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盟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强化法制观念,增强自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对全盟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种苗使用优质化、种子生产基地化、苗木供应市场化、种苗管理法治化为总目标,以 “管好种苗、发展产业、依法行政、强化服务”的方针为导向,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技术创新、品种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抓好强基础、搭平台、重服务、严监管工作,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人才为根本,区域协同合作、产学研深度融合、育繁推一体化发展的现代种业体系,为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和推进林业草原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技兴种,强化林木育种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加快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
(二)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实行政府主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机制创新,促进生产专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质量标准化和“育繁销一体化”。
(四)坚持强基础、搭平台、重服务、严监管,推进林木种苗生产和管理规范化。
(五)坚持依法治种,严格种苗执法及质量监管,加强种苗质量抽查和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行为。
三、管理责任
(一)各旗县市国有林场苗圃(基地),负责本区域内重点工程造林苗木的培育、林木引种和种质资源管理,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申报和推广,提供与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培育高产优质、高效益的乡土树种林木良种苗木,林木新品种培育、新技术应用和市场紧缺的乡土、珍贵特殊树种苗木的生产等工作。
(二)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调入、调出林木种苗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和“两证一签”、“病虫害检验检疫证明”等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工程造林“两证一签”使用。
(三)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加工、包装、贮藏、销售等环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标签、档案等环节,完善林木新品种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植物新品种侵权等行为,维护种苗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四)各旗县市要加大对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财政支持,配备完善日常办公、种苗执法、质量检验等必要设备。各级林业和草原、发改、人社、编办、财政、税务、自然资源、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在机构建设、资金投入、项目立项、土地流转、税费减免、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共同促进全盟林木种苗健康持续发展。
对林木良种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四、建设标准
各旗县市国有林场苗圃(基地)建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苗圃工程设计规范》(LYJ128—92)要求和地区林木种苗建设的总体思路,按照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优越、圃地具备一定规模的要求,建设技术过硬、经济效益良好、能够满足本地区生态建设种苗供应需求、提供适应本地区重点工程造林栽植条件的优质良种壮苗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辐射带动周边地区林木种苗发展、为保障城乡环境建设用苗提供基础性保障的国有林场苗圃(基地)。按照当前条件,鼓励使用当地乡土树种培育林木良种苗木,至少设立国有林场苗圃(基地)3—5处。
五、规范管理
(一)在兴安盟境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相关规定,必须办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各旗县市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为进行生产繁殖和使用,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盟市间引进林木品种的,应当经盟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从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引进林木品种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盟、旗县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三级管理体系,监督和指导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并做好相关日常工作,协调其他部门实施林木种苗专项执法检查。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自觉接受地方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旗县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种苗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无标签和使用说明销售种苗、标签填写不规范或者涂改标签的行为;未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档案不齐全的行为;应当使用良种而未使用良种的行为;未审先推、抢采掠青、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四)在兴安盟境内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参考以下林木种苗品种进行育苗生产经营活动。本地区适宜造林主要树种:兴安落叶松、长白落叶松、华北落叶松、樟子松、云杉、杜松、侧柏、小×黑系列杨、白城系列杨、银中杨等;乡土树种:五角枫、柠条、柳树、榆树、柞树、山杏、桦树、山荆子、胡枝子、黄菠萝等;经济林树种:锦绣海棠、李子、葡萄、文冠果、沙果、榛、枸杞等。
2021年1月21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文电科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