线、电力等配套设施建设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盟5G等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并与盟住建局、国网兴安供电公司等部门规划有效衔接;盟自然资源局对规划进行审定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详细规划。(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国网兴安供电公司、铁塔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

   (二)建立同步实施建设机制。盟住建局要按照相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单位为建筑物规划预留5G宏站、微站、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空间;基础通信设施建设如需穿越公路或占用公路用地的,各级交通部门按公路等级报送相关交通部门审批;国网兴安供电公司在规划建设电力网络设施时,要满足5G基站的用电负荷及站点部署;各旗县市要将5G基站站址、机房、管线、天面、配套电力等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国网兴安供电公司、铁塔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

   二、开放公共、社会资源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统筹5G基础设施建设,对接公共、社会资源开放,新建场所5G布局

   (三)开放国有办公楼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免费开放本单位所辖区域、所属建筑物,并为5G基站和网络建设提供所需的资源。(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国有企业)

   (四)开放市政公共资源。在不影响城市景观、不妨碍市政公共资源使用的前提下,免费开放各类产业园区、市政绿地、园林、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文化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机场、汽车站、火车站,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等公共交通以及路灯杆、公安监控杆、城管监控杆、道路指示牌、广告牌、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5G基站及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五)开放商用建筑、住宅小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中5G等通信网络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环节的监管,保障5G等通信网络设施按标准落实到位。保障电信运营企业依法依规合理使用住宅小区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建设5G基站,严禁物业服务企业收取5G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场地租赁等费用。(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住建局)

   三、落实电力保障

   (六)降低用电成本。对新建5G基站及机房等配套设施,国网兴安供电公司要实行“一站一表”直接供电、直接收费。对升级改造5G基站及机房等配套设施,条件具备的由电信运营商向国网兴安供电公司申请报装电表,实现直接供电、直接收费;国网兴安供电公司要对新建、升级改造的5G基站及配套机房、核心枢纽机房等设施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符合条件的可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责任单位:国网兴安供电公司、铁塔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

   四、规范审批流程

   (七)规范5G通信基础设施审批流程。铁塔公司兴安盟分公司提出5G基站建设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能办结的说明原因,并一次告知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将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审批纳入兴安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5G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在规划用地、电力引入、管道建设与维护提供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草局、水利局,国网兴安供电公司、铁塔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

   五、强化措施保障

   (八)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兴安盟5G网络建设与应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盟5G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坚持问题清单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及督办,铁塔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及各电信运营企业定期向盟5G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5G基站建设情况,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盟5G领导小组召开5G建设协调会解决,推动我盟5G网络建设快速发展。

   (九)加强督查考评。盟5G领导小组将5G通信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及共享情况,公共资源、社会资源开放情况,资源要素保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十)加强宣传推广。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5G网络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大5G基站电磁辐射等知识科普宣传力度,为5G网络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兴安盟5G网络建设和应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梁彦君   盟行署副盟长

   副组长:王振国   盟行署办公室副主任

                 魏大勇   盟工信局局长、能源局局长

    成  员: 费生林   盟工信局副局长

                 于春丽   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吴金德   盟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郑永峰   盟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君      盟住建局副局长

                 哈斯额尔敦   盟林草局副局长

                 宋跃平   盟水利局副局长

                 王海江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魏久强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满水龙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王志彪   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王家军   突泉县委常委、副县长

                    白洋   科右中旗委常委、副旗长

                 张晓义   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谢宏伟   国网兴安供电公司总经理

                 杨树青   电信兴安盟分公司总经理

                 孙剑峰   移动兴安盟分公司总经理

                 李岩华   联通兴安盟分公司总经理

                 李峰      铁塔兴安盟分公司总经理

                周连俊   广电网络兴安盟分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工信局,负责5G网络建设协调与项目推进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魏大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李峰同志兼任。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27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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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兴安盟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实施的将宜耕土地开发或复垦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实施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第四条 项目立项前,由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新增耕地来源主要为低效利用、闲置和未利用的非耕地类,包括其他草地、盐碱地和裸土地等宜耕未利用地,工矿用地、农村宅基地等可复垦建设用地,田坎、农村道路和历史形成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残次林地、残次草地等适宜开发的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残次草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耕地占补平衡项目要严格按照土地整治领域已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开发和建设。  

     第六条 鼓励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补充耕地。拓展补充耕地来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旗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盟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及立项

     第七条 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有利于山水林田湖草的综合整治。不得在自然保护地、一级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灾害频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安排项目;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填湖泊、填湿地开垦耕地。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和水土资源客观条件,将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实施补充耕地项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土地规划资质单位编制补充耕地项目设计方案和预算,设计深度要求能满足项目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九条 设计和预算由盟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农牧、财政、水利等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的评审论证意见,旗县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划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设计报告及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说明、总表、项目分片分项工程预算表)、项目申请书、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标注项目区位置)、项目区规划图;  

