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政办发〔2021〕85号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突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0日
突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涉农涉牧资金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我县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实施细则》(内财农〔2021〕8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范围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包括中央资金16大项(见附件1),自治区资金12大项(见附件2)以及盟和我县确定的本级纳入整合范围资金。
第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健全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确定好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科学设定绩效目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七条 鼓励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又有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优先支持产业发展,发展壮大脱贫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第八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以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整合资金可用于购买防贫保)。
第四章 整合措施
第九条 县政府是整合资金统筹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整合资金项目由县政府或相关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具体项目牵头主管部门可根据县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相关行业部门不得干扰。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参照上年度纳入整合范围资金总规模和中央、自治区提前下达的资金金额,提供本年度应纳入涉农涉牧整合资金的来源;按照“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等,县乡村振兴部门及其他行业部门根据整合资金来源提出任务需求、资金整合清单和项目清单,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突泉县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实施方案,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实施方案中须明确统筹整合资金的范围和数量、主要目标任务、实施重点项目、具体建设内容、牵头实施部门、完成时限要求和资金监管措施等。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报送至盟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上报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方案在年度实施过程中允许调整一次,并按程序上报自治区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建立整合资金管理台账,如实反映资金来源、指标调整、科目列支及支出情况等要素,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完成每季度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进度报表报送工作,掌握资金下达进度、支出进度和用途、绩效等情况,定期汇总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党政主要领导要协调资金和项目安排,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强化整合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整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和绩效管理要求。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及时公告公示涉农涉牧资金整合方案、资金管理制度、工作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政府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涉牧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对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资金偿还债务、垫资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 五年。脱贫攻坚期内我县出台的整合资金文件等相关规定,如有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之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附件2:自治区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突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印发
附件1
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
2 |
水利发展资金 |
财政部、水利部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4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
5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6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
财政部 |
7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 修复治理补助部分) |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
8 |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
9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 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
10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
11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 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 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
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
12 |
常规产粮大县资金 |
财政部 |
13 |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 (省级统筹部分) |
财政部 |
14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15 |
旅游发展基金 |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 |
16 |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 “建设部分 (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 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 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附件2
自治区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易地扶贫搬迁-除用于还本付息以外资 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 |
财政厅、发改委、民委、乡村振兴局 |
2 |
水利发展资金(仅对应中央水利项目配 套资金) |
水利厅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项目法评审确 定的专项资金和农畜产品安全监管检测 方面支出) |
农牧厅 |
4 |
林业和草原专项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 金和林草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含地方 公益林补偿、草原管护员补助、防火等 救灾资金,及大兴安岭已垦林地草原退 耕还草试点等一次性补助) |
林草局 |
5 |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含农业综合开发对 口扶贫、土地治理) |
财政厅 |
6 |
农村综合改革配套资金 |
财政厅 |
7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农牧厅 |
8 |
一般公路建设资金(支持农村公路建 设) |
交通厅 |
9 |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配套资金 |
住建厅 |
10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 的直接补贴除外) |
农牧厅 |
11 |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
文旅庁 |
12 |
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农村牧区 部分 |
发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