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部署要求,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在困境儿童的生活、医疗、教育、监护、救助等方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有效投入,不断提升全盟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二、困境儿童分类
困境儿童是指具有兴安盟户籍并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的下列儿童。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双方失踪、重残(2级以上残疾)、重病(参照当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
(五)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
(六)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
(七)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流动儿童等其他困境儿童。
三、目标措施
(一)强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各旗县市民政部门要对辖区范围内0至18周岁的困境儿童进行排查摸底,核定身份,分类建档,规范管理。要将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未录入系统或系统提交材料不全的,将不予资助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要着力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35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5〕9号)规定,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参照分散供养孤儿标准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未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制度等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
1、年满18周岁的孤儿(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在校就读的孤儿、困境儿童,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2、年满16周岁的特困儿童(16周岁前纳入保障范围,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3、依法被收养的。
4、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
6、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
7、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
8、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牵头单位:盟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财政局、盟教育局、盟公安局、盟卫计委
(二)完善困境儿童教育保障政策。要注重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与扶贫政策及其它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抓好组织实施,既要保证政策覆盖到位、应保尽保,又要避免重复享受政策扶持。各旗县市教育部门要对辖区内辍学儿童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在掌握辍学儿童的实际情况后,建档立卡,对自身具有就学能力的儿童,由学校、家庭配合,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办法,确保学龄儿童能够及时就学。有效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两补”政策和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对专科生给予3万元、本科生给予4万元的学费资助),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特殊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支持各类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制度。加大普法教育、励志教育力度,通过发放相关书籍、组织观看影片等教育形式,让更多困境儿童接受普法教育,提升困境儿童自我保护和自我发展能力,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旗县市要针对部分农村社会教育薄弱、教育资源缺乏、教育观念陈旧的现状制定相关措施,把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困境儿童的心理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盟教育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财政局、盟人社局、盟民政局、盟公安局、盟司法局、盟残联
(三)健全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各旗县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将困境儿童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体系和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同时,卫生计生部门要定期了解困境儿童的健康状况,提供专业的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确保困境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照当地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50%给予补贴。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及纳入建档立卡扶贫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扩大“明天计划”手术救助项目,将福利机构儿童非手术类救治和体检、康复医疗纳入资助范围,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参照机构内儿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实施医疗康复。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的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盟卫计委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财政局、盟人社局、盟食药局、盟残联、盟公安局、盟民政局、盟扶贫办
(四)建立困境儿童安全保障制度。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各旗县市政法部门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困境儿童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厉打击侵害困境儿童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困境儿童的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完善校园及其周边文化环境综合治理制度。公安、文化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园周边“三室”(游戏室、桌球室、卡拉OK室)、“两厅(歌舞厅、录像厅)”的整治和监管,营造整洁、文明、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
牵头单位:盟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民政局、盟教育局、盟法院、盟检察院、盟司法局、盟文体局
(五)全力做好困境儿童救助和维权服务。各旗县市司法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了解和掌握困境儿童生存发展状况,结合开展与困境儿童“手拉手”、“结对子”、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为困境儿童提供救助和维权服务。同时,鼓励社会机构参与救助困境儿童,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相衔接的延伸服务手段和服务领域的有效办法。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金和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各种形式的困境儿童服务中心,扩大困境儿童服务资源。
牵头单位:盟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民政局、盟工会、团盟委、盟妇联、盟残联、盟红十字会、盟关工委
四、建立健全保障工作体系
(一)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形成盟、旗县市、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和组织功能,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履职能力培训等服务。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盟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请见附件),由盟行署副盟长刘剑夕任组长,盟行署副秘书长张戌龙、盟民政局局长包石头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旗县市分管民政工作的副旗县市长和盟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各旗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扎实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
(二)压实部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作为推进民生幸福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发展改革委、教育、民政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康复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完善教育和保障政策,认真做好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困境儿童保障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保障工作。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各类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经济和精神援助,为困境儿童成长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
(三)强化监管服务。各旗县市、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在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对困境儿童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及救助情况,由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抽组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凡将不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营造社会氛围。各地要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加大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
附件:全盟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7年6月1日
附件
全盟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剑夕 盟行署副盟长
副组长: 张戌龙 盟行署副秘书长
包石头 盟民政局局长
成 员:贾绍宏 盟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胡景文 盟检察院副检察长
刘建新 盟公安局副局长
李海全 盟司法局副局长
白 明 盟发改委副主任
刘洪臣 盟财政副局长
包书明 盟审计局总审计师
希恩尼根 盟人社局副调研员
刘廷贵 盟民政局副局长
杨宪宏 盟住建局副局长
卢正春 盟扶贫办副主任
齐国忠 盟食药局副局长
温成伟 盟教育局副局长
翟 伟 盟文体局副局长
毛洪海 盟卫计委副主任
刘 楷 团盟委书记
王洪伟 盟工会副主席
马清玉 盟妇联副主席
吕晓光 盟红十字会副会长
金鹏远 盟残联党组成员
钱荣跃 盟关工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民政局,主任由盟刘廷贵担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