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兴安盟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2-06-29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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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了《兴安盟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细则》相关内容现将文件内容要点解读如下:

  背景依据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再次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2022年2月20日,自治区政府印发《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提出制定出台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地政策,推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标准地”供地的要求。2022年4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发〔2022〕27号)规定全区开展标准地工作。

  二、目标任务

  对拟出让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实行“标准地”出让。解决企业用地评价事项多、评价时间长、评价部门多、制约项目落地的问题,是实现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的重要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由各旗县市政府组织完成园区的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气候可行性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评估等事项的评估工作。

  (二)制订控制指标体系。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和行业要求,制订本地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并研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控制性指标体系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指标、配套设施等构成。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控制性指标体系制订,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施“标准地”出让。在实行“标准地”出让前,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和当地产业导向以及具体地块实际情况提出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控制标准,并出具书面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由各旗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实施公开出让。

  (四)明确承诺履约要求。各旗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与竞得土地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企业签订“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根据具体控制标准等商定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企业按照具体项目履约标准作出书面承诺,对违反承诺的,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建立履约监管体系。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旗县市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及后续监管工作,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项目建成投产后,转为按“亩产效益”评价管理。各地要制订完善项目建设、达产复核及不动产登记办理等具体办法,探索开展“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监管,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

  四、涉及范围

  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应急部门、地震部门、气象局部门、税务部门、工业信息部门。

  五、执行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2227号)

  (二)《兴安盟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控制性指标》(兴署办发〔20239)。

  (三)《土地管理法》。

  (四)《民法典》合同篇。

  六、关键词诠释

  (一)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概念。我盟推行标准地改革,让政府服务贯通土地出让前后各环节。具体来说,就是在工业用地出让前,除完成土地征收、形成净地条件等传统工作外,各主管部门将加快推动园区控规编制和区域评估工作,提前完成区域评估、工程地质条件勘探和方案设计工作,区域评估成果直接引用为审批依据,实施便利化审批,并形成产业准入要求提前告知建设单位;出让时,工程地质条件勘探成果和方案设计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将“标准地”规划条件和指标管控要求纳入投资建设合同,按标出让提高工作效率;出让后,加快用地审批及不动产权登记。同步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属于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告知承诺制清单范围内的项目,可按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审批手续,推动工业项目拿地及开工。

  (二)区域评估的概念。我盟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以下简称《公告目录》)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开发区两处,均于2022年5月,由各旗县市政府组织完成了区域评估工作,且评估成果已经公式到政府官方网站,共建设项目无偿施工。共完成评估成果50项。其中,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评估34项(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9项,乌兰浩特绿色产业园8项、科右前旗产业园9项、扎赉特旗产业园8项)。兴安盟农畜产品开发区完成评估16项(包括,突泉产业园7项、科右中旗产业园9项)。

  七、惠民利民举措

  (一)针对“标准地”改革工作,兴安盟充分发挥工业用地“标 准地”和“拿地即开工”两个政策叠加效应,出台了兴安盟 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实现1个工 作日内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 同步申办不动产权证,同时对兴安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增设兴安盟工业用地“标准地”审批流 程,将工改审批环节由4个压减至3个,审批时限由56个 工作日压缩至22个工作日,有效节省了企业投入 成本,提 高了企业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

  (二)共享区域评估成果。将评估成果公示到兴安盟行政公署、盟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旗县市政府官方网站,供建设单位免费下载无偿使用。经统计,自2022年5月以来各园区共70个项目,累计应用区域评估成果210次,为企业节省资金约1580万元。

  八、新旧政策差异

  我盟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在研究制定“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时,明确控制指标要求、出让流程并确定操作方式、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将区域评估成果和控制性指标以“用地清单”的形式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向竞买者一次性告知。鼓励各旗县市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收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改进和完善政策举措。

  九、解释部门

  兴安盟自然资源局

  十、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821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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