      ()项目工程设计图();  

      ()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或旗县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项目所在地权属单位同意实施补充耕地项目的书面意见;  

      ()根据有关取水审批权限的规定,有审批权限的水利部门出据的水资源论证审查意见;  

      ()补充耕地项目的现状影像资料;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勘测定界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十一条 补充耕地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重点:

   (一)项目设计。包括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设计报告等具体内客;  

     ()项目工程设计。包括土地平整设计是否合理、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设计是否符合土地整治领域已发布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其他工程是否必要与合理;

     ()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审查。包括:总体性审查、工程量核查。预算标准审查及其他相关审查等,是否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补充耕地项目通过自治区备案和盟级专家评审论证合格后,由盟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下达通过评审的通知,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通过评审通知批复立项,在批复立项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资金性质及来源、新增耕地面积及来源。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以多种模式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施工单项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30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强化监理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设计预算确需变更的,履行变更报批手续,由下达评审通过的单位负责变更批复。  

     第十五条 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实施地点设立标志牌,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建设工期等主要信息进行公开,要严格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即:法人制、合同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管理是项目实施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补充耕地项目的费用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由政府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工程施工费支出要按照工程质量和进度支付,严格按照国家土地整治行业标准执行,由工程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审核,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后支付。在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做出项目财务决算,并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造价及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由同级财政批复。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竣工后,由旗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村民代表实地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盟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验收,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耕地核定、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决算与审计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盟级下达验收合格后,申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入库备案。经验收、核定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及时在占补平衡监测监管系统中进行报备,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符合条件的应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保护。旗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填报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应当及时向当地苏木乡镇政府或嘎查村委会移交新增耕地及工程设施,办理移交手续,签订后期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鼓励所在地村集体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将新增耕地承包或流转给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农村种植大户等进行规模化经营。

第六章 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对于耕地开垦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以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投入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土地整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所补充和改造的耕地等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认定为耕地的,均可纳入补充耕地管理,用于占补平衡。

     第二十二条 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根据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建立3类指标储备库。新增水田包括直接开垦的水田和由旱地、水浇地改造的水田。新增耕地的粮食产能,根据新增耕地面积和评定的质量及提质改造整治的耕地面积和提升的质量等别计算,纳入产能。

     第二十三条 盟级统筹管理补充耕地指标,各旗县市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高标准农田项目形成新增耕地除跨省交易外,盟级统筹10%指标入库,盟级指标收缴新增耕地开垦费返还指标所在地。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自治区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调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28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调剂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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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跨省调剂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牧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深度贫困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的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牧区建设用地地块(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牧民建新安置的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形成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用于跨省交易。

     第三条 实施增减挂钩应遵循以下原则:

     ()规划管控,有序推进。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规划相衔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尊重民意,维护权益。拆旧、安置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依法保障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采取多种工程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鼓励复垦为高标准农田,严格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复垦耕地可长期稳定耕种。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优化乡村用地布局。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从实际出发,与城镇化进程、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和农牧业现代化相协调,充分考虑实际承受能力,不搞大拆大建和“运动式”搬迁。

     第四条 增减挂钩实行分级负责制。

     盟行署负责全盟增减挂钩工作的总体部署并协调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出台支持我盟实施增减挂钩相关政策。

     盟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建立全盟过渡期增减挂钩项目储备库;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对项目竣工进行验收;组建专业技术团队为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技术支撑;协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节余指标核定等工作。

     旗县市人民政府是增减挂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增减挂钩推进计划、农牧民宅基地征拆补偿标准、分类安置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负责项目立项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集体要做好配合,重点负责农牧民意愿调查、拆旧农牧民安置补偿、复垦耕地管护以及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货币补偿安置后农牧民反悔有偿申请宅基地机制等工作。

     旗县市自然资源局重点做好项目实施管理的技术支撑,负责增减挂钩项目区核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项目实施质量监督、项目竣工自检、项目在线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  潜力调查与项目储备

     第五条 潜力调查要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结合近三年遥感影像图和“二调”现状,重点对村屯及周边进行研判,筛选出符合要求的实施拆旧复垦地块范围,同时结合规划用途、土地权属、农牧民意愿、补偿安置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合理确定潜力规模。

     第六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潜力调查成果制定增减挂钩推进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各苏木乡镇增减挂钩项目布局、时序和规模,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抢抓政策机遇,全面快速推进。

     第七条 建立全盟增减挂钩项目储备库。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推进计划的时序安排,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后纳入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区管理

     第八条 项目区原则选择生产生活条件差、闲置宅基地多、土地利用粗放、农牧民积极性高、安置意愿明确的嘎查村或嘎查村外围,且符合以下标准:

