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页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发布时间:2022-05-09 10:02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现将《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981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4月6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要求,结合基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编制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是规范和推进基层自然资源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职能职责细化完善基层自然资源领域公开事项,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发挥好指导、监督、评估作用,切实抓好指引的贯彻落实。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自然资源管理和服务领域。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全国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以下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涉及有关事项的村(居)民委员会。本指引出台前相关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三、主要内容
  本指引明确了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清单,包括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和方式等,提供了开展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框架。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开事项:明确了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一级事项23项,二级事项62项。
  公开内容:此列标注出对应二级事项应公开的关键要素。其中以“【*】”标注为可选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开依据: 列出了公开对应事项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规名称。
  公开时限:明确了对应事项的具体公开时限或办理时限。本指引给出的时限为最低标准,各地可结合优化流程压缩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和载体:本指引列出了推荐公开的渠道和载体,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注范围内至少选择其一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对象和方式:公开对象既包括全社会,也包括特定群体。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的,在本指引中进行了明确。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推进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履行公开主体责任,按照本指引制定公开目录,细化公开内容,并认真实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推进作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不断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自然资源部将对指引落实工作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附件  :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