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与我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更相适应,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明显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为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具体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兴安盟户籍(或持有兴安盟居住证),符合救助条件的0—7岁(含7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残疾儿童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及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规定的救助内容和救助标准执行。
(三)定点康复机构
定点康复机构由旗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
1.拟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机构自愿向所在旗县市残联提出申请,定点康复机构由盟残联会同盟卫生健康委、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旗县市残联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等要求公开择优选择确定。
2.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救助任务的服务能力;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相关准入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质量等要求提供服务。
3.选择异地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的残疾儿童,由旗县市残联审核同意并提供转介服务。
(四)工作流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规定的工作流程执行。
(五)经费保障
从2019年起,在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基础上,盟行署和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按3:7的比例安排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并适时提高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
三、政策衔接
(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旗级财政再根据支出情况和救助标准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和儿童福利机构定额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三)各旗县市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救助范围、救助内容、救助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标准。
(四)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旗县市要成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盟旗两级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配套政策措施。
残联组织要按照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筛查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公开择优原则,筛选确定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共同履行对康复机构的监管责任。教育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在教育系统各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职务评聘中,要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民政部门要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其他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可予以临时救助。财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增设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探索将残疾儿童门诊医疗康复费用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视同分级转介的一类医疗单位,落实同等报销比例等优惠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临床康复医学建设,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信息报送制度。与同级残联实行信息共享。推动康复医学诊断标准、评估量表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康复机构登记,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扶贫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和健康扶贫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精准帮扶。
(二)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嘎查村(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三)加强监督管理。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抓好宣传动员。盟旗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解读和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同时,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意识,加大康复知识普及力度,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残疾儿童早日康复,健康成长。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 10月 1日起全面实施。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按照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领导小组要求,盟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盟行署报告。
附件: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2.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2019年6月4日
附件1: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补助标准(万元) |
低视力儿童 |
辅助器具 适配 |
基本型远距离助视器、近距离助视器;助视器适应性训练。 |
0.2 |
视功能训练 |
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含固定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 |
0.2 |
|
听力 残疾 儿童 |
人工耳蜗 |
人工耳蜗植入、调机、听觉言语功能训练,标准参见《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2013年版)》(中华医学会编著)。 |
8.85 |
助听器 |
助听器配戴、调试、听觉言语功能训练 |
1.92 |
|
肢体 残疾 儿童 |
矫治手术 及训练 |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标准参见《临床诊疗指南-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小儿外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军医出版社) |
1.72 |
辅助器具 适配 |
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配基本型假肢、矫形器、轮椅、助行器具、坐姿椅、站立架等辅助器具。 |
0.12 |
|
运动及适应 训练 |
功能评估(含运动功能、语言、日常生活、社会参与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维持关节活动度、增强肌力、语言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社会参与能力训练等。 |
1.5 |
|
智力 残疾 儿童 |
认知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康复训练,包括认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 |
1.5 |
孤独症 儿童 |
沟通及适应训练 |
功能评估(含言语沟通、社交能力、生活自理等);康复训练,包括言语沟通、 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 |
1.5 |
附件2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 年度)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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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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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未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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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监护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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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 状况 |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家庭经济困难 |
户口 类别 |
□农业户 □非农业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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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情况 |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其他保险 □无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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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需求 项目 |
(附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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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或监护人 申 请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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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 委会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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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木乡镇 (街道) 人民政府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旗县市 残联审批 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此表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经社区康复协调员逐级审核上报至旗县市残联,由旗县市审批并留存。
2.“康复需求项目”栏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填写。评估机构出具的“康复需求评估意见”须加盖评估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