     1.拆旧区选择避免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内、陡坡原则上不得超过25°。

     2.拆旧区复垦以不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貌为前提。

     3.选取的拆旧区复垦方向必须为可长期稳定利用的、与周边环境保持一致的耕地,复垦为水浇地的需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4.项目区最小地块规模不低于3亩(根据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成果中打开村庄调查的情况,同一区域内多个连续的独立建筑物可视为同一地块)。在国家下发恢复村庄属性范围内的农用地,在核实“二调”数据为农村居民点用地后,可作为拆旧区。

     5.拆旧区地块要套合比对2009201320152018年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其中,任一年变更调查数据建设用地范围包含拆旧区所有地块(含201202203204205)。

     6.拆旧区复垦地块要有实际复垦工作量,地块内房屋均匀分布,且可以全部复垦,不判读集中分布的空地面积。地块全部为农村居民点房前屋后农用地及空地、无建筑物的,周边建筑物未实施拆旧复垦的,应举证说明或扣减。地块地类为204(集体废弃工矿用地)的,不再判别是否有建(构)筑物。地块中有明显集中连片的仓房、养殖圈舍,视为有建筑物。

     第九条 农牧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原则上应设置在拆旧地块相对接近区域,并避让基本农田。涉及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等确需跨村级以上区域安置的,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或有条件建设区安置。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申报须编制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向盟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自然资源厅审批。批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进行调整的,由旗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按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 各旗县市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旗县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农牧业、林草部门组织实施自验,自验合格的由盟自然资源局组织终验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定。农牧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复垦地类是否具备相应生产条件,林草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复垦的林地、草地是否达到相应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旗县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化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第五章 农牧民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拆旧与补偿安置方案应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和其它权利人对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论证。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将项目基本情况、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农牧民监督。

     第十六条 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农牧民宅基地征拆补偿标准和分类安置办法等具体实施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和实施标准。集中安置的,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中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尊重自然历史文化传承和建筑风貌特色,统筹安排农村牧区基础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货币补偿安置的,应及时足额发放安置补偿款。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成效评定

     第十七条 旗县市自然资源局应结合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情况上图入库,并实行网络直报备案。

     第十八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发改、财政等部门参与的监管机制,加强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每年由盟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旗县市增减挂钩工作成效进行评定,主要包括实施管理、进展成效、农牧民满意度、复垦质量等内容,评定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实施增减挂钩项目的依据。

第七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30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兴安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722

兴安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

     为贯彻健康中国战略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健康兴安”建设,推动全民健身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结合我盟体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聚焦“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根本任务,保障群众的体育健身权益,深化全民健身供给侧改革,实现全民健身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书写兴安盟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新篇章。

     二、总体目标

     2025年,建成与“健康兴安”相适应的全民健身发展新格局,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补齐健身设施短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素养和体质健康水平。

     ——群众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38.5%以上,确保学生每天校内外各1小时有效锻炼时间,提高老年人、妇女等重点人群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比例。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更加完善。实现旗县市、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三级公共体育设施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完成旗县市体育健身设施“112”(即:建有1个体育场、1个体育馆和2个标准足球场);苏木乡镇(街道)“1121(即:建有1个篮球场或笼式足球场、1个门球场、2个乒乓球台和1套健身路径);嘎查村(社区)“121”(即:建有1个篮球场、2个乒乓球台、1套健身路径)目标任务,推进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

     ——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丰富多彩。全盟每年举办赛事活动不少于90场次,每个旗县市每年不少于12场次。

     ——健身服务指导水平明显提升。加快推进体卫融合试点工作,提升科学健身服务指导水平。国民体质检测合格率达90%以上,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2.5名。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1.提升全民健身法制化水平。认真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体育法律法规,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健身意识,提高体育公共服务水平。

     2.形成全民健身发展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全民健身联动机制,各旗县市成立全民健身领导机构。将全民健身工作融入全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同健康兴安、高质量发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创建、文明城市创建、乡村振兴等工作融合发展,构建多方联动、互联互通的多元发展格局。

     (二)扩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

     3.加大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力度。摸清健身设施底数,实施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盘活城市空闲土地,用好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支持以租赁方式供地,倡导土地复合利用,支持对健身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功能整合。配备适合少年儿童、老年人参与体育锻炼的设施设备,完善公共健身设施无障碍环境,完成体育健身设施“112”“1121”“121”目标任务。新建或改建体育公园不少于6个,每个旗县市不少于1个;健身步道、绿道累计不少于500公里,每个旗县市不少于80公里。城镇新建居民区的改造旧居民区配套体育用地,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建设笼式球场(足、篮、排)等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实现旗县市、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

