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盟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经盟行署研究决定,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提高1个百分点,即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单位缴费费率由6%调整为7%;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单位缴费费率由4。5%调整为5。5%。个人缴费费率仍维持2%不变。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 索引号 | 111522000116340760/2015-00029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兴署办发〔2015〕6号 |
| 成文日期 | 2015-01-01 00:00:0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根据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盟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情况,经盟行署研究决定,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提高1个百分点,即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单位缴费费率由6%调整为7%;以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单位缴费费率由4。5%调整为5。5%。个人缴费费率仍维持2%不变。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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