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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08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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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2019年4月8日

   兴安盟“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做好“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内政办发〔201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对全盟“散乱污”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并按照升级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的方式实施分类处置,倒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2020年12月10日前全面完成综合整治,推动我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散乱污”工业企业的界定。“散乱污”工业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2.未办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土地、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安监、水利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

   3.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工业企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坚决反对不研究、不治理,“以停代治”“以停代管”等敷衍应对做法。通过技术升级、完善手续、搬迁等手段重点帮扶涉及重大民生、有市场效益和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依法依规推进“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二)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在“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工作中,要深入研判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特点和区域环境管理需求,严格按照标准科学界定“散乱污”工业企业,合理运用升级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三种处置方式,做到“升级有标准、搬迁有去处、取缔要坚决”。

   (三)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要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落实,摸清区域内“散乱污”工业企业底数。盟直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各旗县市的督导,强化协同联动、协调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全面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方案。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认真安排部署,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于2019年4月12日前将工作方案、责任人和联络员名单(见附件1)报送盟生态环境局(联系人:敖文军,联系电话:18648230970)。(责任主体为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生态环境局牵头督导,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二)建立台账。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开展拉网式排查,依托信访举报、污染源企业台账、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等,结合2018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当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底数,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清单。要实行“一企一策”,明确每家企业整治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升级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名单应于2019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向盟生态环境局报送公示平台网址和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见附件2)。(责任主体为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督导,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牧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三)分类整治。

   1.升级改造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产能,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依法责令上述企业限期进行整改,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完成整改并符合条件后,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责任主体为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督导,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牧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2.整合搬迁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和场地修复等工作。企业完成升级改造并符合条件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主体为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督导,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水利局、农牧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3.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要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标准,依法进行取缔,并完成场地修复等工作。(责任主体为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督导,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2019年10月1日起,各旗县市要按照“升级改造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关停取缔一批”要求全面开展规范整治任务,并于11月起每月2日前向盟生态环境局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进度表(见附件3)、每季度报送调度表(见附件4)。202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任务。

   (四)总结督导。盟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联合盟直各相关部门对各旗县市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对排查不到位,上报清单出入较大,以及整治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各旗县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2020年11月20日开始,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开展复查并进行总结,将具体情况于2020年12月10日前报送盟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盟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督导,盟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盟直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的督导责任,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统一标准、联合检查、联合指导。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要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盟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设备、产能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核,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落后产能工业企业。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督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排查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工业企业。盟生态环境局负责督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排查治理达标无望、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查企业环保手续履行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排查企业(场所)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依法查处非法入河排污口。盟自然资源局负责督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工业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督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排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工业企业。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督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散乱污”工业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全盟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能职责,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盟应急管理局负责督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盟水利局负责督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取水情况严格排查、依法查处非法取用水行为,关闭非法自备井,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吊销。盟农牧、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开展专项检查和服务督导工作。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层层分解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盟直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对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严肃处罚。对排查不到位,上报清单不实,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并进行通报,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予以约谈或问责。

   (三)强化政策引导。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引导中小型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培育工业发展的新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全力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和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曝光违法企业,开辟专栏宣传,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做到信息公开、政务透明。

   附件: 1.“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联络表

   2.“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

   3.“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进度表

   4.“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调度表

   兴署办发〔2019〕1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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