     4.提升公共体育场馆服务水平。支持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体育设施开放率达60%,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评估督导。挖掘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鼓励社会力量承接公共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提升老年人使用体育场馆设施的便捷化、人性化水平。做好场馆应急避难(险)功能转换预案,平战结合转化率2025年前达100%。逐步推行公共体育设施智能化、数字化升级改造,实现场馆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完成2个以上公共体育场馆改造。

     (三)丰富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体系

     5.打造品牌赛事活动。实施一地一品牌,一地一特色创建活动。鼓励各旗县市打造区域体育特色品牌,继续做好乌兰浩特市的“足球青训”品牌、阿尔山的“雪”品牌、科右中旗的“马”品牌、突泉县“冰”品牌、科右前旗的“草原”品牌、扎赉特旗“休闲体育”品牌。在传统节假日举办“全民健身日”系列活动和群众冰雪运动,广泛开展群众参与度高的“三大球”、徒步走等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丰富社会足球活动,推动县域足球普及,不断扩大足球人口规模。支持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推动区域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协调发展。落实赛事活动监管责任,周密制定赛事防控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6.促进重点人群健身活动。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推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包”工程,开展针对青少年近视、肥胖等问题的体育干预,合理调整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设施器材标准,在配备公共体育设施的社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配备适合学龄前儿童和老年人锻炼的设备设施。完善公共健身设施无障碍环境,开展残疾人康复健身活动。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学校的引领作用,带动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农牧民等重点人群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健身活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推广普及广播体操。

     7.推动全民健身智能化发展。推进“互联网+健身”“物联网+健身”,创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模式,旗县市充分利用新媒体、融媒体平台,开展智能健身、云赛事、虚拟运动等新兴运动,创新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组织模式,大力推广居家健身,常态化开展居家健身活动。

     (四)提高科学健身指导服务能力

     8.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常态化。落实国民体质检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制度,开展城乡居民日常体质测定、运动能力评定、身体素质评估,建立健康档案。在2022年和2025年组织开展全盟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工作。

     9.丰富科学健身指导供给模式。通过开展“全民健身大讲堂”、健康义诊等,推进健身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发挥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健身达人的引领效应,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供科学健身指导。

     10.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鼓励退役运动员、教练员、单项体育协会会员、体育教师、健身达人和基层社区(村)干部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专业化水平。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科学健身指导能力。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大赛、交流展示大赛,评选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优秀社会指导员信息库,制定激励机制,提升指导服务水平。

     (五)发挥体育社会组织推广作用

     11.加强体育组织建设。加强体育总会建设,形成总会带动协会、协会带动赛事、赛事带动体育人口的良好局面。以各级体育总会为枢纽,单项体育协会为支撑,基层体育组织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建设,丰富社会体育健身团队建设。形成覆盖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体系。

     12.激发体育社会组织活力。加快推进体育赛事“管办分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体育服务力度,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对队伍稳定、组织活跃、专业素质高的“三大球”、乒乓球、羽毛球、骑行、跑步、健步走、轮滑等自发性全民健身社会组织给予场地、教练、培训、等级评定等支持。将运动项目推广普及作为单项体育协会的主要评价指标。

     13.加快足球体系建设。支持各级各类足球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以企业独资、多元投资等方式参与足球发展。抢抓体教融合发展机遇,完善青少年足球竞赛体系,积极开展各类赛事活动,不断加强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培养。营造县域社会足球文化氛围,推动社会足球、青少年足球、校园足球、职业足球等发展。因地制宜开展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实现足球特色学校、旗县市和社区笼式足球场地全覆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足球场馆建设和参与公共足球场地设施维护、管理,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全面提高足球场馆运营能力和综合效益。

     (六)推动全民健身融合协调发展

     14.深化体教融合。加强对体教融合工作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开足开齐体育课,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体育锻炼,掌握12项运动技能。完善青少年体育竞赛体系,优化青少年体育赛事,统筹规划综合性运动会,完善参赛奖励政策。探索“线上+线下”赛事活动新模式,积极参与上级举办的“百万青少年上冰雪”、“蒙动少年·青少年体育嘉年华”等品牌活动。

     15.深化体卫融合。鼓励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开办运动康复等经营实体,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展“运动处方”医疗服务,发挥体育运动在特定疾病防治及康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基层推广卫生服务与健身指导协同模式,对适合采取科学健身方式防治的疾病提供健康咨询指导,推动健康端口前移。推动国民体质监测与国民健康监测同步开展。

     16.推动“体旅融合”深度发展。培育一批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精品线路和赛事活动,拓展民族特色体育传统项目和主题赛事活动,增加产业附加值,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加快推进冰雪旅游提档升级,做好冰雪体育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大力推广冰雪那达慕、冰上龙舟、雪地足球等特色体育运动。

