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1136/2018-0002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兴安盟财政局 发文字号 兴财库〔2018〕25号
成文日期 2018-07-09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09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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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直各预算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工资统发工作,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根据《兴安盟直属机关统一发放工资实施办法》,结合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工作实际,我局对《兴安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兴安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制度》印发给你们,此制度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

2018年7月9日

兴安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制度  

  一、工资统发是指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将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上的管理方式。

  二、工资统发信息变更工作需由各预算单位财务人员自行完成。

  三、录入增资明细合计应与审批表合计相等,如有不符查找原因并重新填报审批,人事审批表与工资系统录入金额完全正确一致,方可向财政局送审电子数据及纸制审批表。

  四、工资报审要求如下:

  (一)各预算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将单位统发工资系统信息进行更新,无工资变动单位,在上月工资结转后即可送审。

  (二)完成工资更新并确保准确无误后方可送审电子数据。

  (三)送审电子数据后由预算单位工资录入人员,将编制或人事部门审批手续报送到盟财政局国库科进行现场审核,未录入工资系统直接报送纸制手续的,概不接收,由此产生的后果自付。

  (四)各预算单位原则上每月只报送一次工资信息变动情况(不包括单位人员减少特殊情况),每月20日以后发生的增资,延到下月工资中录入。

  五、预算单位减少(在职人员退休、调出、辞职、解聘或死亡)财政供养人员的,需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待审批后变更工资统发系统信息,此特殊情况不受20日前上报限制,截止发放工资前均可报审。

  六、单位上报人员数字、标准不实或对于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导致多发工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按损失额扣发单位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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