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2200011634017W/2009-0001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发〔2009〕16号
成文日期 2009-07-23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禁止发生乡村债务的令

发布日期: 2009-07-24 13:51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下载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牧区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切实做到“八不准” 

  (一)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二)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三)不准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

  (四)不准举债兴建工程;

  (五)不准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

  (六)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问题;

  (七)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正常性支出;

  (八)不准“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

  二、完善村民议事规则,加强村级财务管理

  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要按一事一议原则,办好村内公益事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等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村财民理乡级代管”,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三、认真落实减轻基层负担的各项政策,切实做到“四不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继续推行“乡财县管”,统筹乡镇收支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减轻基层负担。

  (一)不准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配套资金;

  (二)不准开展由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

  (三)不准以调整产业结构等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

  (四)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四、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旗县市级审计、监察、农经管理部门要分别组织好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债务的专项审计监察工作,严格实行乡、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新债的乡村,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兴安盟行政公署盟长  郭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