     七)构建体育产业多元发展格局

     17.丰富体育产品供给。发展健身休闲业和体育服务业,形成体育旅游新的消费增长方式。促进“体育+”产业融合发展,引入体育消费项目进驻旅游景区,推动综合游乐、活动户外基地高质量项目建设。持续打造冰雪+体育,促进冰雪培训、冰雪器材装备等相关产业发展。创建品牌体育产业,坚持举办“活力兴安、共享健康”体育活动,推动那达慕大会、草原休闲体育大会、登山节特色品牌活动,推动乌兰浩特市“青少年足球训练基地”产业化发展,做优特色体育赛事。

     18.深挖体育消费能力。推动体育产业、体育服务向农村牧区延伸,促进乡村经济振兴发展。以大乌兰浩特为中心,开展全区“体育消费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制定鼓励体育消费政策,发放体育消费券,推动全民健身。提升体育彩票市场竞争力,丰富体彩公益金在助力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内容及形式。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以体育设施为载体,打造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为群众体育消费创造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运行机制

     充分发挥各级全民健身组织领导机构作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对旗县市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有效发挥协会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全民协同、分工合作、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不断推动全民健身和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投入力度

     严格落实全民健身工作的“三纳入”政策(即: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公共财政对体育事业经费预算投入力度,保证全民健身经费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全民健身经费人均投入不低于2元。按盟行署出台的《公共文化领域盟级与旗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盟级和各旗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比例分担。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引入社会资金,发展全民健身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形成有利于推进全民健身社会化、市场化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安全保障

     加强对各类健身设施的安全监管,鼓励在公共体育场馆配置急救设备,确保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达到防疫、应急、疏散、产品质量和消防安全标准。建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应急保障机制。坚持防控为先,实行动态调整,统筹赛事活动举办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全民健身相关信息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加快推进乌兰牧骑事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31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加快推进乌兰牧骑事业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729

兴安盟加快推进乌兰牧骑事业发展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乌兰牧骑事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的意见》(内政发〔2011125)、《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考核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对乌兰牧骑事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两个打造”,大力弘扬乌兰牧骑忠诚于党、热爱人民、吃苦耐劳、甘于奉献、团结拼搏、勇于创新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扎根生活沃土、服务基层群众,更好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更好丰富农牧民文化生活,更好传递党的声音和关怀,让乌兰牧骑这面旗帜高高飘扬,让乌兰牧骑在广大人民中深深扎根、永放光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文艺工作方针,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传承乌兰牧骑红色基因,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永葆乌兰牧骑“红色文艺轻骑兵”的鲜明本色。

     (二)坚持特色发展。充分发挥乌兰牧骑队伍短小精干、队员一专多能、节目小型多样、装备轻便灵活的特点,围绕“创作、演出、宣传、辅导、服务、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八项职能,不断拓展乌兰牧骑的综合功能,努力把乌兰牧骑建成党的政策的宣传队、先进文化的播种机。

     (三)坚持服务群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到人民在哪里、哪里就是中心,人民生活在哪里、哪里就是舞台。

     (四)坚持文艺创新。适应广大群众对美好精神文化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和发扬乌兰牧骑与火热的时代生活紧密联系的艺术品格,着力在艺术创作的内容、形式、风格和演出形式、表演手段上进行探索和创新,努力创作更多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作品。

     (五)坚持科学合理。制定科学、合理、高效的组织机构、人才进出、绩效评价体系,加强乌兰牧骑标准化建设,充分调动乌兰牧骑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为艺术创作、服务群众提供基础保障,进而推动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建设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突出政治标准,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建立健全各级乌兰牧骑领导班子,按照编委核定职数配齐团长(队长)、副团长(副队长)、指导员等班子成员;明确旗县市乌兰牧骑为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并配有专职文秘、财务等必要行政人员。各级乌兰牧骑要成立艺术委员会,在艺术创作、奖惩评定等工作方面为班子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二)拓宽人才进出渠道

     1.人才引进。一是优化招聘机制,乌兰牧骑在当地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指导监督下,可以自主公开招聘编制内队员,可结合演员职业特点,合理安排招考笔试权重,重点考察演员专业能力;或特事特办,采用“一事一议”机制,对特殊人才可以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察等方式择优聘用。二是通过“绿色通道”,将符合条件的优秀演员纳入事业编制体系。三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招聘编制外演员。

     2.演员安置。除文化系统做好安置工作外,进一步扩大安置渠道,提供更多安置单位:一是由演员申请、教育部门组织考评,将合格的演员安置在各级学校,担任专业教师等工作;二是全盟其他需要专业演员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区街道,应积极配合演员转岗安置,演员转岗安置后原有职称待遇不变。

