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财政局、文化旅游体育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兴安盟财政局会同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联合制定的《兴安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安盟财政局
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2年12月25日
兴安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兴安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旅游产业提质增效,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2〕9号)有关规定,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盟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盟旅游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循“政府引导、择优扶持、重点突出、注重绩效、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全盟重点旅游景区、红色旅游景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城市和文旅融合项目等各类旅游项目的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公共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智慧管理系统等设施。
(二)乡村旅游发展。用于全盟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乡村旅游集聚区、乡村旅游度假区、民宿、乡村(牧区)旅游接待户等乡村旅游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产业发展、美化环境等。
(三)贷款贴息。对重点文化旅游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对文化旅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一定的纾困补助。
(四)重大文旅活动。围绕全盟旅游重点工作,对品牌宣传活动和重大节庆活动给予补助。
(五)入境旅游项目补贴。用于兴安盟旅游企业组织入境旅游包机、入境旅游专列、入境自驾、外联入境旅游等“引客入盟”活动予以适当补助。
(六)旅游行业管理。用于全盟及区域性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资源普查、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人才队伍及信息化建设、调查统计、监测分析、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综合性管理支出。
(七)盟委行署确定的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性支出和偿还债务支出,不得用于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 盟财政局会同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对盟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盟文化旅游体育局提出重点支持项目和年度预算建议;建设项目库;会同盟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会同盟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日常监督和评估;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推动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旗县市财政部门配合本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在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予以分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盟文化旅游体育局、盟财政局根据各旗县市旅游接待人次、旅游品牌创建单位数量、地方旅游资金投入、地方财力状况、绩效及其他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切块下达旗县市。
(二)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1.下发申报通知。盟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盟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报主体、范围、条件及有关具体要求。
2.项目申报。专项资金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文化旅游体育局、财政局提交相关材料,旗县市文旅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由旗县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盟文化旅游体育局、财政局。盟本级有关部门(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的盟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盟文化旅游体育局、盟财政局。
3.项目审批。盟文化旅游体育局、盟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会同盟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盟行署会议通过后下达。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兴安盟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营业执照明确了相关业务资格;
(四)财务管理规范,经营能力突出,业务模式明确,具备人才资源,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兴安盟文化和旅游发展各级各类规划,具有良好的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能达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旗县市财政部门收到盟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上报盟文化旅游体育局批准调整,并报盟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落实工作任务,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旗县市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不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旗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盟财政局会同盟文化旅游体育局适时对项目绩效评价情况予以抽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使用情况相挂钩的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支出进度慢的旗县市,盟级将减少专项资金安排或予以收回。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会同盟文化旅游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实施期限为5年。
政策解读:《兴安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