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改革,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盟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就我盟审批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宜通制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事实依据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依据内蒙古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内自然资规〔2020〕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开发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566号)、《进一步加强已设非煤矿山开采规模管理事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570号)、《关于修改内自然资资570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加强草原生态保护意见》(内政办发〔2021〕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此通知。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已取得的矿业权后续按调整后的登记权限办理、扎实开展“净矿”出让、强化规划对砂石土矿的源头管控、加强对矿业权事中事后监管、生产规模低于标准后续处理、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精神等七项内容。重点对我盟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进一步明确,再次强调了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精神。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内自然资规〔2020〕5号)文件精神,我盟决定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出让、登记权限下放至各旗县市局。
二是砂石土采矿权推行“净矿”出让,盟级审批权限的矿种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三是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开发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566号)文件要求。新设砂石土采矿权必须由旗县市局报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砂石土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为6万立方米/年,建筑用石材最低开采规模为5万立方米/年,建筑用砂最低开采规模为6万立方米/年。
四是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生产规模低于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矿区范围过小,开采标高存在误差的矿山和拟进行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的矿山,矿山所在旗县市局需向盟局进行备案或提出申请。由采矿权人编制《论证方案》,由盟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合理性论证。《论证报告》经专家评审同意后,由盟自然资源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资源储量核实和出让收益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