     为确保演员队伍的年轻化,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乌兰牧骑队员安置,通过演员申请、单位审查,确定转岗安置的演员,优先安置在本级相关单位;对于特殊安置事项,如因伤致残,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确保安置转岗工作及时、高效。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队员,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退养。

     (三)优化绩效评价体系

     推进乌兰牧骑全员绩效考核,健全完善演员激励机制,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演职人员倾斜。

     1.艺术创作奖励。演职人员每创作一部作品,并通过本单位乌兰牧骑艺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给予资金奖励(班子成员及艺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参与此项奖励的评比);作品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旅厅、文联或区内外同级比赛创作、表演二等奖及以上、国家部委主办比赛三等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一作品获多个奖项的可叠加奖励;获国外奖项的由艺术委员会研究决定奖励金额。

     2.惠民演出绩效。到本级政府行政区以外地区演出的演员(包括参与演出的行政、后勤等工作人员),可根据路程、地区以及每场演出的规模、人数、角色等制定分配方案,给予每人每次适当的资金补贴,通过合理分配演出绩效,实现多劳多得。

     3.聘用演员工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同聘用演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职称工资等一切待遇参照在编演员执行,实现与在编演员同工同酬。

     (四)转变职称评聘方式

     将乌兰牧骑高级岗位结构比例调整到30%,其中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超过高级岗位的30%,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总体不低于20%。一线演员优先评聘职称,鼓励聘用演员参加职称评聘。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乌兰牧骑创编人才、一专多能人才的培养,重点抓好骨干艺术人才的培养,带动乌兰牧骑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实施乌兰牧骑实地培训计划,抽调优秀文艺工作者一对一、点对点开展实地培训。大力培养后备人才,鼓励盟内高校开设乌兰牧骑发展所需专业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注重选送优秀人才到盟外深造,通过政策引导、定向培养等形式为基层乌兰牧骑拓展输送艺术人才。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设立兴安盟乌兰牧骑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盟财政预算支出100万元,主要用于鼓励全盟各级乌兰牧骑开展艺术精品创作。

     (七)提高设施配备标准

     各地政府要安排乌兰牧骑发展专项经费,将乌兰牧骑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推进乌兰牧骑排练场所、演出剧场建设,配备必要的音响、车辆等设施设备。

     1.场馆建设。办公场所要达到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综合排练厅300平方米以上等相关建设要求,具备专用排练厅、琴房以及办公室、档案室、财务室、库房等相应设施;办公场所应有履行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职责所用的宣传橱窗或宣传栏;有创作、辅导以及保护、传承中华文化的编创室、辅导班、传承班、录音制作室等。

     2.设施配备。配齐演出、宣传、辅导、服务等活动所需的灯光、音响、乐器、道具、服装、流动舞台车、演出大巴车、“网上乌兰牧骑”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并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对设备进行及时更新。

     四、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推动乌兰牧骑事业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乌兰牧骑建设的各项任务纳入到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加强领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形成主要负责同志牵头部署、分管同志统筹推进、各相关部门互联共管的工作态势,制定支持乌兰牧骑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并将乌兰牧骑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乌兰牧骑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抓好落实。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研究乌兰牧骑编制配备,并强化绩效考核管理,确保乌兰牧骑人员力量与职能任务相匹配,真正发挥草原文艺轻骑兵作用。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32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727

兴安盟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9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盟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按照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完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推进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线,全面推行林草长制,加强草原保护管理,推进草原生态修复,改善草原生态状况,促进草原合理利用,统筹林草融合发展,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绿色兴安夯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遵循顺应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促进草原休养生息,突出保护修复草原生态,改善草原生态状况,全面维护和提升草原生态功能。

     2.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施策。针对不同区域草原特点、生态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规划、系统治理,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治理相结合,不断提高草原保护修复的系统性、针对性、长效性。

     3.坚持合理利用,绿色发展。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保护好草原生态的基础上,科学利用草原资源,严格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促进草原地区绿色发展。

     4.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结合全面落实林草长制,明确政府保护修复草原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草原保护修复机制,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草原保护修复。

