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0760/2015-0002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发文字号 兴署办发〔2015〕6号
成文日期 2015-01-01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02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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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盟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经盟行署研究决定,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提高1个百分点,即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单位缴费费率由6%调整为7%;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单位缴费费率由4。5%调整为5。5%。个人缴费费率仍维持2%不变。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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