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1136/2022-0002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兴安盟财政局 发文字号 兴财农〔2022〕65号
成文日期 2022-07-24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兴安盟乡村振兴财政资金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24 19:10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下载

各旗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盟乡村振兴财政资金管理,切实履行财政监管职能,现将《兴安盟乡村振兴财政资金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7月24日

兴安盟乡村振兴财政资金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盟乡村振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预算法》,《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22〕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2〕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盟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盟本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乡村振兴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盟、旗县市财政在资金安排和资金调度上应向乡村振兴方面倾斜,乡村振兴项目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

  第四条 乡村振兴资金的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盟财政局负责乡村振兴资金的日常监督,采取“月调度、季通报”的方式,及时掌握旗县市乡村振兴资金支付情况。各旗县市财政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振兴资金拨付进度报表,盟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实地查验。

  旗县(市)财政部门要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建立乡村振兴资金拨付台账,完整记录每笔资金收到时间、指标文号(来源单位)、金额和拨付的时间、金额、去向(具体项目)、依据、以及签批人、经办人等。资金分配使用的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分配方案、公示文档、发放登记等资料,应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五条 切实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盟级层面在收到中央衔接资金1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收到自治区衔接资金30日内下达至旗县市。旗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和苏木乡镇。资金支出进度除达到绩效评价考核要求外,4月底要达到30%,6月底达到50%,9月底要达到75%以上。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本级使用的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纳入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试点实施方案的衔接资金,可按整合规定安排项目,督查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旗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各旗县市不得为了抬高支出进度“以拨代支”

  第六条 落实全面绩效管理。各相关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衔接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事前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合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按规定对乡村振兴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及考核。绩效目标要随项目申报时一同上报,财政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并将绩效评价及考核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乡村振兴资金拨付快、质量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部门和单位,在分配项目和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

  第七条 对乡村振兴资金支付进度缓慢的旗县市,盟财政局将对旗县市财政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财政部门约谈后仍无明显进展的旗县市,盟财政局将提请盟行署对旗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乡村振兴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对乡村振兴资金使用单位存在下列问题的,财政部门将视违规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采取收回、调整已拨付资金;涉嫌违纪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