     (三)主要目标

     202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草原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全盟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5%以上。到203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草畜平衡,退化草原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显著提升,全盟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80%以上。到本世纪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草原资源专项调查。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的统一部署,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基础上,适时组织开展全盟草原资源专项调查,全面查清草原类型、面积、分布、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等底数,查清草原植物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种类、分布、数量、特征等。定期开展草原资源更新调查,及时掌握草原资源的类型、面积、范围等方面变化情况。(盟林草局牵头,盟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草原资源监测评价。稳定盟旗两级草原监测体系和技术队伍,原则上盟级草原监测技术队伍在岗人员不少于3人,旗级草原监测技术队伍在岗人员不少于2人。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基础上,按照《全国草原监测评价工作指南》《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草原年度监测、应急监测、草原基本状况调查等工作,编制年度草原动态监测报告。按照草原类型和分布建立完善草原常规监测点和固定监测点,加强草原监测网络建设,利用遥感卫星等数据资源,构建空天地一体化草原监测网络。加强草原统计,健全草原监测评价数据汇交、定期发布和信息共享机制。(盟林草局牵头,盟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编制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编制完成《兴安盟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调整和优化草原保护利用空间布局,明确草原功能分区、保护利用方向和目标、管理修复措施等。各旗县市要依据兴安盟规划,编制本旗县市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盟林草局牵头,盟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牧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依法加强草原监督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健全完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加大草原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实施以及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破坏草原违法行为举报、案件督办、联合执法等机制,依法惩治、坚决遏制各类非法挤占草原生态空间、乱开滥垦草原等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加强草原监督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破坏草原的案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盟林草局牵头,盟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落实草原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所需最基本、最重要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落实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措施,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按照不同区域草原的定位、重要程度、保护利用强度对草原进行分区、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对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占用草原的审核审批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规范各类项目建设占用草原行为。严格落实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认真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依法查处超载过牧和禁牧休牧期违规放牧行为。(盟林草局牵头,盟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局、财政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草原保护修复治理。实施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加快退化草原植被修复,提升草原生态和生产功能。依托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内蒙古高原退化草原治理等草原建设项目,针对不同区域、不同退化程度的草原,按照国家、自治区退化草原修复治理标准体系,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修复和治理措施。对轻度退化草原,以减牧、季节性休牧等自然恢复措施为主,促进草原休养生息;对中度退化草原,采取围栏封育、补播改良、鼠虫害治理等综合配套措施,促进草原植被恢复;对重度退化草原,采取围栏封育、免耕补播等措施,加快恢复退化草原植被。鼓励和支持利用农闲田、退耕还草地、饲料地等土地资源,开展人工草地建设,提升饲草饲料供给能力,促进草原生态修复与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盟林草局牵头,盟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加强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按照草原有害生物发生的种类、面积、分布和危害程度,科学做好草原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开展草原有害生物普查工作,健全完善草原有害生物联防联控机制,加强草原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物种防治,不断提高绿色防治水平。推进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融合,进一步完善草原火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灾防控,健全完善基层草原防灭火队伍体系,提升初期火情处置能力。健全灾害风险网格化管理,强化业务培训和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草原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盟林草局牵头,盟应急管理局、农牧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大力发展草种业。开展草种质资源普查和调研,尤其加强对本地乡土草种的研究,探索适合本区域栽培的草品种。从培育好种子做起,切实把种子攥在自己手里,逐步建立草种质资源库及原生态保护为一体的保存体系,完善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鉴定、创新利用和信息共享的技术体系。水土光热条件适宜的旗县市要积极探索建立草种试验站或草种基地,选育培育适合我盟草原生态修复的耐旱、耐瘠薄的优良草品种,注重优质乡土草种选育、储备、扩繁和推广利用,满足草原生态修复用种需求。加强草种质量监管,为草种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盟林草局牵头,盟农牧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地体系。积极推动探索建立草原类型自然保护地,明确保护地内各种自然资源资产的边界,按照功能定位,实行整体保护、差别化管理。统筹推进草原自然公园建设,充分尊重原住农牧民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发展,使人民群众共享生态红利。(盟林草局牵头,盟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合理利用草原资源。在有效保护草原生态功能、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草畜平衡区要以实现草畜平衡为目标,优化畜群结构,积极推行划区轮牧和返青期休牧,控制放牧牲畜数量,减轻天然草原放牧压力。禁牧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多年生人工草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饲草供给能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加快转变传统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优化牧区、半农半牧区和农区资源配置,推行“牧区繁育、农区育肥”等生产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现代草业,支持草产品加工业发展。强化农牧民培训,提升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草原的能力水平。(盟农牧局牵头,盟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加快推进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着重解决草原承包地块四至不清、证地不符、交叉重叠等问题。草原面积较小、零星分布地区,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方式落实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草原承包经营管理,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提高草原合理经营利用水平。在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和规范经营权流转时,充分考虑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防止草原碎片化。(盟自然资源局牵头,盟林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草原地区绿色发展。科学推进草原资源多功能利用,积极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努力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充分发挥草原生态和文化功能,推广“草原+文化+旅游”等模式,打造一批草原旅游景区、度假地和旅游线路,推动草原旅游和生态康养产业发展。引导支持草原地区低收入人口通过参与草原保护修复增加收入。(盟林草局牵头,盟发改委、农牧局、文旅体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草原保护修复列为全盟林草长制工作的重点任务,把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旗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细化考核指标,压实各级责任。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对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推进。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稳定旗县市、乡镇苏木级基层草原保护管理和技术推广队伍,提升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培训,提升草原保护修复工作人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升执法监督能力。推进林草深度融合,加强森林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管理,提升网格化管护能力。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把草原保护修复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建立草原保护修复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保障草原保护修复资金投入。

