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0760/2015-0003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文字号 兴署办发〔2015〕79号
成文日期 2015-10-26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10-27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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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内农牧发〔2015〕16号)文件要求,为加快构建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家庭农牧场”这一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高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水平,规范家庭农牧场管理,根据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家庭农牧场的组成形式及特征

  家庭农牧场是以农牧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牧、林、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牧业生产,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自我管理的新型农牧业经营实体。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主要是农牧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牧场专门从事农牧业种养专业化生产,具有农畜产品商品生产能力,经营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

  二、家庭农牧场的认定标准

  开展我盟农村牧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原则上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家庭农牧场经营的产业须符合县域经济发展整体规划,以从事种养业为主,经营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二)家庭农牧场经营者应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接受过相应的农牧业技能培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依法享有农村牧区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农牧户。

  (三)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人员数量。

  (四)以农牧业收入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农牧业净收入占家庭农牧场总收益的80%以上。

  (五)家庭农牧场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1.从事粮油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

  2.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15年以上,且经营面积100亩以上。

  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设施蔬菜经营面积1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经营面积50亩以上。

  4.从事花卉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设施花卉经营面积10亩以上,或露地花卉经营面积20亩以上。

  5.农区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养殖规模达到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或肉羊100只以上、或肉牛50头以上。

  6.牧区从事畜牧业养殖为主的,养殖规模达到日历年度基础母羊存栏300只,或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

  7.从事家禽养殖为主的,肉鸡或肉鸭年出栏5000羽以上、或肉鹅年出栏1500只以上,或蛋鸡年存栏2000羽以上,或家禽混养年出栏3000羽以上。

  8.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水面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经营池塘面积20亩以上,或山塘、水库、湖泊面积150亩以上。

  9.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年收入10万元以上。

  (六)以家庭承包和流转土地为主要经营载体。

  家庭农牧场经营的土地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明资料,且权属无争议。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在苏木乡镇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七)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牧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进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

  (八)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活动有完整的财务收支核算。

  (九)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等效益明显提升,生产经营可持续,对周边农牧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三、家庭农牧场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家庭农牧场认定条件的农牧户,向当地苏木乡镇或旗县市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

  2.家庭农牧场主户口本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3.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书原件及三份复印件。

  (二)苏木乡镇或旗县市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组织人员现场勘察认定,在十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附相关材料上报旗县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报人说明情况。

  (三)旗县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自治区统一样式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式样另行通知)。

  (四)旗县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家庭农牧场档案管理制度,旗县市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家庭农牧场相关档案及信息。旗县市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向盟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备案上季度所认定的家庭农牧场,上报家庭农牧场备案表(见附件2)。

  (五)盟农牧业经营管理站每两年对各旗县市家庭农牧场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对家庭农牧场实行动态管理,审核按照确定的认定标准、申报与认定程序进行。对已认定的家庭农牧场审核通过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上签署通过审核意见;对已不符合家庭农牧场认定标准的,取消其家庭农牧场资格,并注销其《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

  (六)在开展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基础上,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牧场创建活动,分级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盟农牧业局每年底在兴安农牧业信息网站发布全盟示范家庭农牧场名录。进入名录中的家庭农牧场可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盟级示范家庭农牧场标准另行制定。

  附件:1.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

  2.家庭农牧场认定情况备案表

  3.家庭农牧场认定情况汇总表

  4.填表说明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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