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公办发〔2022〕8号
兴安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通知
各旗县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2021年11月以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相继印发了各自领域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安排,要根据新印发的有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继续更新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根据新印发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编制相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等,梳理细化新印发的交通运输、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旅游、统计、自然资源等6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除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余均应列入公开事项。各基层政府要于2022年7月10日前编制完成包括公开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渠道、公开对象和方式等要素的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公开事项要在指引目录基础上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全面梳理。
二、做好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城乡规划领域外其余24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动态调整
基层政府根据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管理机制,督促指导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机构职能及行政权力变化,对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完善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其他工作要求
各地区要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坚持以国家统一标准为引领,以群众需求为政务公开工作导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则,做好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更新工作。于7月15日前将6个新印发领域目录编制及其他领域目录动态更新情况会同更新后的详细目录上报至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冯晓康、刘旭阳
联系电话:8201600、8203375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