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救助管理,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进一步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建立以依法救助、临时安置、寻亲回归、违规乞讨治理和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盟旗两级救助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嘎查村救助服务站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
(三)工作原则。在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民政部门、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对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自愿求助人员按规定给予救助,救助过程中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或单位收取救助费用;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机构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机构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机构,须经救助机构同意。
2.先救治,后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等特殊群体,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公安或救助管理机构护送至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进行初诊,决定是否收治。盟级医疗定点机构分别是兴安盟精神康复中心、乌兰浩特市精神康复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兴安盟人民医院、盟蒙医院、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兴安盟疾控中心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定点医院。治疗结束后本人自愿受助的,由公安部门或接诊医疗机构告知或引导、护送至相应救助管理机构。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按照“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做好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保障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的合法权益。
3.部门联动,强化协商。建立由政府主导,民政、公安、卫生计生、城市执法、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把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范畴,共同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于流浪乞讨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沟通协商,在各部门职责范畴内提出妥善解决方案。
4.属地管理,分级救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并对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进行责任分解,建立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和报告机制,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5.标本兼治,源头预防。流出地旗县市、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流浪乞讨源头预防和治理。对辖区内返乡或可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要及时进行救助、帮扶、管理和教育。对因贫困导致流浪的人员及其家庭,要根据政策规定及时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孤儿保障范围,认真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医疗、劳动就业、户口安置等扶助优惠政策;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要加强教育管理,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救助对象和终止救助界定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并能够提供相关报案证明的;因务工不着无经济来源而露宿街头的人员;在街头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
(二)应当终止救助的人员界定。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提供救助的应当终止救助: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的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情(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站滞站期间擅自离站的;受助人员应受助情形消除或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三、救助对象排查确定和护送
(一)救助对象的发现和告知。经排查发现的救助对象,各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告知辖区内的宾馆、饭店、娱乐等公共场所流浪乞讨人员到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嘎查村委会负责告知居民生活小区、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废弃建筑工地、拆迁小区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公安交巡警负责告知交通枢纽区、交通路面、交通信号灯路口等执勤区域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到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告知城市道路、立交桥下、涵洞、垃圾站附近、河道两侧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告知零工市场、职介场所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其他行政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人员负责告知辖区办公区、生活社区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盟旗两级救助机构要在所在市政部门的协调下,免费在流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设立救助引导牌。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先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二)特殊救助对象的护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区分不同情况,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所在地救助管理机构。发现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要及时拨打“120”。
四、工作职责
(一)旗县市人民政府。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民政牵头,公安、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等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寒冬送温暖”和“夏季送清凉”集中救助专项行动。建立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共同参与的志愿者救助队伍,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救助点和嘎查村服务中心等救助站点的作用,将愿意接受救助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本级救助管理机构。
(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地救助工作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人员编制。
(三)民政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配合医疗机构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人的甄别救治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监督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内部服务和管理,在接收、安置、治疗受助人员过程中,按规定进行DNA信息采集和全国救助寻亲系统录入,发布寻亲公告。旗县市民政部门要畅通返乡渠道,协助做好辖区流出对象的返乡和安置工作,对辖区户籍人口且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
(四)公安部门。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依法处置。严厉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的行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告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疑似传染病人,应立即拨打“120”并协助急救中心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同时将情况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公安机关失踪人员管理系统、发布协查通报等方式,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受理走失报案信息后,应及时通报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查询比对,同时提示报案人可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查找。要协助救助管理机构核查救助对象身份信息,对救助管理机构报请需要采集DNA数据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158号)规定,及时免费采集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的规定,办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户口登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的规定,要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管理工作。
(五)司法部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教育部门。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七)卫生计生部门。明确收治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定点医疗机构,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相关医院不得拒收传染性病人的转院诊治。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绿色通道,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原则,保障救助对象得到合理诊疗和用药,坚决杜绝放弃救治的现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医疗、伙食、陪护等费用从救助经费中列支,治疗终结后由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接回。指导帮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方面的工作。
(八)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做好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依法劝阻和处置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损毁市容环卫公共设施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告知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发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危险传染病人的,应立即拨打“120”并协助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智障人员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九)发展改革部门。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协助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十)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4〕1472号)文件规定,落实各项救助经费,完善部门预算,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行。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十二)铁路、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民政部和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36号)文件要求,流浪乞讨人员乘车要使用统一的专用车票。各地民政部门和铁路局建立定期沟通联系机制,确定对接铁路车站和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可在有条件的铁路车站设立临时救助点。铁路交通部门应畅通进站购票渠道,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家乡提供便利条件。对于特殊时期、大规模救济、救助提供应急专用通道或绿色通道。
(十三)信访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上访人员反映的信访事项按相关规定尽快处理,避免他们在我盟各街区长期滞留、沿街乞讨。
(十四)团委。依托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总体计划,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五)妇联。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通过家教指导服务提高困境未成年人家长素质,提升未成年人家庭科学教育水平;通过“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等公益项目给予相应帮扶。