     (四)强化科技推广。积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开展草原保护修复重大科技推广。加强草种繁育、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林草融合等关键技术集成推广应用。

     (五)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草原事业发展。深入开展草原普法宣传和科普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关心关爱草原和依法保护草原的意识。充分发挥种草护草在国土空间绿化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草原保护修复,不断强化草原的保护利用。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支持兴安盟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试行)》的通知

兴署办发〔202235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有关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经盟行署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2022年支持兴安盟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83

2022年支持兴安盟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兴安盟委员会办公室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兴安盟医药健康产业链发展2022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兴党办发电〔20229号),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构建现代医药健康产业体系,努力打造全国精品中(蒙)药、生物制药、大宗原药材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全面推动我盟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出台本政策清单。

     一、支持范围和原则

     (一)2022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医药健康产业高标准基地建设、品质提升、优化升级、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 凡在盟内注册的或从事中药材产业的经营主体,均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三)补贴申报期限为202211日至20221231日。

     二、实施内容

     (一)围绕基地建设加大扶持力度

     1.全盟新建良种、苗木繁育基地7个,主体基地面积不少于200亩,重点对苍术、赤芍、白鲜皮、防风、黄芩、黄芪等我盟道地药材生产繁育基地进行补贴。每亩奖补1000元,每个基地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盟农牧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

     2.建设11个千亩以上示范基地(含林下种植基地),每个种植示范基地奖补15万元。(牵头单位:盟农牧局,配合单位:盟林草局、财政局)

     3.打造中药材生产示范镇5个,每个示范镇(乡、场)奖补10万元;打造中药材庭院经济示范村12个,每个示范村奖补5万元。(牵头单位:盟农牧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4.鼓励中药材种(养)植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道地药材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参与起草地方标准),发布并得到有效实施的,每个标准奖补1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农牧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

     5.支持将道地药材生产纳入商业性农业保险参保范围。(牵头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

     (二)围绕构建经营体系加大扶持力度

     6.鼓励中药材种植现代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建设,具备旗级示范农机专业合作社条件(列入盟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名录的优先支持),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方案要求的,可享受该补助项目。(牵头单位:盟农牧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

     7.对当年新建3000平方米以上共享仓储(不含冷库),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牵头单位:盟商务口岸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

     (三)围绕产业体系构建加大扶持力度

     8.鼓励中药材初加工共享车间建设。实行无硫加工,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蛀,禁止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对纳入追溯体系的中药材初加工共享服务点当年新购置50万元/台(套)以上中药材初加工机械,按设备购置价格的3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盟工信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农牧局)

     9.落实减费降税政策。主动帮助从事中药材产业的经营主体落实内蒙古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盟税务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

     (四)围绕产业优化升级加大扶持力度

     10.经营主体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享受盟本级出台的《兴安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兴安盟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兴安盟重点产业链“1+N”金融服务工作方案》《加快推进“科技兴盟”行动深入实施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和申报《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等扶持政策的叠加奖励。(牵头单位:盟区域经济合作局、工信局、金融办、科技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口岸局、乡村振兴局、市场监管局、文旅体局、卫健委、教育局、人社局、银保监分局、税务局)

     11.对中(蒙)药文化、特色疗法、中(蒙)制剂、炮制等当年列入国家、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成功开发中(蒙)药文化创意产品且当年获得“内蒙古礼物”商品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盟卫健委、文旅体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

     12.鼓励取得中药材中药饮片一体化加工许可的企业建立中药材质量追溯系统。对取得中药材、中药饮片一体化加工许可,自主开展追溯系统研发并投入使用的企业,按当年数据采集设备(以国标为准)投入额的8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盟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农牧局,配合单位:盟财政局)

     13.对科技含量高、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中药材种植加工龙头企业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奖补,一次性奖补30万元。(牵头单位:盟农牧局,配合单位:盟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财政局)

     三、附则

     本政策所涉及资金为盟本级财政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以验收考核方式实施。项目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牵头部门另行制订。

     一)同时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扶持条件的(第5条、第6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3条除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奖补。

     (二)鼓励各旗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出台奖补政策。

     (三)政策中“以上”含本数。

     (四)政策中中药材基地补助仅限于当年新种植基地面积。

     (五)本政策试行期满后根据国家、自治区医药产业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盟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状况,出台相应政策。

       兴安盟行政公署公报2022年第3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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