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兴安盟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盟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04-09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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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我军后备力量建设“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38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12〕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全民兵履行国防义务的优待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获得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兴安盟行政公署兴安区联合印发了《兴安盟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兴署联发〔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兵工作的意见》和《我军后备力量建设“十三五”规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加强“十三五”时期民兵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8〕15号)《内蒙古自治区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等相关文件。

二、制定的目的

进一步激发全广大基干民兵参建参治的活力动力,转变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营造争当民兵、民兵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推进军事训练强化国防教育、推进军民融合,不断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涉及的具体内容

一是设置服务窗口或明显标识。兴安盟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机构、场所应当设置基干民兵服务窗口或者明显标识,提供优先服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服务大厅、技能培训机构、公立及民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银行服务网点、公路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各类旅游景点、文化场馆、城市公园等。

二是提供优先服务。基干民兵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凭《基干民兵证》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1)优先办理户籍和婚姻登记手续;

2)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就业有困难的基干民兵配偶,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帮助就业;

3)优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4)在各公路铁路客运站、民航机场享受优先购票、安检、乘车等服务;

5)在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享受各级公立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优先挂号、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诊疗服务;

6)在各级银行服务网点优先办理开销户、存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

7)在各类旅游景点享受优先讲解、引导等服务。

三是落实优待减免。基干民兵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凭《基干民兵证》,在各类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园、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和各类旅游景点参观游览,部分旅游景点及场馆可免费进入,实行基干民兵优先通过、优先讲解等服务,以及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可享受优惠,具体优惠措施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是享受个人优惠。基干民兵在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凭《基干民兵证》享受以下优惠(具体优惠政策以内蒙古军区协调内容为准):

1)在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加油(气)站享受家用汽车加油折扣优惠,具体折扣比例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规定;

2)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运营网内享受个人手机通信折扣优惠,具体折扣比例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规定(此项工作内容以内蒙古军区协调内容为准)。

3)鼓励各地提供订单式、点餐式职业技能免费培训服务,提升基干民兵职业技能,具体办法由各旗县市政府制定。

五是保护合法权益。基干民兵参加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军事训练和相关活动时,应为编组民兵定制意外伤害险。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得因此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

六是扶持生产经营。 编组民兵的企事业单位享受以下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1)企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武装工作的经费,计入生产经营成本,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2)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享受项目、用地等审批优先和程序减化政策,以及其他有关扶持措施;

3)生产经营指挥通信、侦察观通、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装备器材或相关产品,且符合政府应急管理装备器材采购条件的,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七是提高政治站位。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武装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享受以下政治优待:

1)评选自治区军民融合重点企业时予以加分激励;

2)企业出资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的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

八是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

1)兴安军分区和旗县市人武部负责所编民兵《基干民兵证》的发放、审验、更换工作;

2)《基干民兵证》每年审验一次,每次审验有效期一年,基干民兵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权益保障内容。证件到期未经审验或者民兵出队时自动失效,不再享受相关权益;

3)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基干民兵证》不予年检,并取消基干民兵资格;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发证单位收回其《基干民兵证》;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发证单位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基干民兵证》;

4)《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发放单位没收其证件;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上报备案;

5)对伪造、骗取《基干民兵证》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的监督执行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属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督促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追责。

7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贯彻落实措施并抓好落实。

8本办法在具体执行中如有问题,由兴安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政策原文: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行政公署 中国人民解放军兴安军分区关于印发《兴安盟基干民兵优待和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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