(十六)残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重点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将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纳入帮扶助学等项目,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十七)各级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履行职能,从机构运转、救助流程、寻亲发布、托养业务、档案资料和消防安全等方面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大对辖区内重点道路、商业场所以及城郊结合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巡查力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行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提供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做好政策宣传。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积极开展滞留安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信息询查,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身份信息线索,加强救助寻亲信息与公安部门人口走失信息的协查比对,为来站寻亲人员提供查询便利和帮助。要认真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离站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到站接领;对不能接领的由救助管理机构负责联系送交。求助人员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求助人员为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处置;要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进有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滞留安置人员照料服务等救助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良好氛围。
五、对危重及特殊病人的救治和救助
(一)卫生部门的救治责任。卫生部门对拨打“120”发现街头的流浪乞讨急(危)重症病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由“120”第一时间送至就近医院救治,医院应无条件接收;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卫生部门会同首治医院尽快协调转院。抢救、治疗费用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统一申报,所在地财政局核拨。
(二)定点医院的救治责任。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并在低保病人甲类药范围内用药。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当地救助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票据等,以做备查审核。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在伙食费、陪护费和护工费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救助管理站的救治救助责任。救助管理机构对站内突发昏迷、休克、急性心脑血管疾病等各类危及生命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救助管理机构可采用先记账、后结算的办法,经卫生、民政部门核准后由财政部门据实拨付医院费用。旗县市救助管理站自定定点医院。
六、受助人员的管理
(一)对接收的救助对象分类施救。救助管理机构根据受助人员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实行保护式管理。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受助人员生活标准按照兴安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二)合理界定救助时限。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为放弃救助。
(三)严格受助人员安全管理。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和私藏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救助管理站,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待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救助管理站还应引导受助人员遵守救助站各项管理制度,防止骚扰、辱骂、殴打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和毁坏、盗窃公私财物,吸毒、赌博等现象的发生,建立良好的救助工作秩序。
(四)做好特殊情况处理。对突发疾病或不明原因疑似死亡街头的人员,“110”接警、“120”接诊后,应快速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120”要在第一时间通知所辖殡仪馆赶赴现场。“110”、“120”、殡仪馆要共同做好此类情况现场处理的衔接配合工作。“120”要快速对此类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抢救或作出死亡医学诊断。“110”要对已经死亡人员快速进行现场身份鉴别。对不涉案死亡人员“110”要配合殡仪馆快速将尸体运走,对涉及案件处置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坚决杜绝尸体滞留街头现象发生。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因病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对身源不清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30天;对找到其亲属、单位的,医疗、丧葬等费用与其亲属、所在单位协商解决;无法查明身源的由流入地财政承担。属于非正常死亡,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所属民政部门,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七、受助人员的安置和返送
对于已经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的民政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无条件配合、协助流入地民政部门接回流浪乞讨人员,坚决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对送返回乡的流浪乞讨人员,各旗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加强回归稳固工作。流浪乞讨人员返回家庭的,各旗县市民政部门要定期回访并督促、指导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嘎查村委会经常看望,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返乡流浪乞讨人员没有户籍或户籍已被注销的,要协助其解决户籍问题。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对涉嫌监护人遗弃未成年人、智障人员、残障人员的,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对于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流入地应当担负起“兜底保障”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文件精神,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书面报请公安机关,争取将滞留流浪乞讨人员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八类的“其他无户口人员”类型,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对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转移至当地政府设立的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办福利机构供养。
八、救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完善救助管理体系。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不同规模的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机构,明确其机构设置规格、人员编制及保障经费等。旗县市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后,接受盟救助管理站的业务指导。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要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临时救助,及时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并协助盟救助管理站和属地民政部门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衔接和接收工作。各地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录入要求,梳理规范救助管理工作流程,全面依托信息系统开展日常救助管理和救助服务工作,做到实时提供救助、实时录入登记。录入信息系统时,既要采集录入受助人员照片、指纹等必填信息项,也要根据个案情况录入医疗救治、委托代养、社工服务等选填信息项,确保每一位受助人员的身份信息、每一个救助环节的服务情况都能在信息系统内完整、准确、真实体现。盟民政局将适时通报各地系统使用情况、救助工作量情况以及各地源头治理情况,并与专项经费分配挂钩。
(二)加强救助管理站自身建设。各级救助管理站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通知》(民发〔2006〕118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1〕358号)等文件要求,对不达标、不规范,确需更新改造基础设施的,应提出改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当增加救助管理机构专用车辆配备,适当增加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编制,或政府购买适量公益性岗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应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管理工作。
(三)强化制度建设和工作人员培训。各级救助管理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应当如实记载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的情况等,建立救助档案,并妥善保管。应当加强站内医护人员、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教师等专业技能人员执业资格的培训,不断提升救助服务水平和能力。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强化工作落实,研究和解决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工作正常运行,盟行署决定成立兴安盟强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请见附件)。各旗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将这项工作组织落实到位。
领导小组在盟委、行署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我盟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动部门协作,督促、检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盟社会救助领导小组会议议题和有关事项。重大问题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后,报盟行署审定。
(二)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最大限度地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救助管理融入网格化管理、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于措施不力,隐瞒真实情况、扯皮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各级救助管理站基本费用,保障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保障专项救助经费,定点医院的医疗经费,保障救助管理站改造资金的落实。根据突发应急和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及时追加相关集中救助经费。
附件:兴安盟强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兴安盟强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
特殊群体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剑夕 盟行署副盟长
副组长:张戌龙 盟行署副秘书长
包石头 盟民政局局长
成 员:王桂花 盟编办副调研员
孟繁友 盟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洪臣 盟财政局副局长
刘建新 盟公安局副局长
李海全 盟司法局副局长
吴国权 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廷贵 盟民政局副局长
杨宪宏 盟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丁兆东 盟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春娟 盟教育局副局长
毛洪海 盟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李维华 盟信访局副局长
康红波 团盟委副书记
马清玉 盟妇联副主席
铁运生 盟残联副理事长
于敬源 乌兰浩特火车站副站长
纪青录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王天凤 阿尔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徐卫奇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乌兰格日乐 科右前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王延波 突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王玉林 科右中旗委常委、副旗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民政局,主任由包石头兼任,副主任由刘廷贵、刘建新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