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
按照国办关于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制定推广到全领域的工作部署,结合文化和旅游部、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2022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6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文化和旅游领域政务公开全覆盖,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三、总体要求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运用标准化手段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指引围绕文化和旅游监管工作中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公共服务事项,对基层公开事项及公开标准作出规范化要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和监督作用,认真抓好本指引的贯彻落实,推动本地区文化和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
四、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级、县级(旗县、市辖区、县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五、编制原则
编制本指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文化和旅游领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详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明确公开工作机制、流程、方式等规范及要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促进利民便民。立足基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和企业的实际,结合部门工作特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公开方式,及时、准确公开需要大众广泛知晓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信息,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易获取、能监督、好参与。
(三)鼓励创新发展。支持各地结合区域特点,将提升文化和旅游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等对接融合,细化拓展政务公开内容,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
(四)实施动态调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情况,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基层具体实践情况及群众反馈意见建议,对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和更新,不断适应旅游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六、公开事项
《标准目录》明确了政策文件、公共服务、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6类一级公开事项,明确了文化和旅游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行业标准;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演出、展览、文化活动、乌兰牧骑活动、讲座、培训、公益课堂、非遗传承资讯;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基本情况;旅行社名录;旅游厕所建设情况;提示警示信息;安全应急处置信息;文化和旅游市场、文物保护举报投诉信息;文明旅游宣传信息、志愿服务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经营单位(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景区、酒店、旅行社)的随机抽查;对导游的随机抽查;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随机抽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56项二级公开事项。同时,《标准目录》规范了每一事项的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在《标准目录》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具体工作进行细化和补充完善。
七、公开工作规范
(一)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各地要按照本指引及《标准目录》要求,对照地方权责清单和基层实际,依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梳理和编制符合本地实际的文化和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也可参照本指引及《标准目录》格式编制文化和旅游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基层政务公开主体应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要求,做好重要规划、重大政策的决策预公开,主动公开执行措施、责任分工、进展成效等信息。根据部门事权和职能,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二)多渠道开展政策解读。各地要加强对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重点做好《标准目录》应用的解读工作。加大政策解读力度,综合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以群众喜闻乐见、具有地方特色的方式解读重要政策文件。重要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信息应通过基层政务服务中心、公开查阅点、便民服务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等实体平台及政府网站予以公开。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应积极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电媒体、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对外发布。对于针对特定群体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应探索实施精准推送。
(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地要严格落实舆情处置回应责任,密切关注文化和旅游领域的重点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积极回应,主动发声。对直接影响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等应公开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吸纳、回应公众提出的相关建议。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明确舆情回应职责,围绕公众关切及时解疑释惑,发布权威信息。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商、快速应对机制,对涉及旅游工作的重大政务舆情及时妥善处置,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四)发挥网站平台作用。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文件要求,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过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旗县、市辖区、县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文化和旅游部门专栏进行公开。
八、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三级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全区文化和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文化和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九、监督评价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广泛收集公众对文化和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行负责督促和检查工作,对标准指引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经验做法交流及培训,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