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署字〔2017〕173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本级部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现将《兴安盟本级部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7日
兴安盟本级部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
国有资产资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科学管理和合法、合规、安全使用,落实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使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高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避免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和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的兴安盟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资源处置、出租、出借收入及对外投资收益、政府性债务收入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拨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资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源是指国有自然资源、国有公共资源、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及其他国有资源。国有自然资源包括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内河湖泊、地表水、地下水、地热等;国有公共资源包括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以及开发权、特许经营权、无线电频率资源、公共空间使用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特许经营权,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体责任包括管理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监督责任包括内部监督责任和外部监督责任。内部监督责任是指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责任。外部监督责任是指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应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明确权责、界定责任、公开透明、有效实施、依法监督、依法依纪追责问责的原则。兴安盟本级部门(单位)所属二级、三级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由兴安盟本级部门(单位)负责监督落实。
第九条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的部门(单位)应当担负共同的主体责任是:
(一)建立责任分解和落实机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部门(单位)要将主体责任层层进行分解,科学划分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确保工作有人抓、问题有人管、责任有人担,把责任压细压实。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部门(单位)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做到监督无死角、无盲区。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每一年度应当对部分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分配、调度、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加强对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促进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资源使用效益。
(四)建立问题整改落实制度。部门(单位)对于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作出的决定,应当建立整改落实制度,确保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整改落实情况应当列入部门(单位)年度考核。
第十条管理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部门(单位)应当担负的主体责任是:
(一)制定权责清单。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权责清单,将每一项权利和其对应的责任予以细化。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职必追究。
(二)建立科学决策制度。部门(单位)对分配、调度、拨付的大额财政资金和重大国有资产资源,应履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切实解决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
第十一条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资源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是:
(一)依法取得。部门(单位)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依法如实编制申请财政资金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国有资产资源使用方案,不得虚报、瞒报,不得骗取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资源。
(二)依法使用。部门(单位)取得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后,应当严格按照申请的财政资金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国有资产资源使用方案的规定要求,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资源。
(三)注重绩效。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易于考核、检查的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绩效评价制度和办法,对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资源使用效益进行客观评价,并及时将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反馈给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部门(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或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的部门(单位)以及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应当把本办法规定的各自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内容予以细化,公布在本部门(单位)网站,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责任。对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负有监督责任,并要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监督全覆盖。具体监督责任是:
(一)依法履职尽责。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分别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根据兴安盟盟委和行署工作安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兴安盟本级部门(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规定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部门(单位)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兴安盟行政公署报告。
(二)监督责任履行方式。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以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为载体,从源头入手,按照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流向,重点检查财政专项资金、国有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效益作出评价。
(三)依法依纪处理。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部门(单位)未按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和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
(四)实行“一案双查”。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要坚持“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和应负的责任,又要查清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委各部委,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2017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