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1136/2019-0001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兴安盟财政局 发文字号 兴财行〔2019〕3号
成文日期 2019-01-30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党政机关中心城镇间交通费包干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1-30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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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委各部委,盟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为加强盟本级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与差旅费管理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保障中短途等各类公务出行需要,根据《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内财法〔2018〕982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内财行〔2018〕820号)和《兴安盟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兴财行〔2014〕2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兴安盟本级党政机关中心城镇间交通费包干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兴安盟本级党政机关中心城镇间交通费包干办法(试行)

  

  2019年1月30日

附件

  

兴安盟本级党政机关中心城镇间交通费包干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盟本级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与差旅费管理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保障中短途等各类公务出行需要,根据《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内财法〔2018〕982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内财行〔2018〕820号)和《兴安盟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兴财行〔201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盟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兴安盟本级党政机关从乌兰浩特市区到兴安盟所属旗县(市)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所属旗县(市)包括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科右中旗、突泉县、扎赉特旗、阿尔山市。

  三、鼓励出差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因特殊情况城镇间交通费可按规定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自行选择出行方式的,按包干标准报销城镇间交通补助费。从乌兰浩特市市区到所属旗县(市)的中心城镇间交通补助费以乘坐公共交通费用下线执行,其包干单程费用分别为:从乌兰浩特市市区到所属各旗县的城镇间交通补助费包干单程费用标准分别为:乌兰浩特市所属的(太本站镇30元;其它乡镇10元)、科右前旗所属的(归流河镇15元、额尔格图镇20元、大石寨镇20元、德佰斯镇25元、阿力得尔苏木30元、乌兰毛都苏木30元、索伦镇35元、桃合木苏木35元、满族屯满族乡40元、其它乡镇10元)、突泉县35元、扎赉特旗35元、科右中旗45元、阿尔山市70元。

  出差人员应根据有关情况,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如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不再领取相应的城镇间交通补助费。

  城镇间交通费管理方式和标准根据兴安盟所属旗县(市)交通状况改善和有关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有关规定,仍按《兴安盟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兴财行〔2014〕24号)执行。

  五、盟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六、本补充规定由兴安盟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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